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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山欧派:江山欧派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10-22

证券代码:603208 证券简称:江山欧派 公告编号:2021-081债券代码:113625 债券简称:江山转债

江山欧派门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立案受理,尚未开庭审理。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江山欧派门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江山欧派木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派木制品公司”)为案件原告。

●涉案的金额:诉请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商业汇票金额175,779,352.44元以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全部诉讼费用。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由于本次诉讼尚未开庭审理,尚不能确定对公司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全资子公司欧派木制品公司与深圳恒大材料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一”)存在票据追索权纠纷,公司全资子公司欧派木制品公司于2021年9月10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州中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被告一及担保方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二”)支付未兑付商业汇票金额175,779,352.44元及利息,同时请求深圳恒大材料物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三”)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近日,公司全资子公司欧派木制品公司收到广州中院出具的《受理案件通知书》(2021)粤01民初1853号、(2021)粤01民初1854号、(2021)粤01民初1855号。现将有关诉讼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案件一:诉讼标的61,240,658.13元商业汇票

(一)诉讼当事人

原告:江山欧派木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江山市贺村镇长丰大道210-5号等法定代表人:陆建辉被告一:深圳恒大材料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法定代表人:苏鑫被告二: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126号卓越后海金融中心2801房法定代表人:赵长龙被告三:深圳恒大材料物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法定代表人:苏鑫

(二)诉讼请求

1、被告一向原告支付汇票金额61,240,658.13元以及利息(以

61,240,658.13元为基数,自2021年8月6日起至款项全部清偿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暂计算至2021年9月10日为229,227.18元);

2、被告二对上述第1项诉讼请求承担支付责任;

3、被告三对上述第1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判令全体被告共同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公告费、财产保全费等诉讼费用)。

(本案诉讼请求标的额合计为61,469,885.31元。)

(三)诉讼事实及理由

原告系一家集研发、生产、销售、服务于一体的专业制门企业,一直为被告一供应优质的户内门产品,被告一则采用商业承兑汇票的方式向原告支付相应货款。2020年7月22日,因被告一需要向原告支付货款,被告一遂向原告开具了票面金额为61,240,658.13元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涉案商票”)1张,票据号码为230258404410820200722684336689,出票人和承兑人均为被告一,收款人为原告,汇票允许转让,汇票到期日为2021年7月22日。同一日,被告二向原告出具了《承诺函》一份,约定如承兑人在票据到期日未兑付,则由被告二负责按时兑付。

2021年7月9日,原告将涉案商票通过买断式贴现的方式背书给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行。涉案商票2021年7月22日到期后,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行已向被告一提示付款,被告一拒付。2021年8月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行向原告追索,原告于2021年8月6日全额清偿了涉案商票款项。原告清偿后已多次向被告一发出追索通知,但是都遭到被告一拒付,且涉案商票状态显示为“拒付追索待清偿”。

据此,原告有权要求被告一支付涉案商票金额及相应利息(“票据债务”);同时,由于承兑人被告一在票据到期日未兑付,被告二应向原告承担支付责任。

此外,被告一系被告三投资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一和被告三公司人格混同,故被告三应当对被告一票据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二系被告一的实际控股股东,被告二对被告一票据债务承担支付责任。

案件二:诉讼标的58,157,769.11元商业汇票

(一)诉讼当事人

原告:江山欧派木制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江山市贺村镇长丰大道210-5号等法定代表人:陆建辉被告一:深圳恒大材料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法定代表人:苏鑫被告二: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126号卓越后海金融中心2801房法定代表人:赵长龙被告三:深圳恒大材料物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法定代表人:苏鑫

(二)诉讼请求

1、被告一向原告支付汇票金额58,157,769.11元以及利息(以

58,157,769.11元为基数,自2021年8月21日起至款项全部清偿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暂计算至2021年9月10日为124,393.01元);

2、被告二对上述第1项诉讼请求承担支付责任;

3、被告三对上述第1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判令全体被告共同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公告费、财产保全费等诉讼费用)。(本案诉讼请求标的额合计为58,282,162.12元。)

