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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顶科技2020年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9-05

深圳市汇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深圳市汇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二零二零年九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 2

第二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制定 ...... 2

第三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 ...... 6

第四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构成及权益处置办法 ...... 14

第五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终止 ...... 16

第六章 附则 ...... 17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汇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顶科技”或 “公司”)2020年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信息披露工作指引》(以下简称“《工作指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市汇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深圳市汇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之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制定第二条 员工持股计划所遵循的基本原则

1、依法合规原则

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程序,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实施信息披露。任何人不得利用员工持股计划进行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证券欺诈行为。

2、自愿参与原则

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遵循员工自愿参与的原则,不存在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的情形。

3、风险自担原则

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盈亏自负,风险自担。

第三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程序

1、公司董事会负责拟定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摘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充分征求员工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2、董事会审议并通过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摘要,拟参加员工持股计划的董

事及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公司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独立董事应当就对员工持股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计划推出前征求员工意见的情况,是否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发表独立意见。

4、监事会负责对持有人名单进行核实,并对员工持股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计划推出前征求员工意见的情况,是否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情形发表意见。

5、董事会审议通过员工持股计划后的2个交易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摘要、独立董事及监事会意见等相关文件。

6、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7、公司聘请律师事务所就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资金及股票来源、期限及规模、管理模式等相关事项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已履行必要的决策和审议程序、是否已按照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发表法律意见,并在召开关于审议员工持股计划的股东大会前公告法律意见书。

8、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员工持股计划,并授权公司董事会实施本计划。股东大会将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投票,公司将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并公开披露,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员工持股计划涉及相关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相关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应当回避表决,公司股东大会对员工持股计划作出决议的,应当经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9、员工持股计划成立后,应召开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会议,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委员,明确员工持股计划实施的具体事项。

10、员工持股计划经临时股东大会通过后方可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自本次股东大会通过后6个月内完成标的股票的购买。在完成将标的股票过户至员工持股计划名下的2个交易日内,以临时公告形式披露获得标的股票的时间、数量、比例等情况。

11、其他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需要履行的程序。

第四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系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见》《工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确定。持有人按照依法合规、自愿参与、风险自担的原则参加员工持股计划,不存在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的情形。所有持有人均在公司或其下属公司任职,并与公司或其下属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且领取报酬。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范围包括公司或其下属公司核心骨干员工,拟参与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总人数不超过5人,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不包括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具体参与人数以实际自愿参加的员工及其参与情况为准,持有人需经董事会确认、监事会核实。持有人的具体名单经公司董事会确定,公司监事会将对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予以核实,并将核实情况在股东大会上予以说明。公司聘请的律师对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资格等情况是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见》《工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以及本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发表明确意见。

第五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

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为公司提取的拟向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发放的2020年-2023年激励基金,提取激励基金的金额上限为1,500万元,所提激励基金将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计入当期费用。员工持股计划拟筹集资金总额为不超过1,500万元,以“份”作为认购单位,每份份额为1元,员工持股计划的总份数为不超过1,500万份。持有人的最终人数、名单以及认购份额以员工实际参与情况为准,具体操作由董事会决定。

第六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股票来源及规模

员工持股计划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回购股份,即公司于2020年9月4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回购公司股份方案中,拟回购的全部或部分股票(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的相关公告),该回购方案目前仍在实施阶段,尚需等待标的股票全部或部分回购完成,员工持

股计划将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6个月内,通过非交易过户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获得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所持有的公司股票。最终标的股票的购买情况目前还存在不确定性,最终持有的股票数量以实际执行情况为准,公司将及时予以披露公告。

员工持股计划与公司已设立并存续的各期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股票总数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单个员工所持员工持股计划与所持公司已设立并存续的各期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所对应的股票总数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

员工持股计划持有的股票总数不包括持有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前获得的股份、通过二级市场自行购买的股份及通过股权激励获得的股份。

第七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及锁定期

(一)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

1、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为72个月,自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公司公告标的股票过户至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计算。存续期满且未展期的,员工持股计划自行终止。

2、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届满前,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50%以上(不含50%)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可以延长,单次延长期限不超过12个月。

