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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尼机电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南京康尼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出售龙昕科技100%股权事项的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7-18

证券代码:603111 证券简称:康尼机电 公告编号:2019-027

南京康尼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南京康尼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出售龙昕科技

100%股权事项的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南京康尼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尼机电”、“公司”或“上市公司”)于2019年6月20日收到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对南京康尼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出售龙昕科技100%股权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9】0919号)(以下简称“《问询函》”)。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要求,公司对《问询函》所列问题进行了认真的研究和落实,具体回复如下:

一、公告披露,公司2017年以34亿元对价收购龙昕科技100%股权,现拟以4亿元对价出售。此外,龙昕科技所涉及的违规担保及业绩大幅下滑也对公司的持续经营产生不利影响。请公司补充披露:(一)对龙昕科技的收购及出售所产生的实际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收购价格与出售价格的差额、公司持有龙昕科技股权期间对公司业务的不利影响等;(二)除公告已披露措施以外,公司拟采取的具体内外部追责追偿措施,如何最大限度挽回公司的损失。

公司回复:

(一)对龙昕科技的收购及出售所产生的实际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收购价格与出售价格的差额、公司持有龙昕科技股权期间对公司业务的不利影响等

1、收购及出售龙昕科技的价格差额及实际损失

公司于2017年以34亿元对价收购龙昕科技100%股权,在持有龙昕科技股权期间,公司于2018年取得龙昕科技分配利润3,000万元;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同意拟以4亿元价格向南京紫金观萃民营企业纾困发展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纾困发展基金”)出售龙昕科技 100%股权(以下简称“剥离方案”),公司收购及出售龙昕科技100%股权的价格差额为30亿元,不考虑其他因素的影响,公司收购及出售龙昕科技100%股权的实际损失为29.70亿元。

根据剥离方案,如纾困发展基金后续处置龙昕科技的收入高于4亿元,则处置收入中超出4亿元部分的90%归上市公司所有。另外,因龙昕科技未能实现2018 年度承诺的业绩,根据《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的相关约定,业绩补偿承诺方应向公司履行业绩补偿责任,以上市公司股份及现金合计补偿 22.59 亿元,同时业绩承诺方应向公司返还2017年度现金分红966.97万元,公司将积极采取措施追究业绩承诺方的业绩补偿及返还现金分红责任。并且,公司已对龙昕科技原20名股东因违反《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中相关条款的约定提起诉讼并实施诉前财产保全,冻结了前述股东当时所持公司的全部股份。考虑前述几方面因素,上市公司对龙昕科技的收购及剥离所产生的实际损失可能会进一步减少。但鉴于纾困发展基金后续处置龙昕科技的收入存在不确定性,主要业绩承诺方以及部分龙昕科技原股东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已经被质押、冻结或执行,因此公司能否获得纾困发展基金后续处置龙昕科技的超额收入分成、龙昕科技业绩承诺方的业绩补偿和返还现金分红以及龙昕科技原股东的赔偿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2、公司持有龙昕科技股权期间对公司业务的不利影响

公司持有龙昕科技股权期间对公司业务的不利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受廖良茂违规担保事件的影响,公司的部分合作银行收紧了授信及用信额度,对公司流动性及生产经营均造成了一定的影响。

根据公司发展需要,公司目前获得的银行授信总额近17亿元,实际用信近9亿元。受廖良茂违规担保事件影响,各合作银行在公司实际用信时都进一步加强了廖良茂违规担保事件对公司本部经营风险影响的关注。公司主要合作银行对

开具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的比例也由廖良茂违规担保事件之前的0-10%调高到现在的10%-30%。

(2)为化解龙昕科技危机,尽可能减少对上市公司影响,上市公司投入了大量人力并聘请了多家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上市公司开展相关工作,除人力成本以外,增加了约550万元的管理成本。

