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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旺电子:对外捐赠管理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11-17

对外捐赠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深圳市景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对外捐赠行为,加强公司对捐赠事务的管理,更好地履行公司的社会责任,充分维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员工利益,全面有效提升公司品牌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市景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捐赠,是指公司自愿无偿将其合法财产赠予其他自然人、法人或相关机构,用于公益事业的行为。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下属子公司”)。

第二章 对外捐赠的类型

第四条 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的对外捐赠类型如下:

(一)公益性捐赠:即向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医疗、公共安全、体育事业和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等社会公益事业的捐赠;

(二)救济性捐赠:即向遭受自然灾害地区、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的捐赠,以及向定点扶贫地区或者困难的社会弱势群体和困难个人提供的用于生产、生活救济、救助等方面的捐赠;

(三)其他捐赠:即除上述捐赠以外,公司出于弘扬人道主义目的,促进社会发展与进步,践行企业发展使命等需要履行社会责任对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的捐赠。

第三章 对外捐赠的原则第五条 公司对外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以在融资、市场准入、行政许可、占有其他资源等方面创造便利为条件。第六条 公司应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已经发生亏损或者由于对外捐赠将导致亏损或者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除特殊情况以外,不得对外捐赠。第七条 公司经营者或者其他员工不得将公司拥有的财产以个人名义对外捐赠。

第八条 公司对外捐赠有权要求受赠人落实公司正当的捐赠意愿,不能将捐赠财产挪作他用。公司有权在捐赠后依法查询、了解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 对外捐赠的受赠人第九条 公司对外捐赠的受赠人应当为依法设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企业及事业单位、群众团体、社会弱势群体或者需要捐助的个人或其他组织。其中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依法成立的,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公益性非营利的企业及事业单位是指依法成立的,从事公益事业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教育机构、科学研究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社会公共文化机构、社会公共体育机构和社会福利机构等。第十条 对公司内部职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在股权、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具有控制与被控制关系或直接利益关系的单位或个人,公司不得给予捐赠。

第五章 对外捐赠的范围第十一条 公司可以用于对外捐赠的合法财产包括现金、实物资产(包括库存商品、固定资产及其他有形资产等)。公司生产经营在用的固定资产、持有的股权和债权、国家特准储备物资、国家财政拨款、受托代管财产、已设置担保物权的财产、权属关系不清的财产,或者变质、残损、过期报废的物资,不得用于对外捐赠。

第六章 对外捐赠的决策程序和规则第十二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总经理为公司对外捐赠的决策机构,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依法对公司的对外捐赠作出决策。

第十三条 公司及公司下属子公司发生的对外捐赠,包括现金捐赠和非现金资产捐赠(以账面净值计算其价值,同时存在账面净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具体按如下标准审议执行:

(一)单笔捐赠金额或连续12个月内累计捐赠总额超过200万元且不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0.5%(含)的,或达到其他法律、法规要求董事会审议的标准,由公司董事会批准;

(二)单笔捐赠金额或连续12个月内累计捐赠总额超过500万元且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0.5%的,或达到其他法律、法规要求股东大会审议的标准,由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实施;

(三)未达到需提交董事会审议标准的对外捐赠,由公司总经理审批决策实施。

(四)在履行前述(一)、(二)、(三)项所规定程序时,如连续12个月内之前的捐赠已经按照前述规定履行相关审议程序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本条款中所述“累计金额”,包含公司及子公司同期发生的捐赠金额。

第七章 对外捐赠执行与管理

第十四条 经办部门应事前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报备对外捐赠事项,由董事会办公室判断对外捐赠需履行的审议披露程序。对于达到董事会、股东大会审批标准的对外捐赠,经办部门应将相关资料及时、准确、完整地报送董事会办公室,由董事会办公室组织董事会、股东大会审批,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于需进行信息披露的捐赠项目,在依法进行信息披露之前,相关部门不得对外发布信息。第十五条 经批准的公司对外捐赠事项,经办部门应跟踪落实捐赠方案的实际执行情况,建立台账进行统一管理,并妥善管理相关批复、捐赠证明及捐赠执行的图文资料,同时报公司财务部备查。

第八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并由董事会及时修订。第十七条 本制度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之日起生效实施,授权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与修订。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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