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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利科技: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山东元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延长限售股锁定期的核查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9-04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山东元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延长限售股锁定期的

核查意见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泰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山东元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元利科技”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对本次元利科技控股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延长限售股锁定期的情况进行了审慎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如下:

一、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及上市后股本变化的情况

公司于2019年6月2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总股本为91,040,000股,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元利科技未发生增发、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等事项,股本总额未发生变化。

二、控股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发行前所持有股份的锁定期承诺及履行情况

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作为发行人控股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承诺:

1、本人将恪守关于股份限售期的承诺;

2、在本人任职期间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限售期届满后,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若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同样遵守上述承诺;在申报离任6个月后的12个

月内通过相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发行人股票数量占其已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3、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进行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4、若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发生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的情形,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且不因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终止履行。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上述股东均无违反股份锁定期承诺的行为。

三、控股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自愿延长所持股份锁定期的承诺

截至2019年9月2日收市,公司股价已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价54.96元/股,触发上述承诺的履行条件。据此,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锁定期延长情况具体如下: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并担任发行人董事的刘修华,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延长锁定期6个月至2022年12月19日。

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秦国栋、王俊玉、刘玉江、冯国梁、张建梅、黄维君、王坤、李义田,将其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延长锁定期6个月至2020年12月19日。

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秦国栋、冯国梁、辛正果,通过潍坊同利间接持有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延长锁定期6个月至2022年12月19日。

在延长的锁定期内,不得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四、保荐机构核查结论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刘修华、秦国栋、王俊玉、刘玉江、冯国梁、张建梅、李义田、黄维君、王坤、辛正果延长限售股锁定期的行为不存在违反股份锁定承诺的情形。(以下无正文)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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