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芯能科技:浙江芯能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22年8月修订)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8-16

浙江芯能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芯能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浙江芯能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制度所称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除公司外的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具体包括: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股东或者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控制人;

(三)收购人及其他权益变动主体;

(四)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破产事项等有关各方;

(五)为前述主体提供证券服务的中介机构及其相关人员;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在上市、信息披露、停牌、复牌、退市等事项承担相关义务的其他主体。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四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

第六条 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七条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二章 应当披露的信息与披露标准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的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

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除按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强制披露的信息外,公司确立自愿性信息披露原则,在不涉及敏感财务信息、商业秘密的基础上,公司可以主动、及时地披露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展战略、经营理念、公司与利益相关者的关系等方面。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有关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不得利用该等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从事内幕交易、市场操纵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九条 定期报告:

1. 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2. 定期报告的内容、格式及编制规则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3.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3个月、第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4.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上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十条 临时报告:

1.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

生的影响。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5)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6)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7)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8)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9)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10)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11)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2)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13)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14)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15)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16)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17)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18)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19)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20)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21)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22)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23)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24)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25)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26)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27)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28)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29)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3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上市公司,并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1)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2)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3)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1)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2)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3)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3.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4.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5.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一条 应予披露的其他事项

1.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2.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

的报道。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上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3.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十二条 暂缓披露和豁免披露的情形:

(一)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被依法认定为国家秘密,及时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危害国家安全的,可以按照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豁免披露。

(二)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商业敏感信息等,及时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按照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该信息。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本制度第十二条规定暂缓披露、豁免披露其信息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未泄露;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暂缓、免于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未及时披露的原因,公司就暂缓或者豁免披露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已采取的保密措施等情况。

公司暂缓、豁免信息披露不符合本条关于暂缓或者豁免信息披露要求的,公司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及相关义务。

公司对相关信息作披露暂缓、豁免披露处理,应履行如下内部审核程序:

(一)公司各职能部门、分公司或下属各子公司负责人列明暂缓或豁免披露事项的内容、原因、依据及期限、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书面保密承诺函等资料报证券事务部审核;

(二)证券事务部经审核后认为该等信息可暂缓或豁免披露的,报董事会秘书审核确认;

(三)董事会秘书在收到相关材料后的 2 个交易日内对暂缓或豁免披露事项进行审核确认;

(四)董事会秘书审核后认为符合暂缓或豁免披露的条件的,办理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登记,并报董事长审批签字确认;

(五)证券事务部对相关资料进行妥善存档保管。

第三章 未公开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流程

第十三条 按本制度规定应公开披露而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为未公开信息。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负责人、公司控股股东以及实际控制人和其他一致行动人有责任保证公司证券事务部及董事会秘书及时知悉公司组织与运作的重大信息、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或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其他应当披露的信息。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及各子公司负责人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立即向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部报告与本公司、本部门、子公司相关的未公开信息:

(1)公司发生涉及本制度任意一项或多项重大事件时;

(2)公司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3)公司各子公司发生涉及本制度任意一项或多项重大事件时;

(4)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公司各部门及各子公司负责人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5)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第十四条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及各子公司负责人也应当立即向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部报告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1)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2)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3)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收到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及子公司负责人报告的未公开信息后,由董事会秘书呈报公司董事长;公司董事长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公司董事长应对未公开信息进行审核。经审核后,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确认依法应予披露的,应由董事会秘书组织起草公告文稿,依法进行披露。

第四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及其负责人的职责

第十六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工作和管理机构,在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统一负责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由公司证券事务部制定和修改,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披露。

第十七条 董事长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承担首要责任。董事会秘书对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为信息披露工作的直接负责人,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为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部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董事会、监事会和公司管理层应当建

立有效机制,确保董事会秘书能够第一时间获悉公司重大信息,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公平性和完整性。董事会秘书代表董事会接受公司有关部门向董事会提供的信息披露工作涉及的相关资料和有关信息,由董事会秘书进行合规性审查,决定是否需报董事会并由董事会决定对外披露的事宜,董事会秘书根据董事会的决定办理公司对外信息披露事务。