3、上市公司应当在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限届满前六个月披露提示性公告,说明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股票数量及占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

(二)员工持股计划的锁定期

1、员工持股计划的锁定期为自公司公告标的股票过户至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12个月。锁定期间,因公司发生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可转换债换股等情形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

2、锁定期内员工持股计划不得进行交易。

3、锁定期满后,管理委员会将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出售所持的标的股票。

4、员工持股计划将严格遵守市场交易规则,遵守信息敏感期不得买卖股票的规定,各方均不得利用员工持股计划进行内幕交易、市场操纵等证券欺诈行为。上述敏感期是指《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

其变动管理规则》等规定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期间,具体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至最终公告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3)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上述“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为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第八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归属与考核

(一)员工持股计划的归属安排

员工持股计划的业绩考核年度为2020年-2023年四个会计年度,分年度进行业绩考核。根据各考核年度的考核结果,将持有人所持员工持股计划权益,分四个批次归属至各持有人,各批次归属比例分别为22%、24%、26%和28%。

(二)员工持股计划的考核

员工持股计划的考核指标分为公司业绩考核指标与个人绩效考核指标。各归属批次内,结合公司业绩考核与个人绩效考核的结果,确定各归属批次内实际可归属持有人的权益。

1、公司业绩考核指标

员工持股计划以各考核指标得分情况及权重来确定公司业绩考核得分(X),根据公司业绩考核得分(X)来确定当年公司业绩考核归属比例(M)。具体考核要求如下:

指标权重得分情况 业绩考核指标0分60分80分100分120分
50%以公司2017-2019年三年平均营业收入为基数,各年度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A)A<0%0%≤A<5%5%≤A<10%10%≤A<20%A≥20%
或 以公司2017-2019年三年平均净利润为基数,各年度净利润复合增长率(B)B<0%0%≤B<5%5%≤B<10%10%≤B<20%B≥20%
50%研发费用占营业收入比重(C)C<8%8%≤C<10%10%≤C<12%12%≤C<15%C≥15%

注:上述净利润增长率指标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作为计算依据,各年净利润均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公司考核年度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A)的得分为a,净利润复合增长率(B)的得分为b,研发费用占营业收入比重(C)的得分为c,则各年度公司层面绩效得分(X)的公式为:X=(a或b)*50%+c*50%公司业绩考核得分(X)对应的归属比例(M)如下表所示:

公司业绩考核得分(X)区间归属比例(M)
X<80分0%
80分≤X<90分60%
90分≤X<100分80%
X≥100分100%

2、个人绩效考核指标

个人绩效考核根据公司制定的《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执行,持有人的个人绩效考核按照公司现行薪酬与考核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

个人上一年度绩效考核结果个人绩效考核系数(P)
A100%
B+
B
C30%

(三)考核结果运用

持有人实际可归属权益=持有人计划归属权益×公司业绩考核归属比例(M)×个人绩效考核系数(P)

个人绩效考核结果连续两年(含2020年)为等级C的情况下,持有人尚未归属的持股计划权益不再归属。

持有人各归属批次未能归属的部分,其持股计划权益由管理委员会无偿收回,并按照公司提议的方式进行处理,包括但不限于转让给公司指定的原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或符合持股计划条件的新员工持股计划参与人享有(应遵守单一持有人所持有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所对应的标的股票数量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1%的规定),或将该部分持股计划份额所对应标的股票出售后所获收益,按其他持有人所持持股计划份额的比例进行分配或归属于公司。

第九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架构

1、员工持股计划由公司自行管理。

2、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核批准员工持股计划。

3、员工持股计划的内部管理权力机构为持有人会议。

4、员工持股计划设管理委员会,对员工持股计划负责,是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监督和管理机构,代表员工持股计划行使股东权利,同时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员工持股计划以及《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管理员工持股计划资产,并维护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安全,避免产生公司其他股东与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之间潜在的利益冲突。

第十条 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会议

1、持有人在认购员工持股计划份额后即成为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会议由员工持股计划的全体持有人组成,是员工持股计划的内部管理权力机构。持有人可以亲自出席持有人会议并表决,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并表决。持有人及其代理人出席持有人会议的差旅费用、食宿费用等,均由持有人自行承担。

