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凤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新凤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1515号)核准,新凤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新凤鸣”)向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08,333,332股,发行价格10.64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216,666,652.48元,扣除发行费用28,089,622.50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188,577,029.98元。
上述募集资金均全部到位,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19年11月27日对募集资金进行审验并出具了天健验〔2019〕412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及募集资金专户开立、存储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和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护投资者权利,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的要求,公司、公司子公司、公司孙公司及保荐机构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近日与各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
(一)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
截至2019年12月6日,公司、公司子公司、公司孙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存储情况如下:
序号 | 募集资金专户开户人 | 开户银行 |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 | 专户金额(元) | 募集资金用途 |
序号 | 募集资金专户开户人 | 开户银行 |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 | 专户金额(元) | 募集资金用途 |
1 | 新凤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乡支行 | 1204075929078002620 | 1,489,591,252.63 | 浙江独山能源有限公司年产220万吨PTA项目、湖州市中跃化纤有限公司年产56万吨差别化、功能性纤维新材料项目 |
2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 | 8110801014201804150 | 700,000,000.00 | ||
3 | 新凤鸣集团湖州中石科技有限公司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乡支行 | 33050163726500000219 | 0.00 | |
4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乡市支行 | 19372101040020089 | 0.00 | ||
5 | 浙江独山能源有限公司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乡支行 | 359777083740 | 0.00 | 浙江独山能源有限公司年产220万吨PTA项目 |
6 |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 | 631485921 | 0.00 | ||
7 | 湖州市中跃化纤有限公司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吴兴支行 | 19120301040011378 | 0.00 | 湖州市中跃化纤有限公司年产56万吨差别化、功能性纤维新材料项目 |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根据协议,公司及其子公司、孙公司简称“甲方”,开户银行简称“乙方”,广发证券简称“丙方”。《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与乙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公司应当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2、丙方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与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
丙方应当至少每半年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甲方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审批制度,妥善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并建立每笔募集资金使用的记账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审批单据、银行划款凭证、公司记账凭证等内容)。
3、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阎鹏、陈凤华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保荐机构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4、乙方按月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5、甲方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6、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7、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其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报价机构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甲方应尽快另行确定募集资金专户,并且应当自本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新的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及保荐机构签署新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并在新的协议签订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8、本协议自甲方、乙方、丙方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三、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天健验〔2019〕412号《验资报告》。
特此公告
新凤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