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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进股份: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2024年1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1-30

深圳市共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市共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重大投资决策、环境、社会及治理(ESG)工作等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方案。

第二章 人员组成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4名董事组成。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第七条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作为战略委员会委员的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和本细则的规定履行职务。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 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 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 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结合公司发展战略制定公司环境、社会及治理(ESG)方面的价值理念、行为准则等,监督公司在环境、社会及治理(ESG)方面的工作情况,并对公司有关环境、社会及治理(ESG)工作的相关事项,向董事会进行汇报或提供决策建议;

(五) 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投融资及其他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六) 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七)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战略委员会和董事会之间的具体协调工作。

第十一条 委员会主任职责:

(一)召集、主持委员会会议;

(二)审定、签署委员会的报告;

(三)代表委员会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四)其他根据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或战略决策委员会决定应当由委员会主任履行的职责。

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应指定一名委员会成员代行其职权。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评审和决策的具体工作程序如下:

(一) 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等基本信息、合作方案及初步可行性报告;

(二) 由战略委员会进行初审,签发立项意见书;

(三) 根据战略委员会立项意见书,公司投资部联合财务部门或聘请中介机构(如需),就协议、合同、章程等进行洽谈并向战略委员会提交尽职调查报告及项目建议书;

(四) 由战略委员会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书;

(五)根据战略委员会立项意见书、书面意见书,投资部与项目相关部门编写项目实施方案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在中介机构和公司相关部门的配合下与目标单位进行洽谈,并编写项目协议、合同、章程等法律文件;

(六)项目实施方案书或项目协议等文件编写完成后,投资部根据法定的审议权限,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履行提交总经理、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程序。

第十三条 针对ESG管理事宜,ESG工作组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信息收集、资料整理、建议方案及ESG报告的编制工作,并向战略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战略委员会根据ESG工作组提供的资料召开会议,并将会议结论及形成的提案提交总经理或董事会,同时反馈给ESG工作组。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并主持。

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经委员提议可以随时召开。

应在会议召开前一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委员因故不能出席,可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表决,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委员会会议可以采取现场、电视电话会议形式或借助类似通讯设备举行,只要与会委员能充分进行交流,应被视作已亲自出席会议。第十七条 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二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含本数。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深圳市共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四年一月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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