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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龙股份:圣龙股份关于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12-21

证券代码:603178 证券简称:圣龙股份 公告编号:2021-079

宁波圣龙汽车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宁波圣龙汽车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712号)核准,宁波圣龙汽车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35,448,881股人民币普通股,发行价格为每股12.52元,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443,819,990.12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税)人民币4,845,271.36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38,974,718.76元。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天健验[2021]669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宁波圣龙智能汽车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龙智能”)及保荐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并于近期分别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东门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和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鄞州支行签署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至2021年12月17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如下:

账户名称开户银行账号募集资金专户余额(万元)专户用途
宁波圣龙汽车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注1]宁波鄞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应支行8118010131000382931,974.20补充流动资金及偿还银行贷款
宁波圣龙汽车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注2]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鄞州支行3320063020130004984110补充流动资金及偿还银行贷款
宁波圣龙智能汽车系统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专户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东门支行39011000292001368100年产350万套高效节能与新能源关键汽车零部件项目
宁波圣龙智能汽车系统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5749092664109010年产350万套高效节能与新能源关键汽车零部件项目
宁波圣龙智能汽车系统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鄞州支行530101220010335350年产350万套高效节能与新能源关键汽车零部件项目

注1:公司募集资金专户鄞州银行下应支行计划向圣龙智能募集资金专户工商银行宁波东门支行、招商银行宁波分行和宁波银行鄞州支行分别转款10,001万元、15,001万元和6,380万元,公司提供借款用于年产350万套高效节能与新能源关键汽车零部件项目。注2:交通银行宁波鄞州支行12,000万元用于募投项目中补充流动资金及偿还银行贷款,已使用完毕。

三、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东门支行签订的《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3901100029200136810,截至2021年12月17日,专户余额为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二年产350万套高效节能与新能源关键汽车零部件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募集资金购买现金管理产品的,原则应购买乙方银行发行的产品,若甲方二以募集资金购买其他机构现金管理产品的,应要求产品发行机构与甲方、及丙方共同签署《现金管理产品四方监管协议》。甲方不得购买非保本类理财产品。

2、甲方一、甲方二与乙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

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一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一、甲方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一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一、甲方二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一、甲方二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一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金骏、罗傅琪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二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5日之前)向甲方二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以孰低为准)的,甲方应当及时以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一、甲方

二、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二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方一、甲方二、乙、丙四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10、本协议一式捌份,甲方一、甲方二、乙、丙四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

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宁波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一备用。

四、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的《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574909266410901,截至2021年12月17日,专户余额为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二年产350万套高效节能与新能源关键汽车零部件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募集资金购买现金管理产品的,原则应购买乙方银行发行的产品,若甲方二以募集资金购买其他机构现金管理产品的,应要求产品发行机构与甲方二、乙方及丙方共同签署《现金管理产品四方监管协议》。甲方二不得购买非保本类理财产品。

2、甲方一、甲方二与乙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一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一、甲方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一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一、甲方二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一、甲方二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一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金骏、罗傅琪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二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5日之前)向甲方二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以孰低为准)的,乙方应当及时以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丙方,

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一、甲方

二、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二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方一、甲方二、乙、丙四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10、本协议一式捌份,甲方一、甲方二、乙、丙四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宁波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一备用。

五、与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鄞州支行的《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53010122001033535,截至2021年12月17日,专户余额为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二年产350万套高效节能与新能源关键汽车零部件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募集资金购买现金管理产品的,原则应购买乙方银行发行的产品,若甲方二以募集资金购买其他机构现金管理产品的,应要求产品发行机构与甲方二、乙方及丙方共同签署《现金管理产品四方监管协议》。甲方二不得购买非保本类理财产品。

2、甲方一、甲方二与乙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一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一、甲方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一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一、

甲方二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一、甲方二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一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金骏、罗傅琪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二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5日之前)向甲方二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以孰低为准)的,乙方应当及时以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一、甲方

二、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二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方一、甲方二、乙、丙四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10、本协议一式捌份,甲方一、甲方二、乙、丙四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宁波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一备用。

特此公告

宁波圣龙汽车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1年12月21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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