第五章 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报告、审议和披露的职责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的主要负

责人为信息披露的义务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或潜在关联人)也应承担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制度及其他有关规定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遵守信息披露纪律。有责任在第一时间将有关信息披露所需的资料和信息提供给董事会秘书。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财务部、证券事务部及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进行信息披露,以确保公司定期报告以及有关重大事项的临时报告能够及时披露。

第十九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未经征求董事会秘书的书面授权并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有关规定之前,不得对外发布任何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涉及公司需披露的重大事项,相关部门在作出决定或行动之前,应当从信息披露角度征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部

可组织信息来源部门、财务部、内审部等相关部门及法务顾问进行审核及给出合规要求。

第二十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相关责任人必须保证报告的及时、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在书面报告上签名承担相应责任。高级管理人员有义务答复董事会关于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公司其他情况的询问,以及董事会代表股东、监管机构作出的质询,提供有关资料,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独立董事和监事会负责监督。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应当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对发现的重大缺陷及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并根据需要要求董事会对本制度予以修订。董事会不予更正的,监事会可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应当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对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二十三条 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董事长负责

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关注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工作的进展情况,出现可能影响定期报告按期披露的情形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定期报告披露前,董事会秘书应当将定期报告文稿通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临时公告文稿由公司证券事务部负责草拟,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报公司董事长审批。临时公告应当及时通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第二十四条 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子公司负责人、公司控股股东以及实际控制人和其他一致行动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并为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部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到监管部门相关文件,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向董事长报告,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等特殊情形外,董事长应督促董事会秘书及时将收到的文件向所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报。通报方式包括书面、邮件、电话等,必要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第六章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和子公司负责人

履行职责的记录和保管制度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行为进行书面记录,并作为公司档案交由证券事务部予以保存。

第二十八条 证券事务部对公司各部门和子公司负责人履行职责的行为进行书面记录,并作为公司档案予以保存。

第七章 未公开信息的保密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核心技术人员、部门及子公司负责人、公司控股股东以及实际控制人和其他一致行动人以及已经或将要了解公司未公开信息的人员签署保密协议,约定上述人员应当对其了解和掌握的公司未公开信息予以严格保密,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人披露。董事长、总经理作为公司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作为分管业务范围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和子公司负责人作为各部门、子公司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各部门和各子公司应当指定专人作为联络人,负责向证券事务部或者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

第三十条 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信息沟通时,应按照规定与特定对象签署承诺书,以明确该等特定对象在与公司进行信息沟通时的行为规范,对公司未公开信息的保密义务。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对公司内刊、网站、宣传性资料等进行严格管理,防止在上述资料中泄漏未公开信息。

第三十二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与投资者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进行沟通时,不得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三十三条 公司未公开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

(1)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及各子公司负责人;

(2)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4)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未公开信息的人员;

(5)公司的保荐人、承销公司股票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6)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未公开信息知情人。第三十四条 公司未公开信息知情人依法对公司尚未公开的信息承担保密责任,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人披露,也不得利用该等未公开信息买卖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三十五条 如果本制度规定的公司的有关信息在公开披露之前泄露,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发布澄清公告披露。

第八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第三十六条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制度。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包括财务管理通则、资金管理、募集资金使用、投资立项审查管理及内部审计制度等。公司除法定会计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公司财务部负责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对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并负责向证券事务部和董事会秘书提供达到信息披露要求的财务事项和相关事项的财务数据。公司财务负责人对公司提供的财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有直接责任。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第三十七条 公司通过委派财务负责人制度对子公司进行财务管理。第三十八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审计人员,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九章 对外发布信息的申请、审核、发布流程

第三十九条 公司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对临时报告、定期报告等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审核定稿后,董事会秘书负责:

(1)将该等文件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登记;

(2)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证监局,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4)信息公开披露后,及时将披露情况通报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和子公司负责人并对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进行归档保存;