2、以下事项需要召开持有人会议进行审议:

(1)选举、罢免管理委员会委员;

(2)审议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终止、存续期的延长;

(3)审议员工持股计划在存续期内是否参与公司配股、增发、可转债等融资及资金解决方案;

(4)授权管理委员会监督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

(5)授权管理委员会代表全体持有人暨员工持股计划行使员工持股计划资

产所对应的股东权利,该股东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股东大会的出席权、提案权以及参加公司现金分红、债券兑息、送股、转增股份、配股和配售债券等的权利,但公司股东大会的表决权除外;

(6)授权管理委员会管理员工持股计划资产;

(7)授权管理委员会负责与专业咨询机构的对接工作;

(8)其他管理委员会认为需要召开持有人会议审议的事项;

(9)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会议可以行使的其他职权。

3、持有人会议的召集程序

首次持有人会议由公司董事会授权代表负责召集,其后持有人会议由管理委员会负责召集。

半数及以上持有人向管理委员会提议召开持有人会议,管理委员会应当在收到提议和相关议案(应当属于持有人会议职权范围内)后3日发出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邮寄、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给全体持有人。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会议的时间、地点、召开方式;

(2)会议事由和议题;

(3)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4)会议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5)持有人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持有人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

(6)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7)发出通知的日期。

如遇紧急情况,可以通过口头方式通知召开持有人会议。口头方式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1)、(2)项内容以及因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持有人会议的说明。

4、持有人会议的召开和表决程序

(1)首次持有人会议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主持,其后持有人会议由管理委员会主任负责主持。管理委员会主任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其指派一名管理委员会委员负责主持;

(2)每项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持有人进行表决。

主持人也可决定在会议全部提案讨论完毕后一并提请与会持有人进行表决,表决方式采取填写表决票的书面表决方式;

(3)持有人以其所持有的本计划份额行使表决权,每一单位计划份额具有一票表决权,持有人会议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4)持有人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持有人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视为弃权;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弃权。持有人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表决的,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5)持有人会议应当推举两名持有人参加计票和监票,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现场表决统计结果。每项议案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50%以上(不含50%)份额同意后则视为表决通过,形成持有人会议的有效决议;

(6)持有人会议决议需报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的,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员工持股计划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7)会议主持人负责安排人员对持有人会议做好记录,主持人、会议记录人、出席会议的持有人或其授权代表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① 会议的时间、地点和议程;

② 出席会议的持有人、持有份额总数及占全体持有人所持有份额总数的比例;

③ 对每一提案的表决结果;

④ 应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8)为充分体现便利及效率,持有人会议也可以通讯、书面等方式进行,以通讯、书面方式审议并表决的持有人会议,管理委员会应当保障持有人的充分知情权和表决权。

5、单独或合计持有员工持股计划10%以上份额的持有人可以向持有人会议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须在持有人会议召开前1日向管理委员会提交。

第十一条 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

1、员工持股计划设管理委员会,对员工持股计划负责,是员工持股计划的

日常监督管理机构,代表持有人行使股东权利。

2、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委员会由3名委员组成,设管理委员会主任1人。管理委员会委员由持有人会议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主任由管理委员会以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3、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的选任程序为:

(1)发出通知征集候选人

① 持有人会议召集人应在会议召开前3日向全体持有人发出会议通知。首次持有人会议的议案为征集并选举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委员。会议通知中说明在规定期限内征集管理委员会委员提名。该提名的征集至会议召开前1天截止。

② 单独或合计持有份额占公司员工持股计划总份额10%及以上的持有人有权提名管理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管理委员会委员应为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

(2)召开会议选举管理委员会委员

① 持有人会议按持有人会议规则召开。召集人公布征集管理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结果及有效征集的管理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情况。持有人每1元出资为1计划份额,每1计划份额对单个管理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有1票表决权。

