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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龙股份:国信证券关于圣龙股份2021年度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4-19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宁波圣龙汽车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度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保荐机构名称: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被保荐公司简称:圣龙股份
保荐代表人姓名:金骏联系电话:0571-85316112
保荐代表人姓名:罗傅琪联系电话:0571-85316112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1〕2712号文核准,宁波圣龙汽车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龙股份”、“公司”或“发行人”)由主承销商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或“保荐机构”)采用非公开发行方式,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35,448,881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12.52元,共计募集资金443,819,990.12元,扣除与发行有关的费用总额(不含增值税)人民币4,845,271.36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38,974,718.76元。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国信证券作为圣龙股份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对其进行持续督导。持续督导期间为2021年12月8日至2022年12月31日。现就2021年度持续督导工作总结如下:

一、持续督导工作概述

项目工作内容
1、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针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保荐机构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了持续督导制度,并根据上市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了相应的工作计划
2、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 工作开始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督导协议,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保荐机构已与公司签订保荐承销协议,其中明确了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
3、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查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通过日常沟通、定期或不定期回访、现场检查等方式,了解圣龙股份相关情况,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4、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违法违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经核查圣龙股份相关资料,圣龙股份在本持续督导期内未发生按有关规定须公开发表声明的违法违规事项
5、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现或应当发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具体情况,保荐机构采取的督导措施等本持续督导期内,圣龙股份或相关当事人未发生违法违规或违背承诺等事项
6、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本持续督导期内,未发现上市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或不履行承诺的情况
7、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本持续督导期内,圣龙股份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
8、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衍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本持续督导期内,圣龙股份已建立健全内控制度,该等内控制度符合相关规定并得到了有效执行
9、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有充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详见“二、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审阅情况”
10、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前审阅,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予以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 事前审阅的,应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五个交易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详见“二、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审阅情况”
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11、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况,并督促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措施予以纠正本持续督导期内,圣龙股份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该等情况
12、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履行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的,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本持续督导期内,圣龙股份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应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未履行承诺的情况
13、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及时针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市公司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与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如实披露或予以澄清;上市公司不予披露或澄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本持续督导期内,圣龙股份无发生该等情况
14、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督促上市公司做出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一)上市公司涉嫌违反《股票上市规则》等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二)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形;(三)上市公司出现《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四)上市公司不配合保荐机构持续督导工作;(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保荐机构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本持续督导期内,圣龙股份无发生该等情况
15、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或专项现场检查计划,明确现场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保荐机构已制定现场检查的相关工作计划,并明确了现场检查工作要求,以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
16、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督促上市公司核实并披露,同时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 15日内按规定进行专项现场核查。上市公司未及时披露的,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一)存在重大财务造假嫌疑;(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涉嫌资金占用;(三)可能存在重大违规担保;本持续督导期内,圣龙股份无发生该等情况
(四)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侵占上市公司利益;(五)资金往来或者现金流存在重大异常;(六)本所或者保荐人认为应当进行现场核查的其他事项
17、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定期取得和检查募集资金专户资料。2021年,圣龙股份严格按照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进行募集资金的存放及使用

二、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情况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对圣龙股份 2021年持续督导期间在上交所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信息披露情况与实际情况相符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上市公司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其他相关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上交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报告的事项

本持续督导期内,圣龙股份不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其他相关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上交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报告的其他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宁波圣龙汽车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

金 骏 罗傅琪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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