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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丰实业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08-22

浙江大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文件

2018年8月

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程

开始时间:2018年8月29日 13:00召开地点:宁波余姚新建北路737号浙江大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三楼会议室主持人:董事长丰华会议议程:

(一)签到,发放会议资料(二)主持人介绍股东到场情况,宣布会议开始(三)会议逐项审议以下议案:

1、关于公司符合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2、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2.01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2.02发行规模2.03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2.04债券期限2.05债券利率2.06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2.07转股期限2.08转股价格的确定及其调整2.09转股价格向下修正2.10转股股数确定方式以及转股时不足一股金额的处理办法2.11赎回条款

2.12回售条款2.13转股年度有关股利的归属2.14发行方式及发行对象2.15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2.16债券持有人及债券持有人会议2.17本次募集资金用途2.18募集资金管理及存放账户2.19担保事项2.20本次决议的有效期限3、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议案4、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5、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运用的可行性分析研究报告的议案6、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及相关承诺的议案7、关于制订〈浙江大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议案8、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的议案(四)推举计票人、监票人(五)对议案进行表决投票(六)收集表决票并计票,宣布表决结果

(七)宣读股东大会决议(八)律师发表见证意见(九)宣布股东大会闭幕

浙江大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8月20日

议案一:

《关于公司符合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

各位董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董事会需对公司实际情况及相关事项进行逐项自查。公司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中关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规定,具备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条件,同意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

一、公司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发行新股条件:

(一)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二)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三)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四)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二、公司符合《证券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公开发行债券的条件:

(一)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三千万元;(二)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四十;(三)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四)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五)债券的利率不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六)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用于核准的用途,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公司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还应当符合关于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三、公司不存在《证券法》第十八条规定的不得再次公开发行债券的情形:

(一)前一次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尚未募足;(二)对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

(三)违反《证券法》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资金的用途。四、公司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公开发行证券的条件:

(一)公司的组织机构健全、运行良好,符合《管理办法》第六条的规定:

1、公司章程合法有效,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制度健全,能够依法有效履行职责;

2、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健全,能够有效保证公司运行的效率、合法合规性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有效性不存在重大缺陷;

3、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任职资格,能够忠实和勤勉地履行职务,不存在违反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行为,且最近三十六个月内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最近十二个月内未受到过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

4、公司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人员、资产、财务分开,机构、业务独立,能够自主经营管理;

5、最近十二个月内不存在违规对外提供担保的行为。

(二)公司的盈利能力具有可持续性,符合《管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

1、最近三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与扣除前的净利润相比,以低者作为计算依据;

2、业务和盈利来源相对稳定,不存在严重依赖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情形;

3、现有主营业务或投资方向能够可持续发展,经营模式和投资计划稳健,主要产品或服务的市场前景良好,行业经营环境和市场需求不存在现实或可预见的重大不利变化;

4、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稳定,最近十二个月内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5、公司重要资产、核心技术或其他重大权益的取得合法,能够持续使用,不存在现实或可预见的重大不利变化;

6、不存在可能严重影响公司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仲裁或其他重大事项;

7、最近二十四个月内曾公开发行证券的,不存在发行当年营业利润比上年下降百分之五十以上的情形。

(三)公司财务状况良好,符合《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

1、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严格遵循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

2、最近三年及一期财务报表未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所涉及的事项对发行人无重大不利影响或者在发行前重大不利影响已经消除;

3、资产质量良好。不良资产不足以对公司财务状况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4、经营成果真实,现金流量正常。营业收入和成本费用的确认严格遵循国家有关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最近三年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充分合理,不存在操纵经营业绩的情形;

5、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或股票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四)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情形:

公司最近三十六个月内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且不存在下列重大违法行为:

1、违反证券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刑事处罚;

2 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或者受到刑事处罚;

3、违反国家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且情节严重的行为。

(五)公司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募集资金使用符合《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1、募集资金数额不超过项目需要量;

2、募集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3、本次募集资金使用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4、投资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产生同业竞争或影响公

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5、建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募集资金必须存放于公司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

(六)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不得公开发行证券的情形;

1、本次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擅自改变前次公开发行证券募集资金的用途而未作纠正;

3、最近十二个月内受到过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

4、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最近十二个月内存在未履行向投资者作出的公开承诺的行为;

5、公司或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6、严重损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七)公司符合《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规定:

1、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百分之六。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与扣除前的净利润相比,以低者作为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的计算依据;

2、本次发行后累计公司债券余额不超过最近一期末净资产额的百分之四十;

3、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以上议案,请各位股东审议。

浙江大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18年8月

议案二:

《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

各位董事:

公司本次拟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制定了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现将方案逐条提请审议。

