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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婴室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4-05

证券代码:603214 证券简称:爱婴室 公告编号:2019-031

上海爱婴室商务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上海爱婴室商务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4月04日在公司二号会议室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上述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8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董事会将授权公司管理层办理相关工商备案等手续。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会公告【2018】29号)《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

本次拟修订内容如下: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序号

序号修订前修订后
1.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2.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3.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
收购的股份应当1年内转让给职工。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提名公司董事、监事候选人的,应当遵循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控股股东不得对股东大会人事选举结果和董事会人事聘任决议设置批准程序。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公司有关各方作出的承诺应当明确、具体、可执行,不得承诺根据当时情况判断明显不可能实现的事项。承诺方应当在承诺中作出履行承诺声明、明确违
反承诺的责任,并切实履行承诺。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公司应当实行人员、资产、财务分开,机构、业务独立,各自独立核算、独立承担责任和风险。 公司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建立健全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坚持独立核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尊重公司财务的独立性,不得干预公司的财务、会计活动。
5.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 (十六)审议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事项;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 (十六)审议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事项; (十七)审议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事项;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6.第四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第四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一
住所地或董事会指定的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董事会可根据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提供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般为公司住所地(遇有特殊情况,公司可以另行指定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 股东大会会议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时间、地点的选择应当便于股东参会。公司在保证股东大会会议合法、有效的前提下,可以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为股东参加会议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7.第七十五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第七十五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
8.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 (六)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9.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的提名、选举和罢免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的提名、选举和
(一)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1)公司董事会以及持有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以上的股东有权提名由股东代表出任的董事候选人。 (2)公司监事会以及持有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以上的股东有权提名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候选人。 (3)提名由股东代表出任的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提案,应当列明候选人的详细资料、简历,保证股东在投票时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在股东大会召开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出具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提名人披露的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履行法定职责;提名人应同意出具承诺,承诺其提供的董事、监事候选人资料真实、完整。 (4)董事会和监事会应当向公司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二)选举 (1)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罢免 (一)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1)公司董事会以及持有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以上的股东有权提名由股东代表出任的董事候选人。 (2)公司监事会以及持有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以上的股东有权提名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候选人。 (3)提名由股东代表出任的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提案,应当列明候选人的详细资料、简历,保证股东在投票时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在股东大会召开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出具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提名人披露的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履行法定职责;提名人应同意出具承诺,承诺其提供的董事、监事候选人资料真实、完整。 (4)董事会和监事会应当向公司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二)选举 (1)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30%及以上时,且拟选举的董事或监事的人数多于一人时,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
??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采用累积投票制进行选举时,投票方式如下: (一)所有股东均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代理人应遵照委托人授权委托书指示)将累积表决票数分别或全部集中投向任一董事或监事候选人,但所投的候选董事或监事人数不能超过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 (二)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或监事候选人集中或分散行使的投票总数多于其累积表决票数时,该股东投票无效,视为放弃该项表决。 (三)股东所投的候选董事或监事人数超过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时,该股东所有选票也将视为弃权。 (四)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或监事候选人集中或分散行使的投票总数等于或少于其累积表决票数时,该股东投票有效,累积表决票数与实际投票数的差额部分视为放弃。 采用累积投票制进行选举的董事、监事的当选原则如下: (一)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董事和监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本章程的规定。董事或监事候选人根据得票的多少来决定是否当选,但每位
??
10.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因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事项; (九)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十)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一)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二)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三)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四)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五)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大会审议。(十六)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1.第一百二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第一百二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除本章程另有规定外,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12.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利润分配具体政策如下: ?? 2、除特殊情况外,公司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下,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现金分红,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以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计算)的20%,在确保年度现金分配股利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20%的前提下,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资金状况提议进行中期现金分配。 特殊情况是指: A、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未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B、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利润分配具体政策如下: ?? 2、除特殊情况外,公司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下,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现金分红,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以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计算)的20%,在确保年度现金分配股利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20%的前提下,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资金状况提议进行中期现金分配。 特殊情况是指: A、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未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且金额超过5,000万元; C、公司经营活动现金流量连续2年为负。 ??B、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且金额超过5,000万元; C、公司经营活动现金流量连续2年为负。 公司以现金为对价,采用集中竞价方式、要约方式回购股份的,当年已实施的股份回购金额视同现金分红,纳入该年度现金分红的相关比例计算。 ??

除上述修订外,原《公司章程》其他条款内容保持不变。以上修订条款待提交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生效。特此公告。

备查文件:

1、上海爱婴室商务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2、《上海爱婴室商务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19年修订版)。

上海爱婴室商务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19年04月0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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