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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泉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10-29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及文件,我们作为江苏新泉汽车饰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经过审慎考虑,基于独立判断,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我们在审阅公司提供的《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后认为:

公司制定的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真实、准确、完整的反映了前次募集资金使用的情况,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如实地反映了募集资金使用的实际情况,募集资金使用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

二、关于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过认真阅读有关议案和报告内容,并与公司管理层和有关部门交流,查阅公司的管理制度,我们认为:1、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执行情况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等我国有关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规定,也适合当前公司生产经营实际情况需要。2、公司的内部控制措施对公司管理各个过程、各个环节的控制发挥了较好的作用。3、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比较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和运行的实际情况,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有效。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有关内容。

三、《关于为全资子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芜湖新泉志和汽车外饰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芜湖新泉志和”)因业务发展需要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经济开发区支行申请总额不超过人民币26,000万元的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符合公司经营实际和整体发展战略。公司为其使用该授信额度提供相应担保,系为芜湖新泉志和向银行

实施上述授信提供保障,且被担保对象芜湖新泉志和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主体,担保风险在公司的可控范围内。公司为芜湖新泉志和向银行申请授信提供担保事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表决程序合法,不存在损害公司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

独立董事:冯巧根、闫建来、张光杰

2022年10月2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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