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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贸物流: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1-1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港中旅华贸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港中旅华贸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我们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终止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并撤回申请文件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终止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主要是基于相关监管政策及资本市场环境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的正常业务经营造成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审议上述议案的董事会召开程序、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我们同意公司终止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事项并撤回申请文件。

二、关于公司拟分别与原发行对象签订《附生效条件的战略合作协议暨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股份认购协议之终止协议》的独立意见

鉴于公司决定终止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并撤回申请文件,因此,公司决定分别与原发行对象签署《附生效条件的战略合作协议暨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股份认购协议之终止协议》以约定相关终止事项。公司审议上述议案的董事会召开程序、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公司决定分别与相关对象签署《附生效条件的战略合作协议暨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股份认购协议之终止协议》的事项。

独立董事:茅宁、林建清、姚毅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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