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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参林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8-14

大参林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

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我们作为大参林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就公司以下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一、《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并接受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议案》

1、经审阅:公司根据经营发展需要,拟向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市分行申请1亿元人民币的综合授信额度(该额度为扣除保证金或存单、票据等质押后的敞口额度)、拟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申请5亿元人民币的综合授信额度,公司实际控制人柯云峰先生、柯康保先生、柯金龙先生作为关联方拟为上述授信业务无偿提供保证担保,不收取公司任何担保费用,也不需要公司提供反担保。此事项,解决了公司银行授信额度担保的问题,支持了公司的发展,体现了公司股东对公司的支持,符合公司长远发展规划,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我们一致同意该项关联交易。

二、《关于公司为子公司申请银行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

1、经审阅:上述申请担保事项是根据子公司业务发展资金需求的基础上确定的,符合公司经营实际和整体发展战略,担保风险在公司的可控范围内。本次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不存在违规担保情况,未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2、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公司为子公司茂名大参林连锁药店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大参林药业有限公司、河南大参林连锁药店有限公司、许昌大参林保元堂药店连有限公司

及漯河市大参林医药有限公司向银行申请总计22,000万元人民币的综合授信额度提供连带保证担保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

独立董事签名:

刘国常

独立董事签名:

独立董事签名: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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