(3)龙昕科技部分债权人、廖良茂的债权人以人格混同为由将公司列为被告,截至目前,供应商起诉及违规担保涉诉金额合计约1.73亿元;已判决生效的案件或结案的,原告将公司列为被告的诉讼请求已全部被法院驳回或者原告自动撤回对公司的起诉,涉及金额为0.96亿元。过程中直接或者间接影响了公司的声誉,对公司的业务拓展造成了一定影响。

(4)化解龙昕科技危机、最大限度地降低龙昕科技的不利影响,占用了公司管理层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如果这种状况持续下去,将可能直接或间接影响公司原有主业未来发展规划的落实。

(5)龙昕科技持续亏损严重拖累上市公司业绩,公司的资本市场形象受到严重影响。在违规担保事件披露后,公司股价连续三个交易日收盘价格跌幅偏离值累计超过20%。

(二)除公告已披露措施以外,公司拟采取的具体内外部追责追偿措施,如何最大限度挽回公司的损失

除公告已披露的措施以外,公司拟采取以下措施进行追偿:

1、 廖良茂伙同相关机构和个人将龙昕科技在厦门国际银行的3.045亿元定期存款违规对外质押事项,导致龙昕科技的银行存款被扣划及冻结,给上市公司造成重大损失。公司将采取法律手段追究相关责任方的法律责任,以挽回损失。

2、关于业绩补偿方对于龙昕科技2018年度业绩的补偿责任,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已审议通过《关于公司重大资产重组2018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及补偿义务人对公司进行业绩补偿的议案》,拟由公司以1元回购业绩承诺方持有的公司89,533,826股股份并注销,追偿其现金补偿款9.29亿元及2017年度现金分红966.97万元。如果业绩承诺方的股份因被质押、冻结等原因无法注销,

也无法赠与给公司其他全体股东,公司将根据《盈利预测补偿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的约定,要求该等业绩承诺方以现金补偿,并将依法采取诉讼等法律手段追究该等业绩承诺方的补偿责任。

公司主要从事轨道交通门系统的研发、制造和销售及提供轨道交通装备配套产品与技术服务,所处行业属于基础设施建设领域,所处市场为投资驱动型,行业发展较为成熟,容易受到宏观经济波动及国家政策调控的影响,为进一步做大做强上市公司,公司拟通过并购实现外延式增长并抵御宏观经济波动风险。经初步筛选,公司对龙昕科技进行了业务考察和初步尽职调查,认为其所处消费电子制造行业为消费驱动型,发展前景较为广阔,通过并购龙昕科技能够形成“轨道交通+消费电子”双主业经营格局,有利于公司抵御宏观经济波动、提高持续增长能力,并于2017年12月完成对龙昕科技100%股权的收购。但是,2018年6月,公司发现龙昕科技原董事长、总经理廖良茂私自以龙昕科技名义对外违规担保且金额巨大,导致龙昕科技几乎所有银行账户被冻结、资金链断裂,生产经营受到严重影响并形成大幅亏损,给公司造成了重大损失。

公司管理层对此进行了深刻反思,认为公司虽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履行了正常规范的决策程序,但公司管理层对跨界并购的风险估计不足、对标的企业实际控制人及相关方个人信用和诚信状况预计不足,未能避免本次跨界并购给公司带来的损失。公司管理层已对通过跨界并购促进公司经营发展这一战略的失败进行深刻反省、认真吸取经验教训并对广大投资者深表歉意。事件发生后,公司管理层积极主动化解龙昕科技事件引发的风险和危机,同时,12名管理层股东积极参与并实质性推动纾困发展基金的设立。

今后,公司管理层一定认真吸取教训,并将特别注意风险识别和防范,更加勤勉尽责,决策更加审慎,严格履行各项义务和职责,将更加聚焦主营业务,专注自主创新,努力实现公司持续稳定增长。此外,公司后续还将结合中国证监会对公司的立案调查情况、公安部门对廖良茂刑事立案侦查情况及上述有权部门在调查、侦查过程中取得的证据,对公司跨界并购龙昕科技、收购龙昕科技后的管控工作开展全面自查和反思,届时将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安部门的调查结果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责。