(三)诉讼事实及理由

原告系一家集研发、生产、销售、服务于一体的专业制门企业,一直为被

告一供应优质的户内门产品,被告一则采用商业承兑汇票的方式向原告支付相应货款。

2020年8月21日,因被告一需要向原告支付货款,被告一遂向原告开具了票面金额为58,157,769.11元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涉案商票”)1张,票据号码为230258404410820200821705464020,出票人和承兑人均为被告一,收款人为原告,汇票允许转让,汇票到期日为2021年8月21日。同一日,被告二向原告出具了《承诺函》一份,约定如承兑人在票据到期日未兑付,则由被告二负责按时兑付。

涉案商票2021年8月21日到期后,原告已向被告一提示付款,被告一拒付。涉案商票状态显示为“提示付款已拒付(可拒付追索,可以追所有人)”。

据此,原告有权要求被告一支付涉案商票金额及相应利息(“票据债务”);同时,由于承兑人被告一在票据到期日未兑付,被告二应向原告承担支付责任。

此外,被告一系被告三投资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一和被告三公司人格混同,故被告三应当对被告一票据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二系被告一的实际控股股东,被告二对被告一票据债务承担支付责任。

案件三:诉讼标的56,380,925.2元商业汇票

(一)诉讼当事人

原告:江山欧派木制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江山市贺村镇长丰大道210-5号等

法定代表人:陆建辉

被告一:深圳恒大材料设备有限公司

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

法定代表人:苏鑫

被告二: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126号卓越后海金融中心2801房法定代表人:赵长龙被告三:深圳恒大材料物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法定代表人:苏鑫

(二)诉讼请求

1、被告一向原告支付汇票金额56,380,925.2元以及利息(以56,380,925.2元为基数,自2021年8月6日起至款项全部清偿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暂计算至2021年9月10日为211,036.93元);

2、被告二对上述第1项诉讼请求承担支付责任;

3、被告三对上述第1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判令全体被告共同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公告费、财产保全费等诉讼费用)。

(本案诉讼请求标的额合计为56,591,962.13元。)

(三)诉讼事实及理由

原告系一家集研发、生产、销售、服务于一体的专业制门企业,一直为被告一供应优质的户内门产品,被告一则采用商业承兑汇票的方式向原告支付相应货款。

2020年10月30日,因被告一需要向原告支付货款,被告一遂向原告开具了票面金额为56,380,925.2元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涉案商票”)1张,票据号码为230258404410820201030759842321,出票人和承兑人均为被告一,收款人为原告,汇票允许转让,汇票到期日为2021年7月30日。同一日,被告二向原告出具了《承诺函》一份,约定如承兑人在票据到期日未兑付,则由被告二负责按时兑付。

2021年6月25日,原告将涉案商票通过买断式贴现的方式背书给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行。涉案商票2021年7月30日到期后,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行已向被告一提示付款,被告一拒付。2021年8月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行向原告追索,原告于2021年8月6日全额清偿了涉案商票款项。原告清偿后已多次向被告一发出追索通知,但是都遭到被告一拒付,且涉案商票状态显示为“拒付追索待清偿”。

据此,原告有权要求被告一支付涉案商票金额及相应利息(“票据债务”);同时,由于承兑人被告一在票据到期日未兑付,被告二应向原告承担支付责任。

此外,被告一系被告三投资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一和被告三公司人格混同,故被告三应当对被告一票据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二系被告一的实际控股股东,被告二对被告一票据债务承担支付责任。

二、其他尚未披露的重大诉讼及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子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及仲裁事项。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截至本公告日,本次诉讼已经立案,由于本案尚未开庭审理,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会积极做好诉讼相关工作,努力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将按照有关规定,对本次公告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一)《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2021)粤01民初1853号。

(二)《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2021)粤01民初1854号。

(三)《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2021)粤01民初

1855号。

(四)民事起诉状。

特此公告。

江山欧派门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0月22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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