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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通股份: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恒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持续督导报告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4-26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恒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持续督导报告书

恒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通股份”、“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7]1867号文《关于核准恒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的核准,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24,000,000股人民币普通股,每股面值1元,每股发行价格16.23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89,520,000.0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合计人民币8,621,509.43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80,898,490.57元。上述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山东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和信验字(2018)第000020号验资报告。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兴证券”、“保荐机构”)为恒通股份2018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保荐办法》”)规定,东兴证券承担对恒通股份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持续督导工作。东兴证券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查等方式进行持续督导,2018年度的持续督导工作具体情况如下:

一、2018年度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的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序号工作内容实施情况
1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针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了持续督导制度,已根据工作进度和公司具体情况指定了相应工作计划
2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作开始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持续督导协议,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并报上证所备案已与恒通股份签订保荐协议,该协议已明确了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
3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查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在 2018年持续督导期间,东兴证券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专门事项现场办公及走访等方式,对恒通股份开展了持续督导工作
4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违法违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前向上证所报告,经上证所审核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在 2018年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未发生须按有关规定公开发表声明的违法违规事项
5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现或应当发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上证所报告在 2018年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或相关当事人无违法违规情况、无违背承诺的情况
6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证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东兴证券定期督促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学习相关法规文件,公司及相关人员无违法违规情况,相关当事人无违背承诺情况
7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东兴证券核查了恒通股份《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等相关制度履行情况,督促公司依照最新要求健全完善公司治理制度和相关人员行为规范要求,恒通股份相关制度规范得到有效执行
8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衍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东兴证券核查了恒通股份内控制度的设计和实施情况,恒通股份相关内控制度健全完善并得到有效执行详
9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有充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向上证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详见“二、信息披露及其审阅情况 ”
10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上证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前审阅,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予以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证所报告详见“二、信息披露及其审阅情况 ”
11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审阅的,应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五个交易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证所报告详见“二、信息披露及其审阅情况 ”
12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上证所纪律处分或者被上证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况,并督促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措施予以纠正在 2018年持续督导期间,恒通股份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出现该等事项
13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履行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的,及时向上证所报告。在 2018年持续督导期间,恒通股份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未履行承诺的事项
14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及时针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市公司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与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如实披露或予以澄清;上市公司不予披露或澄清的,应及时向上证所报告在 2018年持续督导期间,东兴证券积极关注公共媒体关于恒通股份的相关报道并对传闻信息进行了核查,恒通股份未出现该等事项
15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机构应督促上市公司做出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证所报告:(一)上市公司涉嫌违反《股票上市规则》等上证所相关业务规则;(二)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形;(三)上市公司出现《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四)上市公司不配合保荐机构持续督导工作;(五)上证所或保荐机构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在 2018年持续督导期间,恒通股份及相关主体未出现该等事项
16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确现场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已制定了现场检查的相关工作计划,并明确了现场检查的工作要求;保荐代表人和项目组人员于2018年12月23日至24日对恒通股份进行现场检查

资者的合法权益,恒通股份、东兴证券分别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口支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龙口支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同时,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LNG 物流项目”的实施主体为全资子公司山东优化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优化”),山东优化为本次募集资金存储设立了三个专项存储账户。公司、山东优化、东兴证券分别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口支行、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口支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龙口支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2、发表募集资金使用相关核查意见

2018年4月4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调整募集资金使用安排》和《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的议案,东兴证券发表核查意见,同意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安排;对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事项无异议。

2018年4月4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同意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中的25,000万元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最长不超过12 个月。东兴证券发表核查意见,同意恒通股份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事项。

四、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恒通股份在2018年持续督导阶段不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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