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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正新材独立董事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9-10

作为浙江华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文件、制度的规定,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所审议的《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方案》进行了认真核查,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就以上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关于支持上市公

司回购股份的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董事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本次回购股份合法合规;

2、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1,800万元(含1,800万元),不超过人民币3,600万元(含3,600万元),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

3、公司本次回购股票的实施,有利于建立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公司员工的积极性,有利于增强投资者对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提升投资者对公司价值的认可,有助于公司可持续发展;

4、本次回购以集中竞价方式实施,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合法合规,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方案。

独立董事:杨维生、章击舟、陈连勇

2020年9月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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