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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龙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8-27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宁波圣龙汽车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认真审阅了公司董事会提供有关材料,经过审慎考虑,基于独立判断,现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关于调整第一期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独立意见

公司对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关于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调整的相关规定, 并已履行必要、合规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对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进行调整,回购价格由8.28元/股调整为8.22元/股。

2、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锁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公司将不再符合激励条件的原激励对象马倩、刘继晨、范喜杰、陶小丽、张永开、邓华红、冉建康、景云勇、许亮、管良围、冯建宏、张建军、李栋良、尹科君、胡建利、轩占伟、敖细红、毛维杰、吕清平、马文亮、王赵飞、王跃华、连礼福、谭子宽、饶海生、谭君、李凤琪、魏毅波、温珍彬、俞黎明、邹万齐、周元元、陈吉生、唐志平、王健、孙冬冬、陈锦刚、时亚金等38人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709,100 股和剩余54名激励对象持有的第二个解除限售期未达解锁条件的限制性股票659,100股进行回购注销,合计回购注销1,368,200股,回购价格为8.22元/股。本次回购注销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审议程序合法、合规,未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基于上述判断,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宜。

3、关于对公司控股子公司浦洛西圣龙(湖州)精密制造有限公司部分资产计提减值准备的独立意见

公司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法规的要求,对公司控股子公司计提资产

减值事实清楚、依据充分,体现了谨慎性原则,决策程序符合规定,没有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同意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

独立董事:付于武、黄惠琴、陆继

2019年8月23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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