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修订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深圳市共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阅,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对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部分内容的修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构成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重大变更;公司对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运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修订未导致募集资金的投向和使用项目变更,投入金额无重大变化,具备合理性。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