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克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快克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所属子公 司的委托理财行为,防范投资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 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以下简称“《交易与关联 交易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快克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公司在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以提高资 金使用效率、增加现金资产收益为目的,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 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对其财产进 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包括购买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 资产管理计划、结构性存款以及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理财产品。
公司以现金管理为目的进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投资等证券投资的,按照《交易 与关联交易指引》关于证券投资的相关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从 事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按照《交易与关联交易指引》关于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相 关规定执行;公司开展委托贷款业务的,按照《上市规则》及公司关于财务资助的 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合称“子 公司”)的委托理财行为。子公司进行委托理财,除遵照执行本制度外,还应执行 公司其他相关规定。
第四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当遵循“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 值增值”的原则,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委托理财资金为公司暂时闲置的自有资金,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和 项目建设资金,不得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
(二)公司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委托理财的规模及期限,理财产品 的投资期限应当与公司资金使用计划相匹配;
(三)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还应当符合《上市公司募集 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规范运作》及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当选择资信状况及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 信记录、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 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收益计算与支付方式、双方的权利义务及 法律责任等。
公司与关联方进行委托理财的,应当按照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规定履行 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条 公司不得通过委托理财等投资的名义规避购买资产或者对外投资应 当履行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变相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对理财产 品资金投向实施控制或者重大影响的,应当充分披露资金最终投向、涉及的交易对 手方或者标的资产的详细情况,并充分揭示投资风险以及公司的应对措施。
第七条 公司委托理财必须以公司名义设立理财产品账户,不得使用其他机 构或者个人账户进行与委托理财业务相关的行为。
第二章 决策权限与审批程序
第八条 公司对委托理财实行额度管理。公司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委托理财 的投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预计的委托理财额度作为计算标准, 适用本制度第九条规定的审议程序。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委托理财金额(含 以前述委托理财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经审议的委托理财额度。
第九条 公司委托理财的审批权限如下:
(一)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1,000 万元人民币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5,000 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三)未达到本条第(一)项董事会审议标准的委托理财事项,由总经理按 照公司内部授权决策程序审批;
(四)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委托理财的,应当以委托理财额度作为计算标 准,适用《上市规则》及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关于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十条 委托理财额度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通过后,董事会或者股东会 可以授权总经理在决议有效期和额度范围内行使具体投资决策权并签署相关合同文 件,由公司财务部负责组织实施和管理。
第十一条 公司委托理财的决策程序如下:
(一)财务部根据公司资金状况、经营计划和资金使用安排,拟定委托理财 方案,对资金来源、投资规模、投资期限、预期收益进行可行性分析,对受托方资 信状况、投资品种进行风险评估;
(二)委托理财方案经财务负责人审核后,提交总经理审核;
(三)属于董事会、股东会审议权限的,经总经理审核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 议;达到股东会审议标准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四)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对委托理财方案进行审议并提出建议。
第三章 职责分工与实施管理
第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为委托理财业务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委托理财前的论证,根据公司财务状况、现金流状况、资金价格及 利率变动等,对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进行可行性分析,对受 托方资信、投资品种进行风险评估;
(二)在经审议批准的额度和期限内,具体办理委托理财业务,对每笔理财产 品逐笔登记台账,建立健全会计账目,做好资金使用的账务核算工作;
(三)负责跟踪委托理财业务的执行进展和资金安全状况,落实风险控制措施, 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向财务负责人、总经理报告;
(四)负责跟踪到期投资本金和收益的回收,及时办理赎回手续并进行账务处 理,保障资金及时、足额到账;发现受托方不遵守合同约定或者理财收益明显低于 既定水平的,应当提请公司及时终止委托理财或者到期不再续期。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委托理财决策程序合规审核和信息披露的归口 部门,负责审核委托理财事项的决策程序是否合法合规,组织履行董事会、股东会
审议程序,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实 施信息披露。
第十四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为委托理财业务的监督部门,负责对委托理财业务 进行事中监督和事后审计,包括审查委托理财业务的审批情况、实际办理情况、资 金使用情况、盈亏情况和账务处理情况等,并将审计监督情况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报告。
第十五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当与受托方签署书面协议。委托理财完成后, 应当及时取得受托方出具的投资证明或者其他有效凭据并及时记账,相关合同、协 议、凭据等应当作为重要业务资料及时归档保存。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等 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对委托理财业务进行日常核算并在财务报表中正确列报,合 理计提减值准备。
第四章 报告制度、风险控制与监督
第十七条 公司建立委托理财报告机制。财务部应当于每月结束后十个工作 日内,向财务负责人、总经理报告本月委托理财情况,包括委托理财进展情况、额 度使用情况、盈亏情况和风险控制情况等。公司及子公司出现或者可能出现影响资 金安全的重大情况时,应当及时上报公司管理层,重大情况应当及时报告董事会。
第十八条 财务部应当指派专人跟踪委托理财资金的进展及安全状况。发现 委托理财出现异常情况或者存在可能影响公司资金安全的风险因素时,应当及时报 告,公司应当及时采取保全措施,控制投资风险,避免或者减少公司损失。
第十九条 公司委托理财的风险控制措施包括:
(一)遵守审慎投资原则,严格筛选受托方,选择信誉好、资金安全保障能 力强的机构,并持续跟踪其资信状况变化;
(二)合理安排投资品种和期限结构,避免投资过于集中,理财产品期限与 资金使用计划相匹配;
(三)建立委托理财台账,及时分析和跟踪所投资产品的投向和进展情况;
(四)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减值测试并合理计提减值准备。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内部审计部有权对公司委托理财情况进 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公司独立董事有权
对公司委托理财情况进行检查,如发现违规操作情况,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审议停 止公司的相关委托理财活动。
第二十一条 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本制度及公司其他规定,未按照公司 既定的投资方案进行委托理财,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或者由于工作不尽职致使公 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将视具体情况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 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二条 公司委托理财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后,应当及时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委托理财公告应当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情况概述,包括投资目的、投资金额、投资品种、投资期限、资 金来源、受托方基本情况等;
(二)本次投资需履行的审议程序;
(三)投资风险分析及风险控制措施;
(四)投资对公司的影响;
(五)监管部门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委托理财的总体情况,包 括委托理财的类型、资金来源、发生额、未到期余额、逾期未收回金额以及减值准 备计提情况等。
第二十四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 进展情况和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一)理财产品募集失败、未能完成备案登记、提前终止、到期不能收回;
(二)理财产品协议或者相关担保合同主要条款变更;
(三)受托方、资金使用方经营或者财务状况出现重大风险事件;
(四)其他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者具有重要影响的情形。
第二十五条 公司委托理财具体执行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相关信息公开披 露前,不得将公司委托理财情况透露给其他个人或者组织,但法律、法规或者规范 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公司其他内部管理制度就同一事项约定不一致 的,以本制度为准。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或者修改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者 《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订时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