(5)公司向证券监管部门报送的报告由证券事务部负责草拟,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公司宣传文件对外发布前应当经董事会秘书书面同意,防止在宣传性文件中泄漏公司未公开信息。

第十章 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的信息沟通与制度

第四十条 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关系活动的负责人。未经董事会书面同意,其他任何人不得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四十一条 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档案,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至少应当包括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内容等,该等档案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管。

第四十二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公共传媒传播的消息(以下简称“传闻”)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供传闻传播的证据,并发布澄清公告,同时公司应当尽快与相关传媒进行沟通、澄清。

当市场出现有关公司的传闻时,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传闻内容是否属实、结论能否成立、传闻的影响、相关责任人等事项进行认真调查、核实,调查、核实传闻时应当尽量采取书面函询或者委托律师核查等方式进行。

公司董事会调查、核实的对象应当为与传闻有重大关系的机构或者个人,例如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业协会、主管部门、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相关部门、参股公司、合作方、媒体、研究机构等。第四十三条 机构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公司应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十一章 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

第四十四条 证券事务部负责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为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设立专门的文字档案和电子档案,并由专人负责保管。

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时签署的文件,委派专人负责整理、保存完整的书面记录。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时相关信息披露的传送、审核文件由证券事务部保存。上述档案的保存期与公司存续期相同。

第四十五条 查阅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原件和底稿,查询人应当向证券事务部提出书面查询申请,注明查询时间、查询事项、查询理由等内容,经董事会秘书书面同意后,方可查阅。相关书面查询申请与董事会秘书的书面同意函作为档案保存,保管期限与公司经营期限相同。

第十二章 涉及公司各部门、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和重大事件报告制度

第四十六条 控股子公司应参照上市公司的规定建立定期报告制度、重大信息的临时报告制度以及重大信息的报告流程,明确应当报告公司的重大信息范围(包括重大业务事项、重大财务事项及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并严格按照授权规定将重大信息报公司董事会审议或股东大会审议。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是该公司信息报告的第一责任人,各子公司指定专人作为指定联络人,负责向公司证券事务部和董事会秘书报送其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等重要文件,通报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应当督促本部门严格执行本制度,确保本部门本身发生的应

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包括无法确定是否构成重大信息的事项)及时通报给公司证券事务部和董事会秘书。第四十七条 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应当在公司编制定期报告期间,应根据公司要求进行充分配合,并及时提供公司各部门、子公司的相关财务、经营、公司治理等方面的信息。公司各部门和子公司应当指派专人作为联络人负责信息披露工作,并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部报告与本部门、子公司相关的信息。

第十三章 责任追究机制以及对违规人员的处理措施

第四十八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负责人、公司控股股东负责人以及实际控制人和其他一致行动人对需要进行信息披露的事项未及时报告或报告内容不准确的,或者违反公平信息披露原则,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疏漏、误导,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的,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批评或处罚的,公司将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罚,包括进行内部处分、经济处罚甚至追究其法律责任等。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依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采取监管措施、或被上海证券交易所依据股票上市规则通报批评或公开谴责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组织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情况的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公司应当对有关责任人及时进行内部处分,并将有关处理结果在5个工作日内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四十九条 公司对上述有关责任人未进行追究和处理的,公司董事会秘书有权建议董事会进行处罚。

第十四章 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五十条 持股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出现与公司有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其信息披露相关事务管理参照适用本制度相关规定。

第五十一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

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2)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3)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五十二条 公司向持股5%以上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询问、调查有关情况和信息时,相关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及时给予回复,提供相关资料,确认或澄清有关事实。持股5%以上的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保证其向公司做出的回复、提供的资料和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指定专人作为答复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相关询问的发言人。

第五十三条 公共传媒上出现与持股5%以上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有关的、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报道或传闻,相关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应积极配合公司调查、了解情况,并及时就有关报道或传闻所涉及事项的真实情况答复公司。

第十五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本制度的内容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有冲突时,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或其他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执行。

第五十五条 本制度由证券事务部负责制定、修改并解释。第五十六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浙江芯能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二○二二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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