② 持有人会议推选两名持有人计票和监票。管理委员会候选人按得票多少依次确认当选管理委员会委员。

(3)管理委员会委员的履职期限自当选之日起至员工持股计划终止,管理委员会委员发生变动时,由持有人会议重新选举。

4、管理委员会委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员工持股计划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1)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员工持股计划的财产;

(2)不得挪用员工持股计划资金;

(3)未经管理委员会同意,不得将员工持股计划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4)未经持有人会议同意,不得将员工持股计划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员工持股计划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5)不得利用其职权损害员工持股计划利益;

(6)不得擅自披露与员工持股计划相关的商业秘密。

管理委员会委员违反忠实义务给员工持股计划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持有人会议亦有权作出决议罢免管理委员会委员。

5、管理委员会行使以下职责:

(1)负责召集持有人会议;

(2)代表全体持有人监督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包括但不限于管理员工持股计划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决定股票买卖、领取股票分红等事项);

(3)代表全体持有人暨员工持股计划行使员工持股计划资产所对应的股东权利,该股东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股东大会的出席权、提案权以及参加公司现金分红、债券兑息、送股、转增股份、配股和配售债券等权利,但公司股东大会的表决权除外;

(4)负责管理员工持股计划资产;

(5)决策是否聘请相关专业机构为员工持股计划日常管理提供管理、咨询等服务,负责与专业咨询机构的对接工作;

(6)办理员工持股计划份额登记;

(7)代表全体持有人暨员工持股计划向持有人分配收益和现金资产;

(8)按照员工持股计划的规定决定取消持有人的资格、增加持有人、持有人份额变动等事宜;

(9)决定员工持股计划份额的回收、承接以及对应收益的兑现安排;

(10)办理员工持股计划份额继承登记;

(11)代表员工持股计划对外签署相关协议或合同(若有);

(12)持有人会议授权的其他职责。

6、管理委员会主任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持有人会议和管理委员会会议;

(2)督促、检查持有人会议、管理委员会决议的执行;

(3)代表员工持股计划对外签署相关协议、合同(若有);

(4)管理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7、管理委员会的召集程序

管理委员会不定期召开会议,由管理委员会主任召集,于会议召开前3日通知全体管理委员会委员。

管理委员会委员可以提议召开管理委员会临时会议。管理委员会主任应当自接到提议后5日内,召集和主持管理委员会会议。

管理委员会的通知方式为:邮件、电话、传真或专人送出等方式,全体管理委员会委员对表决事项一致同意的可以以通讯方式召开和表决。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1)会议的时间、地点、召开方式;

(2)会议事由和议题;

(3)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4)会议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5)管理委员会委员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管理委员会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

(6)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7)发出通知的日期。

如遇紧急情况,可以通过口头方式通知召开管理委员会。口头方式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1)、(2)项内容以及因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管理委员会的说明。

8、管理委员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

(1)管理委员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管理委员会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2)管理委员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管理委员会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3)管理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

(4)管理委员会会议在保障管理委员会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等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管理委员会委员签字;

(5)管理委员会会议,应由管理委员会委员本人出席;管理委员会委员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管理委员会委员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对每一事项明确同意、反对的意见,或明确如未做具体指示,代理人能否按照自己的意思进行表决)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管理委员会委员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管理委员会委员的权利。管理委员会委员未出席管理委员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其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6)管理委员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形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管

理委员会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二条 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

1、持有人的权利如下:

(1)依照其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份额享有本计划资产的权益;

(2)参加或委派其代理人参加持有人会议,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3)对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质询;

(4)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放弃因参与员工持股计划而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表决权,仅保留公司股东大会的出席权、提案权以及参加公司现金分红、债券兑息、送股、转增股份、配股和配售债券等权利;

(5)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员工持股计划规定的其他权利。

2、持有人的义务如下:

(1)按认购员工持股计划金额在约定期限内足额缴款,自行承担与员工持股计划相关的投资风险,自负盈亏;

(2)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持有人所持员工持股计划份额不得转让、用于担保、偿还债务或作其他类似处置;

(3)员工持股计划锁定期之内,持有人不得要求对员工持股计划的权益进行分配;

(4)法律、行政法规及员工持股计划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构成及权益处置办法

第十三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构成

1、公司股票对应的权益:参与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通过出资认购员工持股计划而享有持有公司股票所对应的权益;

