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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火炬:西部证券关于新疆火炬2020年度持续督导工作报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4-28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新疆火炬燃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度持续督导工作报告书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新疆火炬燃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2262号)核准,新疆火炬于2017年12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3,550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13.6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482,800,000.00元,扣除承销及保荐费用、审计验资费用、律师费用、信息披露费及发行手续费共计人民币50,536,041.45元后,募集资金净额共计人民币432,263,958.55元,并经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会验字【2017】5541号《验资报告》验证。2018年1月3日,新疆火炬本次发行的股票在上交所挂牌上市。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部证券”或“保荐机构”)担任新疆火炬燃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疆火炬”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保荐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以下简称“《持续督导指引》”),西部证券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查等方式对新疆火炬进行持续督导,并出具新疆火炬2020年度持续督导工作报告书,具体内容如下:

一、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的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2020年度,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根据《保荐管理办法》、《持续督导指引》等法规的相关规定,尽责完成持续督导工作。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新疆火炬的持续督导工作主要如下表所示:

序号工作内容督导情况
1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针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西部证券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了持续督导制度,已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了相应的工作计划。
序号工作内容督导情况
2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作开始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持续督导协议,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并报上交所备案。西部证券已与新疆火炬签订保荐协议,该协议已明确了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和义务,并报上交所备案。
3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查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4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违法违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前向上交所报告,经上交所审核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告。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未发生须公开发表声明的发行人违法违规事项。
5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现或应当发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上交所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具体情况,保荐人采取的督导措施等。持续督导期间,未发现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情况、违背承诺的情况。
6
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违法违规情况、无违背承诺的情况。
7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持续督导期间,督促公司依照最新要求健全、完善并严格执行公司治理制度。
8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衍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持续督导期间,督促公司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
9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有充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向上交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详见“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10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上交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前审阅,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予以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交所报告。详见“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11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审阅的,应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五个交易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交所报告。详见“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序号工作内容督导情况
12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上交所纪律处分或者被上交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况,并督促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措施予以纠正。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该等情况。
13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履行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的,及时向上交所报告。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及现任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违背相关承诺的情况。
14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及时针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市公司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与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如实披露或予以澄清;上市公司不予披露或澄清的,应及时向上交所报告。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未发生该等情况。
15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应督促上市公司做出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交所报告:(一)上市公司涉嫌违反《股票上市规则》等上交所相关业务规则;(二)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形;(三)上市公司出现《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四)上市公司不配合保荐人持续督导工作;(五)上交所或保荐人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未发生该等情况。
16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确现场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制定了现场检查工作计划,并提出明确工作要求。
17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十五日内或上交所要求的期限内,对上市公司进行专项现场检查:(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二)违规为他人提供担保;(三)违规使用募集资金;(四)违规进行证券投资、套期保值业务等;(五)关联交易显失公允或未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六)业绩出现亏损或营业利润比上年同期下降 50%以上;(七)上交所要求的其他情形。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未发生该等情况。

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根据《保荐管理办法》、《持续督导指引》等相关规定,西部证券持续督导人员对新疆火炬持续督导期间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审阅,包括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及公告、董事会会议决议及公告、监事会会议决议及公告、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的相关报告、定期报告和其他临时公告等文件,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

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经核查,西部证券认为,新疆火炬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活动,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确保各项重大信息的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上市公司是否存在《保荐管理办法》及上交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报告的事项

经核查,新疆火炬不存在《保荐管理办法》以及上交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报告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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