1、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为可转换为公司A股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本次可转债及未来经本次可转债转换的公司A股股票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2、发行规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公司财务状况和投资计划,本次拟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63,000万元(含63,000万元),具体募集资金数额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在上述额度范围内确定。

3、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本次可转债每张面值100元人民币,按面值发行。

4、债券期限本次可转债存续期限为发行之日起六年。

5、债券利率本次可转债的票面利率的确定方式及每一计息年度的最终利率水平,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在发行前根据国家政策、市场状况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6、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1)计息年度的利息计算计息年度的利息(以下简称“年利息”)指本次可转债持有人按持有的本次可转债票面总金额自本次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

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B×iI:指年利息额;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年”)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债的当年票面利率。(2)付息方式1)本次发行的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本次可转债发行首日。

2)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3)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债,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4)可转债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持有人承担。7、转股期限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自可转债发行结束之日起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可转债到期日止。

8、转股价格的确定及其调整(1)初始转股价格的确定依据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初始转股价格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收盘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间较高者,具体初始转股价格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在发行前根据市场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前一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2)转股价格的调整方式及计算公式在本次发行之后,当公司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派送现金股利等情况(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使公司股份发生变化时,将按下述公式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派送现金股利:P1=P0-D;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其中:P0为调整前转股价,n为送股或转增股本率,k为增发新股或配股率,A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D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P1为调整后转股价。

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情况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董事会决议公告,并于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期间(如需);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公司股份类别、数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的债权利益或转股衍生权益时,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及充分保护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当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来制订。

9、转股价格向下修正(1)修正权限与修正幅度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存续期间,当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85%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表决。

上述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交易日

均价之间的较高者。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

(2)修正程序如公司决定向下修正转股价格时,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及互联网网站上刊登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修正幅度和股权登记日及暂停转股期间。从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即转股价格修正日),开始恢复转股申请并执行修正后的转股价格。若转股价格修正日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该类转股申请应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10、转股股数确定方式以及转股时不足一股金额的处理办法本次可转债持有人在转股期内申请转股时,转股数量的计算方式为Q=V/P,并以去尾法取一股的整数倍。其中:V:指可转债持有人申请转股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P:指申请转股当日有效的转股价格。

可转债持有人申请转换成的股份须是整数股。转股时不足转换1股的可转债部分,公司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在转股日后的五个交易日内以现金兑付该部分可转债的票面金额以及该余额对应的当期应计利息。

11、赎回条款(1)到期赎回条款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期满后五个交易日内,公司将赎回全部未转股的可转债,具体赎回价格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发行时市场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2)有条件赎回条款转股期内,当下述两种情形的任意一种出现时,公司有权决定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债:

1)在转股期内,如果公司股票在任何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含130%);

2)当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未转股余额不足3,000万元时。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i: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

12、回售条款(1)有条件回售条款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内,如果公司股票收盘价在任何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70%时,本次可转债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本次可转债全部或部分以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回售给公司。

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因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而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如果出现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的情况,则上述“连续三十个交易日”须从转股价格调整之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重新计算。

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可转债持有人在每年回售条件首次满足后可按上述约定条件行使回售权一次,若在首次满足回售条件而可转债持有人未在公司届时公告的回售申报期内申报并实施回售的,该计息年度不能再行使回售权。可转债持有人不能多次行使部分回售权。

(2)附加回售条款若本次可转债募集资金运用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募集说明书中的承诺相比出现重大变化,且该变化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本次可转债持有人享有一次以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向公司回售其持有的部分或者全部本次可转债的权利。可转债持有人在附加回售条件满足后,可以在公司公告后的附加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该次附加回售申报期内不实施回售的,自动丧失该回售权。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方式参见第11条赎回条款的相关内容。

13、转股年度有关股利的归属因本次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公司股票享有与原股票同等的权益,在股利分配股权登记日当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含因本次可转债转股形成的股东)均享受当期股利。

14、发行方式及发行对象本次可转债的具体发行方式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协商确定。本次可转债的发行对象为持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证券账户的自然人、法人、证券投资基金、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投资者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者除外)。

15、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可向原股东优先配售,原股东有权放弃配售权。具体优先配售数量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本次发行前根据市场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并在本次可转债的公告文件中予以披露。

本次可转债给予原股东优先配售后的余额及原股东放弃认购优先配售后的部分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发行方式,余额由承销商包销。

16、债券持有人及债券持有人会议(1)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召集和主持。公司董事会应在提出或收到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提议之日起30日内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公司董事会应于会议召开前15日向全体债券持有人及有关出席对象发送会议通知。

债券持有人会议召集人应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通知应包括以下内容:

1)会议的日期、具体时间、地点和会议召开方式;2)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3)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债券持有人均有权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并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

4)确定有权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债券持有人之债权登记日;

