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四川和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四川和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四川和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本着审慎、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客观的立场,我们认真阅读了相关会议资料,对公司关联交易事项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董事会审议本次关联交易时,关联董事回避了对相关议案的表决,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和《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规定;
2、本次关联交易符合生产经营需要,有助于树立良好的公司形象,符合公司长期发展战略;
3、公司的本次关联交易,系合理、合法的关联交易;交易价格遵循公允、公平、公正的原则,未发现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的情况。因而我们对此无异议。
2021年5月31日
独立董事: 袁 长 华 胡 杨 梅 淑 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