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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丰实业: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大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12-19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大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或“保荐机构”)作为浙江大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丰实业”或“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持续督导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本着审慎和勤勉尽责的原则,于2020年11月30日至2020年12月1日对大丰实业进行了现场检查,完成了全部现场检查流程,汇总了检查资料。现将本次检查的情况报告如下:

一、本次现场检查的基本情况

2020年11月30日至2020年12月1日,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章宇轩以及梁昌红对大丰实业进行了持续督导期间的现场检查,通过认真审阅公司相关制度、访谈公司相关人员、复核和查阅公司资料,对大丰实业2020年度的经营情况、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合规性、独立性、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关联交易情况等进行了核查。在前述工作的基础上完成了本次定期现场检查报告。

二、现场检查事项逐项发表的意见

本次现场检查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三会运作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大丰实业的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议事规则,收集和查阅了大丰实业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会议决议、会议记录等资料,重点关注会议召开方式与程序是否合法合规以及相关事项的回避表决制度是否落实。

经现场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大丰实业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制度,会议记录资料保存完整,董事、监事均对相关决议进行签名确认。公司章程规定的上述机构和人员依法履行的职责完备、明确。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及制衡机制有效运作,决策程序和议事规则民主、透明,内部监督和反馈系统健全、有效,不存在违反《公司章程》的事项。公司制定了内部审计制度,规定了内部审计部门职责,内部审计部门负责独立监督和评价本单位及所属单位财务收支、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的行为。保荐机构认为大丰实业公司治理制度和内控制度基本得到有效执行,内控环境良好、风险控制有效。

(二)信息披露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检查了公司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是否一致、披露内容是否完整,是否存在应予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信息披露档案资料是否完整等。

经现场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大丰实业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一致、披露内容露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应予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信息披露档案资料完整。公司信息披露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三)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与上市公司资金往来情况,查阅了公司账务情况并与财务人员进行沟通。

经现场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大丰实业资产完整,人员、机构、业务、财务保持独立,不存在资产、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占用而损害发行人利益的情况。

(四)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与公司相关负责人进行了沟通交流,查阅了公司募集资金账户的情况、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原始凭证和银行对账单等资料。

经现场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大丰实业已建立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并能按照制度的规定存放和使用募集资金,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已按规定履行了相关的决策程序并及时进行了信息披露,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况,亦不存在其他违反《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有关法律规定的情形。

(五)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公司财务相关资料,与公司财务、高管人员沟通交流,对公司关联交易情况、对外担保情况、重大对外投资情况进行了核查。

经现场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大丰实业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严格按照公司相关制度规定执行,决策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以及《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不影响公司经营的独立性,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经营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通过查阅公司财务报告及相关财务资料、主要采购合同、销售合同、定期报告及临时报告,与公司董事长和财务总监沟通,对公司的经营状况进行了核查。

经现场核查,2020年1-9月,大丰实业实现营业收入15.29亿元,同比增长

8.75%;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2.10亿元,同比增长14.13%;截至2020年9月末,公司总资产48.01亿元,同比增长9.71%;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21.73亿元,同比增长7.47%。保荐机构认为大丰实业公司主营业务及经营模式未发生重大变化,主营业务稳步发展,经营状况良好。

(七)保荐机构认为应予以现场检查的其他事项

无。

三、提请上市公司注意的事项及建议

截至2020年9月末,公司应收账款账面价值87,138.99万元,应收账款金额

较高。保荐机构提请公司加强应收账款管理与催收工作,防范应收账款坏账风险,避免对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四、上市公司是否存在《保荐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本次现场检查保荐机构未发现大丰实业存在根据《保荐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相关规定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五、上市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的配合情况

在本次现场核查工作中,大丰实业积极提供所需文件资料,安排检查人员与大丰实业高级管理人员及员工的访谈以及实地调研,为保荐机构现场核查工作提供便利。

六、现场检查结论

经过现场检查,保荐机构认为:大丰实业在公司治理、信息披露等方面制度健全并得到有效执行;公司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都保持了独立性;公司不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违规资金往来的情况;公司不存在违规存放或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况;公司在对外担保、关联交易、重大对外投资等方面不存在违法违规的现象;公司的经营模式、产品或服务的品种结构并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公司治理及经营管理状况正常。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大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章宇轩 梁昌红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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