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上海华培动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作为上海华培动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拟提交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的《关于放弃参股公司股权优先受让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阅和核查,现发表事前认可独立意见:
一、《关于放弃参股公司股权优先受让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
公司放弃参股公司西安中科阿尔法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阿尔法”)股权优先受让权符合公司实际发展情况及长期发展战略,不影响公司持有中科阿尔法的股权比例,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活动和财务产生不利影响。公司不参与本次股权受让,受让方与陕西先导光电集成科技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陕西先导”)之间股权转让价格的确定不会对公司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公司董事会对上述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时,关联董事应回避表决。
独立董事:杨川、徐向阳、徐波
2022年4月14日
(此页无正文, 本页为《上海华培动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杨川 徐向阳
徐波
2022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