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南通海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之独立董事,对2022年10月26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关于变更部分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事项,可提高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共同利益。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制度等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公司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公司对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行变更,并将该事项提交公司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2、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宁夏海力电子有限公司增资实施募投项目的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向宁夏海力电子有限公司进行增资,满足了募投项目建设需要,有利于保障募投项目顺利实施,从而进一步提升市场竞争力,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规划。募集资金的使用方式、用途等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向海力电子增资实施募投项目的事项,并将该事项提交公司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南通海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李 澄 徐光华 顾卫平
2022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