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8月27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9年修订)》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根据公司所提供的有关材料,本着谨慎性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2020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我们对公司编制的《公司2020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进行了审阅,认为该报告内容真实、客观地反映了2020年半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公司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管理制度的要求,规范了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并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行为,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况。
二、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我们认为,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降低公司财务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制度》的规定,决策程序合法、合规,符合公司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不会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以下无正文,为上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独立董事独立意见签字页)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独立董事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褚君浩 | 姚 铮 | 任 远 | 刘贵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