5)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包括但不限于代理债券持有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

6)召集人名称、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电话号码;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2)在本次可转债存续期间内,当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当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

1)公司拟变更《募集说明书》的约定;2)公司不能按期支付本次可转债本息;3)公司减资(因股权激励回购股份导致的减资除外)、合并、分立、解散或

者申请破产;

4)保证人或者担保物发生重大变化;5)修订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6)其他影响债券持有人重大权益的事项;7)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本规则的规定,

应当由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并决定的其他事项。

(3)下列机构或人士可以提议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1)公司董事会提议;

2)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发行的债券10%以上未偿还债券面值的持有人书面提议;

3)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机构或人士。

17、本次募集资金用途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63,000万元(含63,000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拟投资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序号项目名称投资总额募集资金计划投入金额
1宁海县文化综合体PPP项目76,448.3563,000
合计76,448.3563,000

在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将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进度的实际情况通过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按照相关法规规定的程序予以置换。如果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少于上述项目募集资金拟投入的金额,不足部分公司将以自有资金或其他融资方式解决。

18、募集资金管理及存放账户公司已经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相关制度,本次发行可转债的募集资金将存放于公司董事会指定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中,具体开户事宜将在发行前由公司董事会确定。

19、担保事项本次发行的可转债不提供担保。

20、本次决议的有效期限公司本次发行可转债方案的有效期为十二个月,自发行方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计算。

以上议案,请各位股东审议!

浙江大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18年8月

议案三:

《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议案》

各位董事:

公司本次拟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订了《浙江大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详见公司于2018年8月14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相关内容。

以上议案,请各位股东审议。

浙江大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8月

议案四:

《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各位董事: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印发的《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证监发行字[2007]500 号)的规定,公司编制了截至2018年6月30日止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并聘请华普天健会计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出具了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鉴证报告,详见公司于2018年8月14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相关内容。

以上议案,请各位股东审议。

浙江大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18年8月

议案五:

《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运用的可行性分析研

究报告的议案》

各位董事:

公司本次拟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编制了《浙江大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运用的可行性分析研究报告》,详见公司于2018年8月14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相关内容。

以上议案,请各位股东审议!

浙江大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18年8月

议案六:

《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及相关

承诺的议案》

各位董事: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的相关要求,公司就本次可转债发行对普通股股东权益和即期回报可能造成的影响进行了分析,并结合实际情况提出了填补回报的相关措施,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相关承诺,详见公司于2018年8月14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相关内容。

以上议案,请各位股东审议。

浙江大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8月

议案七:

《关于制订〈浙江大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

规则〉的议案》

各位董事:

为规范浙江大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的组织和行为,界定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职权、义务,保障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了《浙江大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详见公司于2018年8月14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相关内容。

以上议案,请各位股东审议。

浙江大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18年8月

议案八: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

债券相关事宜的议案》

各位董事:

为保证公司本次可转换公司公司债券工作高效、有序推进和顺利实施,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拟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与本次发行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1)在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监管部门的意见,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对本次可转债的发行条款进行修订、调整和补充,在发行前明确具体的发行条款及发行方案,制定和实施本次发行的最终方案,包括但不限于确定发行规模、发行方式及对象、向原股东优先配售的比例、初始转股价格的确定、转股价格修正、赎回、债券利率、担保事项、约定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利及其召开程序以及决议的生效条件、修订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决定本次发行时机、增设募集资金专户、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及其它与发行方案相关的一切事宜;

2)根据有关部门对具体项目的审核、相关市场条件变化、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条件变化等因素综合判断并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对本次募集资金使用及具体安排进行调整或决定;

3)签署、修改、补充、递交、呈报、执行与本次发行有关的一切协议和申请文件并办理相关的申请报批手续等相关发行申报事宜;

4)聘请中介机构办理本次发行的相关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制作、报送文件等,并决定向对应中介机构支付报酬等相关事宜;

5)根据本次可转债发行和转股情况适时修改《公司章程》中的相关条款,并办理工商备案、注册资本变更登记、可转换公司债券挂牌上市等事宜;

6)在出现不可抗力或其他足以使本次发行方案难以实施、或者虽然可以实施但会给公司带来不利后果之情形,或发行可转债政策发生变化时,酌情决定本次发行方案延期实施;

7)如监管部门对于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政策发生变化或市场条件发生变

化,除涉及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须由股东大会重新表决的事项外,对本次发行的具体方案等相关事项进行相应调整;

8)在相关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办理与本次发行有关的、必须的、恰当合适的所有其他事项。

上述授权事项中,除第5项授权有效期为本次可转债的存续期内外,其余事项有效期为12个月,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项议案之日起计算。

以上议案,请各位股东审议。

浙江大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18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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