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代码:603111 公司简称:康尼机电
南京康尼机电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一季度报告正文
一、 重要提示
1.1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2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审议季度报告。
1.3 公司负责人陈颖奇、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顾美华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顾美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1.4 本公司第一季度报告未经审计。
二、 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和股东变化
2.1 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本报告期末 | 上年度末 | 本报告期末比上年度末增减(%) | |
总资产 | 5,423,485,616.64 | 5,414,466,127.37 | 0.17 |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 | 3,088,476,337.90 | 2,968,438,791.83 | 4.04 |
年初至报告期末 | 上年初至上年报告期末 | 比上年同期增减(%) | |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223,273,748.96 | -307,577,748.37 | 不适用 |
年初至报告期末 | 上年初至上年报告期末 | 比上年同期增减(%) | |
营业收入 | 938,240,508.60 | 841,255,658.80 | 11.53 |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 120,051,182.78 | 107,501,868.72 | 11.67 |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 | 108,956,128.91 | 97,589,956.88 | 11.65 |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 3.96 | 4.15 | 减少0.19个百分点 |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 0.12 | 0.11 | 9.09 |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 0.12 | 0.11 | 9.09 |
项目 | 本期金额 | 说明 |
非流动资产处置损益 | -20,725.62 | |
越权审批,或无正式批准文件,或偶发性的税收返还、减免 | ||
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但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密切相关,符合国家政策规定、按照一定标准定额或定量持续享受的政府补助除外 | 4,582,260.70 | |
计入当期损益的对非金融企业收取的资金占用费 | ||
企业取得子公司、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的投资成本小于取得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产生的收益 | ||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损益 |
委托他人投资或管理资产的损益 | ||
因不可抗力因素,如遭受自然灾害而计提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 | ||
债务重组损益 | ||
企业重组费用,如安置职工的支出、整合费用等 | ||
交易价格显失公允的交易产生的超过公允价值部分的损益 | ||
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产生的子公司期初至合并日的当期净损益 | ||
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无关的或有事项产生的损益 | ||
除同公司正常经营业务相关的有效套期保值业务外,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衍生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负债、衍生金融负债产生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以及处置交易性金融资产、衍生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负债、衍生金融负债和其他债权投资取得的投资收益 | 4,964,379.53 | |
单独进行减值测试的应收款项、合同资产减值准备转回 | ||
对外委托贷款取得的损益 | ||
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变动产生的损益 | ||
根据税收、会计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当期损益进行一次性调整对当期损益的影响 | ||
受托经营取得的托管费收入 | ||
除上述各项之外的其他营业外收入和支出 | 2,525,035.78 | |
其他符合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的损益项目 | ||
少数股东权益影响额(税后) | -376,865.86 | |
所得税影响额 | -579,030.66 | |
合计 | 11,095,053.87 |
股东总数(户) | 29,913 | |||||
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 ||||||
股东名称(全称) | 期末持股 数量 | 比例(%) | 持有有限售条件股份数量 | 质押或冻结情况 | 股东性质 | |
股份状态 | 数量 | |||||
南京工程学院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 85,094,595 | 8.57 | 无 | 国有法人 | ||
南京峰岭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南京紫金观萃民营企业纾困发展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43,535,497 | 4.38 | 无 | 境内非国有法人 | ||
金元贵 | 40,968,750 | 4.12 | 无 | 境内自然人 |
国信国投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北京华宇瑞泰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31,859,860 | 3.21 | 31,859,860 | 未知 | 22,707,784 | 境内非国有法人 | |||
深圳市泓锦文并购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25,624,553 | 2.58 | 25,624,553 | 冻结 | 25,624,553 | 境内非国有法人 | |||
东莞市众旺昕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19,992,026 | 2.01 | 19,992,026 | 质押 | 19,992,026 | 境内非国有法人 | |||
钓鱼台经济开发公司 | 19,855,405 | 2.00 | 无 | 国有法人 | |||||
陈颖奇 | 19,841,438 | 2.00 | 质押 | 2,623,300 | 境内自然人 | ||||
廖良茂 | 18,730,941 | 1.89 | 18,730,941 | 质押 | 18,730,941 | 境内自然人 | |||
高文明 | 18,010,313 | 1.81 | 质押 | 2,386,000 | 境内自然人 | ||||
前十名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 | |||||||||
股东名称 | 持有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数量 | 股份种类及数量 | |||||||
种类 | 数量 | ||||||||
南京工程学院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 85,094,595 | 人民币普通股 | 85,094,595 | ||||||
南京峰岭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南京紫金观萃民营企业纾困发展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43,535,497 | 人民币普通股 | 43,535,497 | ||||||
金元贵 | 40,968,750 | 人民币普通股 | 40,968,750 | ||||||
钓鱼台经济开发公司 | 19,855,405 | 人民币普通股 | 19,855,405 | ||||||
陈颖奇 | 19,841,438 | 人民币普通股 | 19,841,438 | ||||||
高文明 | 18,010,313 | 人民币普通股 | 18,010,313 | ||||||
