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剑桥科技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4-29

证券代码:603083 证券简称:剑桥科技 公告编号:临2020-036

上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特别提示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调整的变更

财政部分别于2019年4月30日和2019年9月19日发布了《关于修订印发2019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6号)和《关于修订印发合并财务报表格式(2019版)的通知》(财会(2019)16号),对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进行了修订。具体如下:

1、资产负债表

⑴“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拆分为“应收票据”和“应收账款”列示;

⑵“应付票据及应付账款”拆分为“应付票据”和“应付账款”列示;

⑶新增“应收款项融资”项目,反映资产负债表日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应收票据和应收账款等。

2、利润表

⑴将“减:资产减值损失”项目调整为“加:资产减值损失(损失以“—”表示)”项目;

⑵在“投资收益”行项目下增加了“其中: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收益”行项目;

⑶将“资产减值损失”“信用减值损失”行项目的列报行次进行了调整。

3、现金流量表:

删除了原合并现金流量表中“为交易目的而持有的金融资产净增加额”、“发行债券收到的现金”等行项目。

4、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新增“专项储备”项目。

(二)会计准则的变更

1、金融工具

财政部于2017年度修订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修订后的准则规定,对于首次执行日尚未终止确认的金融工具,之前的确认和计量与修订后的准则要求不一致的,应当追溯调整。涉及前期比较财务报表数据与修订后的准则要求不一致的,无需调整。本公司将因追溯调整产生的累积影响数调整当年年初留存收益和其他综合收益。具体如下:

可供出售权益工具投资重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2、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财政部于2019年5月9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2019修订)(财会〔2019〕8号),修订后的准则自2019年6月10日起施行,对2019年1月1日至本准则施行日之间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应根据本准则进行调整。对2019年1月1日之前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需要按照本准则的规定进行追溯调整。

3、债务重组

财政部于2019年5月16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2019修订)(财会〔2019〕9号),修订后的准则自2019年6月17日起施行,对2019年1月1日至本准则施行日之间发生的债务重组,应根据本准则进行调整。对2019年1月1日之前发生的债务重组,不需要按照本准则的规定进行追溯调整。

(三)会计政策变更日期

根据前述规定,公司于以上文件规定的起始日开始执行上述企业会计准则。

(四)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五)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后,公司将执行财会〔2019〕6号、财会〔2019〕8号、财会〔2019〕9号、财会〔2019〕16号的有关规定。其余未变更部分仍采用财政部前期颁布的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审议程序

公司于2020年4月27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一)财务报表格式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合并财务报表格式调整是根据财政部要求进行的变更,仅对公司合并财务报表格式和部分科目列示产生影响,不影响公司净资产、净利润等相关财务指标。

公司执行上述规定的主要影响如下:

会计政策变更的内容和原因受影响的报表项目名称和金额
合并母公司
(1)资产负债表中“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拆分为“应收票据”和“应收账款”列示;“应付票据及应付账款”拆分为“应付票据”和“应付账款”列示,比较数据相应调整。“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拆分为“应收票据”和“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上年年末余额7,248,422.10元,“应收账款”上年年末余额835,514,299.89元; “应付票据及应付账款”拆分为“应付票据”和“应付账款”,“应付票据”上年年末余额188,799,966.48元,“应付账款”上年年末余额1,005,700,158.56元。“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拆分为“应收票据”和“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上年年末余额7,248,422.10元,“应收账款”上年年末余额951,290,111.01元; “应付票据及应付账款”拆分为“应付票据”和“应付账款”,“应付票据”上年年末余额188,799,966.48元,“应付账款”上年年末余额884,335,891.40元。
(2)在利润表中投资收益项下新增“其中: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收益”项目。比较数据不调整。除新增利润表项目外,无影响金额。除新增利润表项目外,无影响金额。

(二)会计准则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1、金融工具准则的影响

以按照财会〔2019〕6号和财会〔2019〕16号的规定调整后的上年年末余额为基础,执行上述新金融工具准则的主要影响如下:

会计政策变更的内容和原因受影响的报表项目名称和金额
合并母公司
(1)可供出售权益工具投资重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减少2,066,340.00元; 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增加2,066,340.00元。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减少0.00元; 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增加0.00元。
(2)将部分“应收款项”重分类至“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债务工具)”。应收票据:减少7,248,422.10元; 应收款项融资:增加7,248,422.10元。应收票据:减少7,248,422.10元; 应收款项融资:增加7,248,422.10元。
(3)“应收利息”重分类至相对应的各项资产、“应付利息”重分类至相对应的各项负债。短期借款:增加459,114.80元; 其他应付款:减少459,114.80元。短期借款:增加459,114.80元; 其他应付款:减少459,114.80元。

以按照财会〔2019〕6号和财会〔2019〕16号的规定调整后的上年年末余额为基础,各项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按照修订前后金融工具确认计量准则的规定进行分类和计量结果对比如下:

合并

原金融工具准则新金融工具准则
列报项目计量类别账面价值列报项目计量类别账面价值
货币资金摊余成本183,789,987.01货币资金摊余成本183,789,987.01
应收票据摊余成本7,248,422.10应收票据摊余成本
应收款项融资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7,248,422.10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含其他流动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债务工具)债权投资 (含其他流动资产)摊余成本
其他债权投资 (含其他流动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交易性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
其他非流动金融
原金融工具准则新金融工具准则
入其他综合收益(权益工具)资产期损益
其他权益工具投资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
以成本计量(权益工具)2,066,340.00交易性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
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2,066,340.00
其他权益工具投资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
长期应收款摊余成本长期应收款摊余成本
其他应付款摊余成本459,114.80短期借款摊余成本459,114.80

母公司

原金融工具准则新金融工具准则
列报项目计量类别账面价值列报项目计量类别账面价值
货币资金摊余成本137,956,801.09货币资金摊余成本137,956,801.09
应收票据摊余成本7,248,422.10应收票据摊余成本
应收款项融资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7,248,422.10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459,114.80交易性金融负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459,114.80
衍生金融负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衍生金融负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

2、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变更的影响

本公司执行该准则在本报告期内无重大影响。

3、债务重组准则变更的影响

本公司执行该准则在本报告期内无重大影响。综上,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修订的最新会计准则进行的相应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当期和会计政策变更之前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四、独立董事、监事会的结论性意见

(一)公司独立董事褚君浩先生、姚铮先生、任远先生和刘贵松先生对会计政策变更事项发表了如下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依据财政部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的合理变更,使公司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的相关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和所有股东的利益。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况。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二)公司监事会发表了如下审核意见:

本次公司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其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五、上网公告附件

(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

(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三)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上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4月2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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