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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参林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7-14

大参林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

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局履职指引》、《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我们作为大参林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就公司以下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一、《公司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变更及延期议案》

经审阅:公司对本次部分募投项目的变更及延期,是基于公司经营发展布局,结合公司长期规划做出的谨慎决定,有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并已履行了必要的审议和决策程序。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变更及延期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和《大参林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我们一致同意本事项,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公司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的议案》

经审阅: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是基于公司经营发展布局,结合公司长期规划做出的谨慎决定,有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并已履行了必要的审议和决策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和《大参林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我们一致同意本事项,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三、《公司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经审阅:公司本次使用不超过人民币35,000万元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公司流动资金,仅用于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会通过直接或间接的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交易;不会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同时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费用,维护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我们一致同意本事项。

四、《关于修改部分<公司章程>条款并办理工商备案登记的议案》经审阅:公司本次修改部分<公司章程>条款并办理工商备案登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9年修订)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违规情形。公司变更公司章程相关条款符合公司实际,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权益的情况。我们一致同意本事项,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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