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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通股份2018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4-26

恒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恒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配套指引的规定和其他内部控制监管要求(以下简称“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结合恒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评价办法,在内部控制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的基础上,我们对公司2018年12月31日(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的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了评价。

一、重要声明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评价其有效性,并如实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是公司董事会的责任;公司监事会对董事会建立与实施内部控制进行监督;公司经理层负责组织领导内部控制的日常运行。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企业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企业实现发展战略。由于内部控制存在的固有限制性,故仅能为实现上述目标提供合理保证。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对控制政策和程序遵循的程度降低,根据内部控制评价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具有一定的风险。

二、内部控制评价结论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综上,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体系的要求,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内部控制。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工作情况

(一)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包括:恒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及纳入合并范围内子公司,纳入评价范围单位资产总额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资产总额的100.00%,营业收入合计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收入总额的 100.00%。

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业务和事项包括: 公司层面控制的组织架构、发展战略、人力资源、社会责任、企业文化等各项流程,业务层面控制的资金活动、采购业务、资产管理、成本、业务外包、经费支出、销售业务、工程项目、筹资与投资、预算管理、关联交易、财务报告、全面预算、合同管理、内部信息传递、信息系统、研究与开发等各项流程和高风险领域。重点关注的高风险领域主要包括资产管理风险、投资风险、关联交易风险、市场竞争风险、现金流风险、运输管理风险、重大决策风险。

上述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涵盖了公司经营管理的主要方面,不存在重大遗漏。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依据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依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及《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组织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

公司董事会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的认定要求,结合公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度等因素,区分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研究确定了适用于本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具体认定标准,并与以前年度保持一致。公司确定的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如下: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确定与财务报告相关内控缺陷所使用基准涉及职业判断的运用。内部控制缺陷可能导致或导致的损失与利润表相关的,以营业收入指标衡量。如果该缺陷单独或连同其他缺陷可能导致的财务报告错报金额小于等于营业收入的0.2%,则认定为一般缺陷;如果超过营业收入的0.2%但小于等于0.5%,则为重要缺陷;如果超过营业收入的0.5%,则认定为重大缺陷。

内部控制缺陷可能导致或导致的损失与资产管理相关的,以资产总额指标衡量。如果该缺陷单独或连同其他缺陷可能导致的财务报告错报金额小于等于资产总额的0.2%,则认定为一般缺陷;如果超过资产总额的0.2%但小于等于0.5%,则认定为重要缺陷;如果超过资产总额0.5%,则认定为重大缺陷。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1)单独缺陷或连同其他缺陷导致不能及时防止或发现并纠正财务报告中的重大错报。出现下列情形的,认定为重大缺陷:

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

②对已公告的财务报告出现的重大差错进行错报更正(由于政策变化或其他客观因素变化导致的对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除外);

③当期财务报告存在重大错报,而内部控制在运行过程中未能发现该错报;

④审计委员会以及内部审计部门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监督无效;

⑤未建立基本的财务核算体系,无法保证财务信息的完整、及时和准确。

(2)具有以下特征的缺陷,认定为重要缺陷:

①未建立规范约束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行为的内部控制措施;

②对于非常规或特殊交易的账务处理没有建立相应的控制机制或没有实施且没有相应的补偿性控制;

③财务报告过程中出现单独或多项缺陷,虽然未达到重大缺陷认定标准,但

影响到财务报告的真实、准确目标;

④重要财务内控制度不健全或没有得到严格执行。(3)一般缺陷是指除上述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控制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参照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执行。内部控制缺陷可能导致或导致的损失与利润表相关的,以营业收入指标衡量,内部控制缺陷可能导致或导致的损失与资产管理相关的,以资产总额指标衡量。具体认定标准参见下表:

影响项目一般缺陷重要缺陷重大缺陷
营业收入影响金额≤营业收入总额的0.2%营业收入总额的0.2%<影响金额≤营业收入总额的0.5%影响金额>营业收入总额的0.5%
资产总额影响金额≤资产总额的0.2%资产总额的0.2%<影响金额≤资产总额的0.5%影响金额>资产总额的0.5%

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1)具有以下特征的缺陷,认定为重大缺陷:

①公司经营活动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②公司决策程序不科学导致重大失误;

③公司中高级管理人员和高级技术人员流失严重;

④媒体频现负面新闻,涉及面广且负面影响一直未能消除;

⑤公司内部控制重大或重要缺陷未得到整改;

⑥其他对公司产生重大负面影响的情形。

(2)具有以下特征的缺陷,认定为重要缺陷:

①公司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收到轻微处罚;

②公司决策程序导致出现一般失误;

③公司违反企业内部规章,形成损失;④公司关键岗位业务人员流失严重;⑤媒体出现负面新闻,波及局部区域;⑥公司内部控制重要或一般缺陷未得到整改;⑦其他对公司产生较大负面影响的情形。(3)一般缺陷是指除上述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控制缺陷。

(三)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根据上述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或重要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根据上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未发现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或重要缺陷。

企业内部控制不但涉及企业的财务控制,还涉及到企业运营中的各个方面。公司现有内部控制制度已基本建立健全,并提供持续优化和完善,能够适应公司管理要求和发展需要,能够对编制真实、公允的财务报表提供合理的保证,能够对公司各项业务活动的健康运行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单位内部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提供保证。随着经营环境的变化,公司发展中可能会出现一些制度缺陷和管理漏洞,现有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可能发生变化,公司将随着经营状况的变化及时加以调整、规范,进一步完善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并加大内部审计力度,强化内部控制监督检查,加大力度开展相关人员的培训工作,不断提高员工相应的工作胜任能力,促进公司健康、可持续发展。

四、其他内部控制相关重大事项说明

报告期内,公司无可能对投资者理解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评价内部控制情况或进行投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内部控制事项。

(此页无正文)

董事长(已经董事会授权):刘振东

恒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4月25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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