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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魂网络: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12-1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杭州电魂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就公司2020年12月16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通过审阅相关资料,了解相关情况,基于独立判断立场,我们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独立意见

1.公司本次系根据《杭州电魂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登记完成情况变更注册资本并相应修订《公司章程》内容,符合公司具体实际情况。

2.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我们同意本次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的修订,该《公司章程》修改事项仍需经过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按规定及时履行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二、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独立意见

1.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现公司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

2.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已满足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包括公司层面业绩条件与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条件等),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激励计划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限售安排、解除限售等事项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4.公司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事宜进行表决;5.本次解除限售有利于加强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的紧密联系,强化共同持续发展的理念,激励长期价值的创造,有利于促进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在限售期届满后按照相关规定办理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的相关事宜。(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杭州电魂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张淼洪 潘惠强 潘增祥

2020年12月16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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