2、现金存款和应计利息;

3、资金管理取得的收益等其他资产。

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独立于上市公司的固有财产,上市公司不得将员工持股计划资产委托归入其固有财产。因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员工持股计划资产。

第十四条 持有人对通过员工持股计划获得的股份权益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置

1、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之内,除员工持股计划约定的特殊情况外,持有人所持的员工持股计划份额不得擅自退出、用于担保、偿还债务或作其他类似处置。

2、存续期内,持有人所持员工持股计划权益未经管理委员会同意不得转让,未经同意擅自转让的,该转让行为无效。

3、员工持股计划锁定期之内,持有人不得要求对员工持股计划的权益进行分配。

4、锁定期间,因公司发生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可转换债换股等情形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相关股份锁定安排。

5、锁定期满后,管理委员会将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出售所持的标的股票。

6、存续期内,发生如下情形之一的,管理委员会有权取消该持有人参与员工持股计划的资格,持股计划权益由管理委员会无偿收回,并按照公司提议的方式进行处理,包括但不限于转让给公司指定的原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或符合持股计划条件的新员工持股计划参与人享有(应遵守单一持有人所持有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所对应的标的股票数量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1%的规定),或将该部分持股计划份额所对应的标的股票出售后所获收益,按其他持有人所持持股计划份额的比例进行分配或归属于公司:

(1)持有人辞职或擅自离职的;

(2)持有人在劳动合同到期后拒绝与公司或其下属公司续签劳动合同的;

(3)持有人劳动合同到期后,公司或其下属公司不与其续签劳动合同的;

(4)公司或其下属公司提出与持有人解除劳动合同的;

(5)持有人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或其下属公司规章制度而被公司或其下属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

(6)持有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7)持有人有损公司或其下属公司利益的其他行为的。

7、存续期内,发生如下情形之一的,持有人不丧失参与员工持股计划的 资格,其持有人持有的持股计划权益做相应处置:

(1)职务变更、退休、因公丧失劳动能力或死亡:持有人职务变动但仍符合参与条件的,或持有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而退休的,或持有人因公丧失劳动能力或死亡的,其持有持股计划权益不作变更;

(2)非因公丧失劳动能力或死亡:持有人非因公丧失劳动能力或死亡的,截至出现该种情形发生之日前,持股计划已实现的现金收益部分,可由原持有人按所持持股计划份额的比例享有,或其合法继承人继承并享有;对于尚未实现现金收益的部分,原持有人、合法继承人将不再享有分配权利,其剩余所持持股计划权益,持股计划权益由管理委员会无偿收回,并按照公司提议的方式进行处理,包括但不限于转让给公司指定的原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或符合持股计划条件的新员工持股计划参与人享有(应遵守单一持有人所持有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所对应的标的股票数量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1%的规定),或将该部分持股计划份额所对应的标的股票出售后所获收益,按其他持有人所持持股计划份额的比例进行分配或归属于公司;

(3)管理委员会认定的持股计划权益不作变更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员工持股计划期满后权益的处置办法、损益分配方法

1、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届满不展期或提前终止时,由持有人会议授权管理委员会在届满或终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清算,并在依法扣除相关税费后,按持有人持有的份额进行分配。

2、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届满后,如员工持股计划持有标的股票仍未全部出售,具体处置办法由管理委员会确定。

第五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终止第十六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

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包括但不限于持有人出资方式、持有人获取股票的方式、持有人确定依据等事项,员工持股计划在存续期内的变更须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50%以上(不含50%)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七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终止

1、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满后,持有人会议未作出有效的延长存续期的决

议则员工持股计划自行终止。

2、员工持股计划的锁定期满后,当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资产均为货币资金且完成全部权益归属时,员工持股计划可提前终止。

3、除前述自动终止、提前终止外,存续期内,员工持股计划的终止应当 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50%以上(不含50%)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相关决议。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方可实施。

第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未尽事宜,由董事会、管理委员会和持有人会议另行协商解决。

第二十条 本管理办法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深圳市汇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0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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