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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正新材:华正新材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1-21

作为浙江华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浙江华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文件、制度的规定,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所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核查,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符合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独立意见

公司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中有关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规定,具备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条件。

我们同意本议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相关规定,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和《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有利于提高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提升公司的盈利能力,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我们同意该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为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债券事项制定的《浙江华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目标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我们同意该预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的独立意见公司编制的《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对公司所处行业现状和发展趋势、发展战略、融资规划、财务状况、资金需求等事项作出了详细的说明,充分论证了本次发行证券及其品种选择的必要性,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未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该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1-2023年)股东回报规划的独立意见《公司未来三年(2021-2023年)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分红政策,有利于维护公司及股东权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及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公司建立了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保护公司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增加股利分配决策透明度和可操作性,完善和健全公司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我们同意本次公司未来三年(2021-2023 年)股东回报规划,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的独立意见

公司对本次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填补回报措施,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的承诺合法、合规,切实可行,有利于保障全体股东的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我们同意本议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编制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相关法律法规关于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相关规定,公司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违规的情形,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不存在改变用途等违反相关规定的情形。

我们同意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八、关于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之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独立

意见公司就本次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制定的《浙江华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之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合理保护了债券持有人利益,兼顾了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同意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九、关于控股股东为公司本次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事项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公司控股股东华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拟为公司本次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事项提供不可撤销的保证担保,公司向其支付年化费率1%的担保费用,表决程序符合相关规定,关联董事就本次关联事项进行了回避表决。上述关联担保事项有助于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符合公司发展经营需要,公司按照市场公允价格为定价依据向控股股东支付担保费用,交易行为公允、公正、公平,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不利影响,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我们同意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杨维生、章击舟、陈连勇

2021年1月2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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