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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邦生物: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四川和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交易自查期间相关机构或人员买卖股票情况的核查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4-02

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四川和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交易自查期间

相关机构或人员买卖股票情况的核查意见

四川和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邦生物”、“上市公司”或“公司”)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四川武骏光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骏光能”)至上交所主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分拆”)。和邦生物于2021年12月30日首次披露《四川和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筹划控股子公司分拆上市的提示性公告》。和邦生物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分拆所属子公司四川武骏光能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并于2022年3月15日公告了《四川和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分拆所属子公司四川武骏光能股份有限公司至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的预案》(以下简称“预案”)。

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投行”、“独立财务顾问”)作为和邦生物本次分拆的独立财务顾问,对和邦生物本次分拆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进行了核查。

如无特别说明,本核查意见中所涉及的简称或名词释义与预案中披露的释义相同。

一、本次分拆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查期间

本次分拆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股票交易的自查期间为和邦生物首次披露本次分拆提示性公告前六个月至预案披露前一日(即2021年6月30日至2022年3月14日)。

二、本次分拆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

1、和邦生物及其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武骏光能及其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和邦生物控股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4、持有和邦生物5%以上股份的股东;

5、本次分拆相关中介机构及其具体业务经办人员;

6、上述自然人的直系亲属(指配偶、父母、年满18周岁的子女)。

三、核查对象自查期间内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说明

根据相关内幕知情人的自查报告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在自查期间,自查范围内的相关主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如下:

(一)控股股东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

1、四川和邦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邦集团”)

序号名称身份买卖情况
累计买入(股)累计卖出(股)累计余额(股)
1四川和邦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控股股东0529,416,7001,963,779,103

自查期间,和邦集团通过集中竞价及大宗交易方式合计减持公司股票529,416,700股,具体内容请详见公司于2022年1月1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披露的《四川和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集中竞价减持股份结果公告》(公告编号:2022-3);目前和邦集团持有公司股票1,963,779,10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2.24%。

和邦集团向公司出具了《关于四川和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分拆子公司上市事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的声明函》,主要内容如下:

“本公司在上述期间减持和邦生物股份系出于自身财务规划,归还银行贷款,降低财务风险所作出的减持安排,与本次分拆没有关系,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

2、四川省盐业总公司(以下简称“省盐总公司”)

序号名称身份买卖情况
累计买入(股)累计卖出(股)累计余额(股)
1四川省盐业总公司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0176,266,764524,359,246

自查期间,省盐总公司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票合计176,266,764股,具体内容请详见公司于2022年2月1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披露的《四川和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集中竞价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暨减持结果公告》(公告编号:2022-8);目前省盐总公司持有公司股票524,359,24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94%。

省盐总公司向公司出具了《关于四川和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分拆子公司上市事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的声明函》,主要内容如下:

“本公司系根据自身资金安排需要所做出的减持行为,与本次分拆没有关系,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

(二)自然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

序号名称身份买卖情况
累计买入(股)累计卖出(股)累计余额(股)
1谢勤和邦集团监事584,000554,00030,000
2杨奇琦和邦生物总经理杨惠容之子69,70069,7000
3王会文武骏光能董事长、总经理2,592,3002,820,0004,795,200
4王立宇王会文之子120,000252,900372,900
5徐秀梅王会文之配偶251,300291,30050,000
6广晓丽武骏光能董事唐澈之母1,30001,300
7邓红先武骏光能董事唐澈之配偶10,000172,7600
8崔霞武骏光能董事、财务总监0150,0000
9杨建国武骏光能原监事会主席26,60032,1000
10胡兴棋武骏光能监事98,00096,20011,400
11肖鸣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经办人员张力之母1,20001,200

王会文、胡兴棋、崔霞出具了《关于四川和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分拆子公司上市事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的声明函》,具体内容如下:

“1、本人系根据公开信息并基于自身对于证券市场、行业判断和对和邦生物股票投资价值的分析和判断而独立做出投资决策和投资行为,与本次分拆没有关系,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

2、同时,本人并未将和邦生物拟将其控股子公司武骏光能分拆至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事宜以及相关方案的非公开信息向本人直系亲属泄露,本人直系亲属系根据公开信息并基于自身对于证券市场、行业判断和对和邦生物股票投资价值的分析和判断而独立做出投资决策和投资行为,与本次分拆没有关系,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

3、除自查报告中披露的买卖股票的情况外,在本次自查期间,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没有其他持有或买卖和邦生物股票的情况,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没有直接或间接建议他人买卖和邦生物股票,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况。直至本次分拆实施完毕或和邦生物宣布终止本次分拆之日,本人及/或本人直系亲属将继续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规范股票交易行为,不利用有关内幕信息进行和邦生物股票交易。

4、本人承诺本声明与承诺中所涉及各项内容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之情形,本人保证上述声明与承诺真实、准确、完整,愿意就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杨奇琦、谢勤、王立宇、徐秀梅、广晓丽、邓红先、肖鸣出具了《关于四川和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分拆子公司上市事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的声明函》,具体内容如下:

“1、除公开信息外,本人进行股票交易时并未知晓关于和邦生物拟将其控股子公司武骏光能分拆至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事宜以及相关方案的非公开信息,本人系根据公开信息并基于自身对于证券市场、行业判断和对和邦生物股票投资价值的分析和判断而独立做出投资决策和投资行为,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

2、除自查报告中披露的信息外,在本次自查期间,本人没有其他持有或买卖和邦生物股票的情况。直至本次分拆实施完毕或和邦生物宣布终止本次分拆之日,本人将继续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规范股票交易行为,不利用有关内幕信息进行和邦生物股票交易。

3、本人承诺本声明与承诺中所涉及各项内容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之情形,本人保证上述声明与承诺真实、准确、完整,愿意就其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独立财务顾问对杨建国、崔霞、邓红先进行访谈,前述人员均表示,其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除上述相关自然人外,其他内幕信息知情自然人在自查期间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

(三)相关机构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

东方投行为本次分拆的独立财务顾问及武骏光能申报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的保荐机构,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证券”)为东方投行的母公司,上海东证期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证期货”)为东方证券的全资子公司。东方证券的自营业务和资产管理业务以及东证期货资产管理业务在自查期间内存在买卖和邦生物股票的情形,具体如下:

序号名称业务买卖情况
累计买入(股)累计卖出(股)
1东方证券自营业务2,000,0002,000,000
2资产管理业务346,800346,800
3东证期货资产管理业务1,309,2001,233,300

东方投行出具自查报告,并作出以下说明及承诺:

“在核查期间,东方证券自营业务账户和资产管理业务账户、东证期货资产管理业务账户买卖和邦生物股票的交易是其开展业务的正常配置。本公司已经制定并执行信息隔离管理制度,在存在利益冲突的业务之间设置了隔离墙,防止内幕信息不当流通。东方证券、东证期货并无人员参与和邦生物分拆上市事宜,未从本公司投资银行业务部门获取任何未公开的信息。前述股票买卖不涉及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

除上述相关机构外,其他内幕信息知情机构在自查期间不存在买卖和邦生物股票的行为。

四、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东方投行作为本次分拆的独立财务顾问,对公司本次分拆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中登公司查询结果、相关自然人出具的说明与承诺等进行了核查,在前述相关自然人和机构出具的自查报告及相关说明与承诺真实、准确、完整的情况下,自查期间内上述相关人员及机构对上市公司股票的买入、

卖出行为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的行为,其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不构成本次分拆的实质性法律障碍。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四川和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交易自查期间相关机构或人员买卖股票情况的核查意见》签署页)

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

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张 伊陈 睿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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