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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正新材: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华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持续督导报告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3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华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持续督导报告书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号——持续督导》等有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浙江华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正新材”、“公司”或“发行人”)的2022年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可转债的保荐机构,现就2023年度持续督导工作总结如下:

一、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序号工作内容完成或督导情况
1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针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已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了相应的工作计划。
2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作开始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持续督导协议,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已在保荐协议中约定了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
3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查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与公司保持密切日常沟通和定期回访,并于2023年8月22日、2023年12月14日、2023年12月29日对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
4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违法违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经核查,公司未发生相关情况。
5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现或应当发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具体情况,保荐人采取的督导措施等。经核查,公司未发生相关情况。
6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经核查,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并能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7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公司已建立并有效执行相关制度、规则、行为规范。
8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衍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公司已建立并有效执行相关制度、规则。
9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有充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已建立并有效执行相关制度,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10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前审阅,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予以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按要求进行审阅,不存在应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11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审阅的,应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五个交易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按要求进行审阅,不存在应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12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况,并督促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措施予以纠正。2023年度,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也未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除此之外,保荐机构关注到,2023年,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回复关于5.5G相关产品和技术提问时,未能客观、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相关产品业务占比以及对公司业绩的影响等实际情况。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于2023年11月15日对上市公司及董秘俞高出具了《关于对浙江华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
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于2023年11月30日对上市公司及董秘俞高出具《关于对浙江华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保荐机构对上述事项予以高度关注,就上述事项与公司管理层进行电话、邮件沟通,督促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13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履行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的,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按期履行相关承诺。
14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及时针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市公司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与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如实披露或予以澄清;上市公司不予披露或澄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经核查,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未发生该等情况。
15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应督促上市公司做出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一)上市公司涉嫌违反《上市规则》等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二)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形;(三)上市公司出现《保荐办法》第七十条规定的情形;(四)上市公司不配合保荐人持续督导工作;(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保荐人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经核查,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未发生该等情况。
16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确现场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针对华正新材实际情况制定了现场检查工作计划,并于2023年8月22日、2023年12月14日、2023年12月29日对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
17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十五日内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期限内,对上市公司进行专项现场检查:(一)存在重大财务造假嫌疑;(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涉嫌资金占用;(三)可能存在重大违规担保;(四)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侵占上市公司利益;(五)资金往来或者现金流存在重大异经核查,公司未发生相关情况。
常;(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情形。
18其他1、华正转债自2022年7月28日开始转股,截至2023年12月31日累计共有人民币63,000元“华正转债”已转换为公司股票,累计转股数量为1,615股,占“华正转债”转股前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0.0011%。2、2023年5月16日,华正转债因上市公司权益分派下调转股价格,由38.59元/股下调为38.51元/股。3、2024年4月15日,公司发布2023年年度报告。2023年,公司实现营业总收入33.62亿元,同比增长2.31%;归母净利润-1.21亿元,由盈转亏;扣非净利润-1.30亿元,由盈转亏。

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兴业证券对华正新材2023年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或事后及时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与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

2023年

月,公司因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回复关于

5.5G相关产品和技术提问时,未能客观、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相关产品业务占比以及对公司业绩的影响等实际情况,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警示函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警示。2023年12月14日,保荐机构委派保荐代表人李圣莹、朱译进行了现场培训,结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范体系的规定,介绍了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信息披露等事项的具体要求和注意事项,分析了相关处罚案例,并督促公司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强化信息披露等内部制度的建设和执行,不断提高信息披露质量。

除上述事项外,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公司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一致,各期定期以及临时公告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信息披露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三、公司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经核查,华正新材在本次持续督导阶段中不存在按《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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