二、公告披露,目前公司不存在为龙昕科技提供担保、委托龙昕科技理财的情况,也不存在龙昕科技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况。请公司补充披露除股权关系外,公司与龙昕科技之间是否已不存在任何经济利益。公司回复:

经核实,目前公司除与龙昕科技存在股权关系外,不存在其他任何经济利益。

三、公告披露,公司4名董事金元贵、陈颖奇、高文明、刘文平已经出具认购合伙份额承诺函,拟出资5,000万元认购纾困发展基金合伙份额。而纾困发展基金支付首期24,000万元股权转让价款的条件之一,系纾困发展基金完成引入上述4名公司董事的工商变更登记。请公司补充披露:(一)上述4名公司董事截至目前的出资进度;(二)上述出资款的资金来源;(三)截至目前上述出资款是否已到位;(四)上述4名公司董事出资是否存在其他实质性障碍。

公司回复:

公司收到问询函后,及时就相关问题向公司4名董事金元贵、陈颖奇、高文明、刘文平发函询问,根据上述4名董事的回函:

(一)上述4名公司董事截至目前的出资进度

截至本回复出具之日,公司4名董事金元贵、陈颖奇、高文明、刘文平已经出具认购纾困发展基金合伙份额承诺函,拟出资5,000万元认购纾困发展基金合伙份额,认缴出资仅是对公司进行纾困,不作任何其他用途。目前,前述4名董事正在筹措资金,待签署入伙协议或合伙协议后,将根据相关约定履行出资义务。

(二)上述出资款的资金来源

根据上述4名董事的回函,其拟向纾困发展基金出资款的资金来源中,首期出资500万元为其自有资金并已筹措到位,剩余出资将通过股票质押融资方式解决,目前已与提供融资方就主要条款达成一致,相关手续及流程正在办理过程中。

公司4名董事金元贵、陈颖奇、高文明、刘文平已经出具认购合伙份额承诺函,拟出资5,000万元认购纾困发展基金合伙份额;待完成其认缴合伙份额相关手续后,纾困发展基金的认缴规模为7.52亿元。

根据本次剥离方案,纾困发展基金拟以4亿元对价受让龙昕科技100%股权,根据4名董事在纾困发展基金中的认缴出资比例计算,其需向纾困发展基金实缴出资合计2,659.57万元,除首期出资500万元为其自有资金并已筹措到位以外,剩余合计2,159.57万元出资将根据纾困发展基金参与本次交易所需支付的龙昕科技股权转让价款支付进度等因素,按照各自认缴份额比例完成相应实缴出资,预计实缴出资时间不晚于股东大会通过该方案之日起2个月。对于剩余3.52亿元认缴额度,对应公司4名董事认缴出资合计2,340.43万元,由于截至本回复出具之日,纾困发展基金尚无具体的使用计划,因此公司4名董事将根据纾困发展基金的支出需要完成相应实缴出资。

(三)截至目前上述出资款是否已到位

截至本回复出具之日,上述4名董事拟向纾困发展基金的出资款尚未到位。

(四)上述4名公司董事出资是否存在其他实质性障碍

截至本回复出具之日,上述4名董事拟向纾困发展基金出资不存在其他实质性障碍。

四、公告披露,纾困发展基金的认缴规模为7.52亿元,本次拟以4亿元受让龙昕科技100%股权。请公司补充披露:(一)截至目前纾困发展基金的缴款情况,如未完全实缴,请说明后续缴款计划;(二)纾困发展基金剩余3.52亿元认缴额度的使用计划;(三)纾困发展基金是否与上市公司现有股东之间构成一致行动关系;(四)纾困发展基金后续有无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五)纾困发展基金后续有无参与公司经营决策的计划。

公司回复:

公司收到问询函后,及时就纾困发展基金相关问题向纾困发展基金发函询问。根据纾困发展基金的回函:

(一)截至目前纾困发展基金的缴款情况,如未完全实缴,请说明后续缴款计划

1、纾困发展基金目前的缴款情况

截至本回复出具之日,纾困发展基金的各合伙人合计认缴出资70,200万元,已合计实缴出资7,020万元。公司4名董事金元贵、陈颖奇、高文明、刘文平已经出具认购合伙份额承诺函,拟出资5,000万元认购纾困发展基金合伙份额;待完成其认缴合伙份额相关手续后,纾困发展基金的认缴规模为7.52亿元。

2、纾困发展基金后续缴款计划

根据公司与纾困发展基金2019年6月25日签署的《广东龙昕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以下简称“《股权转让协议》”)及拟签署的《广东龙昕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中有关价款支付的约定,在下列条件均满足后的5个工作日内,受让方应将股权转让价款的60%,计24,000万元支付到上市公司指定的银行帐户:(1)纾困发展基金完成引入4名上市公司董事(金元贵、陈颖奇、高文明、刘文平)的工商变更登记;(2)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成12名特定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票的25%(合计43,535,497股)质押给纾困发展基金的登记手续。受让方应在上述股权转让价款支付后两个月内将剩余股权转让价款(总价款的40%,计16,000万元)支付到上市公司指定的银行帐户。上述《股权转让协议》及《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尚需履行上市公司相关决策程序,预计在2019年8月中旬完成该等决策程序,具体以公司对外发布的正式公告为准。

根据各方达成的一致,待公司4名董事完成与纾困发展基金签署入伙协议或合伙协议后,根据纾困发展基金参与本次交易所需支付的龙昕科技股权转让价款支付进度等因素,纾困发展基金各合伙人将按照各自认缴份额比例完成相应实缴出资。

(二)纾困发展基金剩余3.52亿元认缴额度的使用计划

根据《南京紫金观萃民营企业纾困发展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以下简称“《合伙协议》”)的约定:纾困发展基金设立的目的是通过股权投资、债权投资等方式,支持南京当地优质民营上市公司纾困和发展的同时,获取投资收益,最终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双赢;经营范围包括股权投资、项目投资、

投资管理、资产管理、项目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对于剩余3.52亿元认缴额度,截至本回复出具之日,纾困发展基金无具体的使用计划,未来将在遵守《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及经营范围的基础上寻找合适的投资机会,并综合考虑自身运营管理费用支出,由各方根据需要完成相应实缴出资。同时,根据各方达成的一致,在纾困发展基金完成引入前述4名董事后,除支付龙昕科技股权转让价款及相关税费以及运营管理等费用外,若需进一步增加实缴出资,需要取得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目前各方一致同意纾困发展基金除本次交易以外,剩余资金不会参与增持康尼机电的股份。

(三)纾困发展基金是否与上市公司现有股东之间构成一致行动关系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一致行动,是指投资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其他投资者共同扩大其所能够支配的一个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数量的行为或者事实。

纾困发展基金目前不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也不拥有上市公司股份的表决权,不能与上市公司现有股东共同扩大其所能够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数量,因此纾困发展基金目前与上市公司现有股东之间不构成一致行动关系,也没有未来与公司现有股东保持一致行动的安排。

(四)纾困发展基金后续有无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

后续纾困发展基金除可能通过本次剥离方案中的差额补偿约定获得部分上市公司股份以外,没有其他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

(五)纾困发展基金后续有无参与公司经营决策的计划

如果纾困发展基金后续通过本次剥离方案中的差额补偿约定成为上市公司股东,则将依据《公司章程》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依规在上市公司经营决策中发挥作用。

五、公告披露,本次纾困发展基金拟以4亿元受让龙昕科技100%股权。如受让方后续处置龙昕科技的收入低于4亿元(含),则该等处置收入全部归受让

方所有;如受让方后续处置龙昕科技的收入高于4亿元,则处置收入中超出4亿元部分的90%归上市公司所有,10%归纾困发展基金所有。此外,公司12名管理层股东与纾困发展基金签署了协议,约定以其所持有的43,535,497股上市公司股票为纾困发展基金后续处置龙昕科技的收益提供质押担保,如龙昕科技后续处置收入不足4亿元,则以前述质押股票为限对纾困发展基金进行差额补偿。请公司补充披露:(一)上市公司管理层股东为纾困发展基金未来处置收益提供保底措施,是否导致公司本次出售龙昕科技100%股份构成权益性交易,并说明有关的会计处理;(二)如未来纾困发展基金将后续处置收入高于4亿元的部分支付给公司,公司拟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公司回复:

(一)上市公司管理层股东为纾困发展基金未来处置收益提供保底措施,是否导致公司本次出售龙昕科技100%股份构成权益性交易,并说明有关的会计处理

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5号》规定“……企业接受非控股股东(或非控股股东的子公司)直接或间接代为偿债、债务豁免或捐赠,经济实质表明属于非控股股东对企业的资本性投入,应当将相关利得计入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进一步参照《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问题解答》(2009年第2期)、《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09年年度报告及相关工作的通知》(证监会公告[2009]34号)、《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问题解答》(2010年第一期)等监管文件对“权益性交易”的规定实质,上市公司管理层股东为纾困发展基金未来处置收益提供保底措施构成权益性交易。

基于对龙昕科技的现状及未来预期判断,龙昕科技后续处置收入能否超过4亿元存在较大不确定性,将很可能触发上市公司12名管理层股东差额补偿义务,故构成权益性交易。计入资本公积的金额为上市公司管理层持有43,535,497股股票对应的股票市值(市值按照交易时点股票的市价或按期间股票平均交易价格计算确定)。

综上,公司出售龙昕科技100%股权具体会计处理为:借记“货币资金”等 4亿元,贷记“资本公积”,按两者差额贷记“投资收益”。

(二)如未来纾困发展基金将后续处置收入高于4亿元的部分支付给公司,公司拟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如未来纾困发展基金后续处置收入高于4亿元,则处置收入中超出4亿元部分的90%支付给公司作为龙昕科技剥离对价的调整确认为投资收益。而该对价调整属于或有资产。《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规定“……或有资产,是指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潜在资产,其存在须通过未来不确定事项的发生或不发生予以证实……企业不应当确认……或有资产”。公司基于对龙昕科技的现状及未来预期判断,龙昕科技后续处置收入能否超过4亿元存在较大不确定性,故只有在实际收到超4亿元部分的90%时才确认为投资收益。

六、公告披露,本次交易价款中的16,000万元将由纾困发展基金于2020年9月30日前支付。请公司结合本次出售的股权过户变更登记所需办理时限,补充披露纾困发展基金延期支付部分价款的原因及其合理性,公司准备采取何种措施降低收款风险。

公司回复:

(一)纾困发展基金延期支付部分价款的原因及其合理性

本次交易中,纾困发展基金原约定剩余40%交易价款16,000万元于2020年9月30日前支付给上市公司。基于纾困原则并兼顾各方筹资进度,经公司与纾困发展基金协商一致,双方拟签署《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约定剩余股权转让价款(总价款的40%,计16,000万元)在受让方支付完第一笔转让价款后两个月内支付到上市公司指定的银行帐户。

(二)公司准备采取何种措施降低收款风险

为了降低收款风险,经公司与纾困发展基金协商,双方拟签署《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将剩余股权转让价款的支付时间修改为:剩余股权转让价款(总价款的40%,计16,000万元)在受让方支付完第一笔转让价款后两个月内支付到上市公司指定的银行帐户。

七、公告披露,后续公司将就本次龙昕科技并购风险事件相关事项进行自查。请公司补充披露具体的自查措施,如何避免后续再发生类似事项公司回复:

本次龙昕科技风险事件发生的主要原因是廖良茂私自以龙昕科技的名义违规提供担保、违规借款并承担债务。尽管公司目前工作重点是有效化解龙昕科技危机,但对公司并购龙昕科技、收购龙昕科技后的管控工作也已开展反思和自查。