徐官南 | 13,321,125 | 人民币普通股 | 13,321,125 | ||||||
上海北信瑞丰资产-广发银行-陕国投-陕国投·金元宝12号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 11,136,861 | 人民币普通股 | 11,136,861 | ||||||
王念春 | 10,850,000 | 人民币普通股 | 10,850,000 | ||||||
刘文平 | 10,289,438 | 人民币普通股 | 10,289,438 | ||||||
上述股东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的说明 | 股东东莞市众旺昕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股东廖良茂为一致行动人;股东金元贵、陈颖奇、高文明为股东南京峰岭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南京紫金观萃民营企业纾困发展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人。其他股东之间未知其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人。 | ||||||||
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及持股数量的说明 | 不适用 |
三、 重要事项
3.1 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重大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 □不适用
资产负债表项目 | 期末余额 | 年初余额 | 增减幅度(%) | 变动原因 |
应收票据 | 127,119,061.34 | 205,273,810.00 | -38.07 | 主要系本期到期托收或转让的商业承兑汇票及云信金额高于本期收到金额。 |
应收账款 | 1,760,192,115.07 | 1,266,248,437.71 | 39.01 | 主要系本期销售回款额低于本期销售形成的应收账款所致。 |
预付款项 | 32,019,969.72 | 23,743,166.64 | 34.86 | 主要系本期新增预付中介咨询费。 |
其他应收款 | 42,952,886.44 | 32,945,902.26 | 30.37 | 主要系本期新增诉讼费等 |
其他流动资产 | 8,969,027.68 | 15,097,910.61 | -40.59 | 主要系母公司期初留抵进项税在本期被抵扣所致。 |
应交税费 | 54,871,195.18 | 26,219,571.41 | 109.28 | 主要系本期进项税额低于销项税额所致。 |
利润表项目 | 本期金额 (1-3月) | 上期金额 (1-3月) | 增减幅度(%) | 变动原因 |
财务费用 | 4,997,678.94 | 2,797,444.90 | 78.65 | 主要系本期的汇兑损失及现金折扣较去年同期增加。 |
其他收益 | 10,555,530.06 | 6,166,830.89 | 71.17 | 主要系上年同期因疫情影响导致软件产品退税延迟所致。 |
投资收益 | 4,115,525.13 | 1,510,252.05 | 172.51 | 主要系本期理财收益增加所致。 |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 848,854.40 | 1,579,042.46 | -46.24 | 主要系期末持有的理财产品期限较短,公允价值变动较小。 |
信用减值损失 | -3,219,352.17 | 5,960,448.00 | -154.01 | 主要系上年同期收回出售龙昕股权尾款1.6亿元及柯智强、张慧凌借款1654.36万元,已计提信用减值损失转回所致。 |
现金流量表项目 | 本期金额 (1-3月) | 上期金额 (1-3月) | 增减幅度(%) | 变动原因 |
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 | 695,944,687.11 | 429,348,903.61 | 62.09 | 主要系本期收到的现金回款及本期到期收款的票据金额均较上期增加。 |
收到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 | 8,717,177.44 | 32,143,261.13 | -72.88 | 主要系上期收到政府补助1350万元及保函银票保证金支出减少1134万元。 |
支付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 | 89,691,474.47 | 42,588,098.07 | 110.60 | 主要系本期保函银票保证金支出增加2813万元及支付的诉讼费、中介咨询费增加。 |
收回投资收到的现金 | 475,000,000.00 | 119,000,000.00 | 299.16 | 主要系本期办理的理财赎回增加所致。 |
取得投资收益收到的现金 | 4,115,525.13 | 2,760,252.05 | 49.10 | 主要系本期办理的理财赎回增加导致收到的理财收益增加。 |
处置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收到的现 | 160,000,000.00 | -100.00 | 系上年同期收到处置龙昕价款所致。 |
金净额 | ||||
收到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 16,543,640.85 | -100.00 | 系上年同期收到黄石邦柯科技实际控制人柯智强、张慧凌还款所致。 | |
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支付的现金 | 8,964,170.35 | 14,471,635.20 | -38.06 | 主要系本期子公司为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支付的现金减少。 |
投资支付的现金 | 385,000,000.00 | 90,000,000.00 | 327.78 | 主要系本期理财期限较短,交易频次增加所致。 |
龙昕科技原实际控制人擅自以龙昕科技名义进行违规借款、担保和存单质押,该事项对龙昕科技的生产经营带来了重大不利影响。龙昕科技2017年度、2018年度和2019年度(因康尼机电已于2019年10月末将持有的龙昕科技100%股权对外出售,龙昕科技2019年度完成的业绩为2019年1-10月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分别为24,138.70万元、-109,288.56万元和-13,914.72万元,较三年承诺业绩少192,430.58万元,各业绩补偿承诺方需按补偿协议向康尼机电补偿。 2020年3月9日康尼机电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要请求:1、被告业绩补偿承诺方配合康尼机电以总价1元的价格回购注销康尼机电向被告发行的公司股票89,533,826股。如被告不能足额交付上述股票,差额部分按照股票发行价14.86元/股向康尼机电赔偿损失。2、被告向康尼机电补偿928,849,351.96元。3、被告向康尼机电返还2017年度现金分红10,744,059元.4、被告承担康尼机电支持的律师费100万元。5、各被告就前述4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责任。
6、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2020年3月18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2020)苏01民初309号民事裁定书,廖良茂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本案涉嫌经济犯罪,不属于一般经济纠纷案件,依法驳回康尼机电的起诉。公司已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已受理该案件,尚无其他进展。
(3)股东廖良茂刑事案件
公司于2020年11月27日收到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京中院”)出具的《刑事判决书》【(2020)苏01刑初3号】,南京中院认为,被告人廖良茂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廖良茂犯合同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根据被告人廖良茂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廖良茂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二、责令被告人廖良茂退出犯罪所得19.3297884095亿元,发还被害单位南京康尼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后续,被告人廖良茂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截至目前,该案件尚无相关进展。
3.3 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适用 √不适用
3.4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重大变动的
警示及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公司名称 | 南京康尼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陈颖奇 |
日期 | 2021年4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