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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远通信关于全资子公司开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并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5-06

证券代码:603236 股票简称:移远通信 编号:2020-020

上海移远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开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并签署募集

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核准上海移远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公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1061号)核准,上海移远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2,230万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43.93元,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为97,963.9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7,763.89万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90,200.01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19年7月10日到账,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发行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出具了《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19]第ZF10606号)。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设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于2020年3月24日召开了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暨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的议案》,同意公司对“高速率LTE通信模块产品平台建设项目”和“5G蜂窝通信模块产业化平台建设项目”增加全资子公司合肥移远通信技术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肥移远”)作为实施主体,并以募集资金14,000万元对合肥移远进行增资,其中“高速率LTE通信模块产品平台建设项目”募集资金7,000万元,“5G蜂窝通信模块产业化平台建设项目”募集资金7,000万元。公司于2020年4月29日与保荐机构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移远、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创新大道支行就“高速率LTE通信模块产品平台建设项目”和“5G蜂窝通信模块产业化平台建设项目”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截至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签署日,本次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单位:元

户名开户银行银行账号存储金额专户用途
合肥移远通信技术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创新大道支行55190651231020427,895,750高速率LTE 通信模块产品平台建设项目
合肥移远通信技术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创新大道支行55190651231070705G蜂窝通信模块产业化平台建设项目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高速率LTE 通信模块产品平台建设项目”

甲方1:上海移远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1”)甲方2:合肥移远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2”)乙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创新大道支行(以下简称“乙方”)丙方: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协议各方经友好协商,特订立如下条款:

第一条 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下称“专户”),账号为551906512310204,截止本协议签署之日,专户余额为人民币27,895,750元。该

专户仅用于甲方“高速率LTE 通信模块产品平台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第二条 甲方除在乙方开设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之外,不存在以存单方式存放募集资金的情况。

第三条 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四条 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第五条 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肖雁、张健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第六条 乙方按月(每月15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第七条 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第八条 如甲方申请网上银行支付和查询功能,甲方仅同意乙方为其开通查询功能和有管控措施的网上银行支付功能,网上银行支付管控措施为:单笔支付落地,乙方银行行内逐笔审批。第九条 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甲方和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四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第十条 协议任何一方如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各自在本协议中的各项责任和义务,即构成违约,应向对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如果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或者丙方有权要求甲方单方面解除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如甲方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等原因需要变更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或开立帐户,且需要与相关银行签署新的《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甲、乙、丙三方同意自新的《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签署生效之日起本协议自行终止。

第十一条 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或盖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止失效。

第十二条 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协议签订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协议签订各方一致同意按以下方式解决:将争议提交协议签署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二)“5G蜂窝通信模块产业化平台建设项目”

甲方1:上海移远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1”)

甲方2:合肥移远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2”)

乙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创新大道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协议各方经友好协商,特订立如下条款:

第一条 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下称“专户”),账号为551906512310707,截止本协议签署之日,专户余额为人民币0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5G蜂窝通信模块产业化平台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第二条 甲方除在乙方开设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之外,不存在以存单方式存放募集资金的情况。

第三条 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四条 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第五条 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肖雁、张健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第六条 乙方按月(每月15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第七条 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第八条 如甲方申请网上银行支付和查询功能,甲方仅同意乙方为其开通查询功能和有管控措施的网上银行支付功能,网上银行支付管控措施为:单笔支付落地,乙方银行行内逐笔审批。

第九条 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甲方和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四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第十条 协议任何一方如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各自在本协议中的各项责任和义务,即构成违约,应向对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如果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或者丙方有权要求甲方单方面解除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如甲方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等原因需要变更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或开立帐户,且需要与相关银行签署新的《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甲、乙、丙三方同意自新的《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签署生效之日起本协议自行终止。

第十一条 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或盖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止失效。

第十二条 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协议签订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协议签订各方一致同意按以下方式解决:将争议提交协议签署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四、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上海移远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2020年5月6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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