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217 证券简称:元利科技 公告编号:2021-075
元利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重要内容提示:
● 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2021年12月2日
● 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数量:267.30万股
● 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价格:21.09元/股
2021年12月2日元利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的议案》及《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认为《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满足,同意确定以2021年12月2日为首次授予日,并向156名激励对象授予267.30万股限制性股票。现将有关公告事项说明如下:
一、 限制性股票授予情况
(一)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1年9月24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元利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关于<元利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21年9月24日,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元利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关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于<元利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查元利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议案,监事会对相关事项出具了核查意见。
3、2021年9月27日至2021年10月7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和职务内部公示。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1年10月9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4、2021年10月13日公司召开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元利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元利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议案,并于2021年10月14日对外披露了《元利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5、2021年12月2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31名激励对象因离职或个人原因放弃认购全部或部分限制性股票,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和激励数量进行调整;公司董事会认为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确定以2021年12月2日为首次授予日,向156名激励对象授予267.30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21.09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相关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差异情况
鉴于公司《激励计划(草案)》中确定的31名激励对象因离职或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向其授予的全部或部分限制性股票共计20.45万股。根据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对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调整,本次调整后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171人调整为156人,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287.75万股调整为267.30万股。
除上述调整内容外,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一致。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调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董事会关于符合授予条件的说明
根据《元利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条件的规定,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认为公司及激励对象不存在本次激励计划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不能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拟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同意向156名激励对象授予267.30万股限制性股票。
(四)首次授予的具体情况
1、授予日:2021年12月2日
2、授予数量:267.30万股
3、授予人数:156人
4、授予价格:21.09元/股
5、股票来源:激励计划涉及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
6、激励计划的有效期、锁定期和解锁安排情况:
(1)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首次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到的限制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8个月。
(2)本激励计划的限售期和解除限售期安排
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分别为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36个月。
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首次授予解除限售安排 | 解除限售时间 | 解除限售比例 |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 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40% |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 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30% |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 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30% |
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以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售期相同。若公司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该等股票将一并回购。
(3)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12个月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②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若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公司将终止其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权利,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4)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考核年度为2021-2023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条件之一。首次及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各年度的业绩考核目标为:
解除限售期 | 对应考核年度 | 业绩考核目标 |
首次(预留)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 2021年 | 2021年净利润不低于29,000.00万元。 |
首次(预留)授予第二个解除限售期/预留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 2022年 | 2021年至2022年度累计净利润不低于59,000.00万元。 |
首次(预留)授予第三个解除限售期/预留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 2023年 | 2021年至2023年度累计净利润不低于90,000.00万元。 |
各考核年度对应考核目标完成度(A) | 各考核年度对应公司层面可解除限售比例(M) | |
当A<80%时 | M=0 | |
当80%≤A<90%时 | M=80% | |
当90%≤A<100%时 | M=90% | |
当A≥100%时 | M=100% |
绩效评分S | 80≤S | 70≤S<80 | 60≤S<70 | S<60 |
评价结果 | A | B | C | D |
个人层面可解除限售比例(N) | 100% | 80% | 60% | 0 |
度×公司层面可解除限售比例(M)×个人层面可解除限售比例(N)。若激励对象当期个人层面可解除限售比例未达到100%且公司当期业绩指标考核完成度未达100%,则未达标而不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7、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情况
姓名 | 职务 | 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股) | 获授股票占授予股票总数的比例 | 占本计划公布时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
秦国栋 | 董事、总经理 | 200,000 | 7.48% | 0.16% |
李义田 | 副总经理 | 200,000 | 7.48% | 0.16% |
冯国梁 | 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 55,000 | 2.06% | 0.04% |
张建梅 | 董事 | 55,000 | 2.06% | 0.04% |
小计 | 510,000 | 19.08% | 0.40% | |
核心骨干人员 | 2,163,000 | 80.92% | 1.70% | |
首次授予合计 | 2,673,000 | 100% | 2.10% |
司激励约束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6、根据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日为2021年12月2日,该授予日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2021年12月2日为首次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156名激励对象授予267.30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21.09元/股。
三、 监事会意见
1、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作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2、本次获授的激励对象不存在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不得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也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公司未发生《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
3、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为在公司(含子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骨干员工。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除 31名激励对象因离职或个人原因放弃拟授予部分或全部限制性股票共计20.45万股外,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员名单与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相符。
4、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同时本次授予也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条件的规定。
综上,监事会认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规定的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一致同意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2021年12月2日为首次授予日,同意向156名激励对象授予267.30万股限制性股票。
四、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在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前6个月卖出公司股份情况的说明
经公司自查,参与本激励计划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6个月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内幕信息交易情况。
五、权益授予后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以授予日收盘价确定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将最终确认本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解除限售的比例摊销。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董事会已确定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为2021年12月2日,根据首次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确认激励成本。经测算,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合计影响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摊销总费用 | 2021年 | 2022年 | 2023年 | 2024年 |
6,126.52 | 331.85 | 3,778.02 | 1,455.05 | 561.60 |
2.元利科技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事项已取得必要的批准与授权,关联董事在董事会审议相关事项时已回避表决,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确定的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日合法、有效;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限制性股票授予的条件;公司已经履行现阶段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元利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