一是公司虽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履行了正常规范的程序,但对跨界并购的风险和挑战估计不足、对标的企业实际控制人及相关方个人信用和诚信状况之差预计不足。后续公司将对跨界并购保持谨慎,如再进行类似并购,则需充分论证并购的可行性、挑战性和风险因素;二是在交易结构的设计及现金价款支付节奏的安排等交易谈判中只是参照了一般规定和市场通行惯例。后续公司如有类似并购,则尽量将现金对价支付节奏与业绩实现情况挂钩;三是尽管公司在并购后对龙昕科技内部控制采取了一系列有效措施,及时发现了问题并进行披露,但是如何解决有效控制与业绩承诺责任之间的关系,如何做好业绩承诺实现与关键环节管控的无冲突性结合是公司需要认真研究的问题。后续公司如有类似并购,将争取在交易谈判时以及协议中明确并细化上市公司监督和管控的要求、派驻的关键岗位和派驻人员具体职责,特别是明确有效控制与业绩承诺责任之间的关系,以有效加强对标的公司监督和管控,防止标的公司管理层滥用权力。

鉴于公司核查手段有限,目前对龙昕科技风险事件掌握的资料和信息不一定非常充分,公司后续将结合中国证监会对公司的立案调查情况、公安部门对廖良茂刑事立案侦查情况及上述有权部门在调查、侦查过程中取得的证据,对公司并购龙昕科技、收购龙昕科技后的管控工作开展全面自查。

八、请公司详细说明后续如何完善内部控制,防范风险,加强对子公司的有效管控,防止再次出现违规担保等行为,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

公司回复:

通过对龙昕科技并购风险的反思,公司后续将进一步优化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重点在以下方面进一步加强对子公司(包括子公司投资的控股子公司)的有

效管控,避免再次出现违规担保等行为的发生:

1、规范治理,完善议事规则和工作程序

按照权力制衡的原则,进一步明确子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经理办公会等会议的议事规则和工作程序,确保决策与执行、监督相互分离。进一步加强公司委派的董事、监事及财务负责人的履职管理,确保子公司重大事项、重要人事任免及大额资金支付业务等都能按照公司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审批。

按照权力制衡和不相容职务分离的原则,进一步完善子公司内部机构的职责分工,防止领导“一人独大”,加强各职能部门的相互制约,防止舞弊行为的发生。

2、加强内部控制监督

建立对子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制度,由公司审计部与财务管理部根据各子公司的实际情况,每年定期、不定期地对各子公司内控制度建设及内控流程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并形成内部审计报告。2019年度对子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检查工作目前正在进行中。

3、加强全面预算管理

目前各子公司皆全部纳入了公司的全面预算进行管理,后续公司将进一步加强各子公司的预算编制及预算执行检查工作,确保各子公司所有经营事项皆处于公司预算控制范围。

4、完善审批授权制度

为避免出现领导权力过于集中,公司建立了完善的审批授权制度。根据公司业务和管理情况,科学划分公司与各子公司及各级领导的责、权、利,实行分级管理,对于子公司购买或出售重大资产、资产处置(包括资产抵押、质押、置换等)、对外担保(含对分子公司的担保)、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关联交易等事项,在公司制定的审批授权制度中都明确由公司审批,后续将对各子公司的审批授权制度进一步完善和优化,降低可能出现的违规风险。

5、加强对法定代表人和财务负责人管理

加强对子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以及财务负责人内部控制的培训,进一步完善财务负责人的派驻和轮岗制度,对于公司管控的各项重大决策事项,明确由董事长或法定代表人签署相关合同,不允许向下授权,从而进一步加强子公司对外签署重大合同的管控力度。

6、加强资金管理

建立子公司资金日报、周报及月报制度,按照规定的时间要求向公司财务管理部上报资金收付情况,以便公司随时监控各子公司的资金使用。对于子公司的大额资金支付,需提前向公司财务管理部进行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支付。

7、加强各类印章的管理

公司制定有明确的印章管理办法,对各类印章的保管、批准及使用等都有着严格的规定。后续公司将进一步加强各子公司印章管理工作,并责成公司归口管理部门对各子公司的用印规范进行检查。

特此公告。

南京康尼机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八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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