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大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浙江大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21年10月29日在公司住所地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会议应到监事3名,出席会议监事3名。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经与会监事审议,形成如下决议:
一、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向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监事会对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确定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截止授予日)是否符合授予条件进行核实后,认为:
1、本次被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与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相符合。
2、本次被授予权益的其他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所述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的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股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4、公司和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成就。
综上,监事会同意以2021年10月29日为首次授予日,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72名激励对象授予730.8万股限制性股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浙江大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编号:
2021-057)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浙江大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2021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