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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惠国际关于会计政策调整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4-30

宁波乐惠国际工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调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仅对财务报表项目列示产生影响,对公司所有者权益和净利润无影响。

一、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财政部于2017年修订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及《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上述会计准则以下统称“新金融工具准则”),并要求境内上市公司应于2019年1月1日起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

2018年6月15日,财政部发布《关于修订印发2018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号),要求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金融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通知要求编制财务报表。

公司于2019年4月29日召开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乐惠国际会计政策调整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本次会计政策调整无需提交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会计政策变更的具体情况及对公司的影响

(一)变更的主要内容

1、“新金融工具准则”相关会计政策变更

依据新金融工具准则要求,金融资产分类需要根据其“合同现金流量特征”和所属“业务模式”确定其初始分类和计量属性,分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

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和“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三类;金融资产减值损失准备计提由“已发生损失法”改为“预期损失法”,并扩大了计提范围;套期会计方面扩大了符合条件的被套期项目和套期工具范围,以定性的套期有效性测试要求代替定量要求,引入套期关系的“再平衡”机制;金融工具披露要求相应调整。

2、财务报表格式相关会计政策变更

根据《关于修订印发2018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号),公司对财务报表相关科目进行列报调整,并对可比会计期间的比较数据进行相应调整,具体如下:

(1)资产负债表项目:

1)“应收票据”和“应收账款”合并列示为“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2)“应付票据”和“应付账款”合并列示为“应付票据及应付账款”;3)“应收利息”和“应收股利”并入“其他应收款”列示;4)“应付利息”和“应付股利”并入“其他应付款”列示;5)“固定资产清理”并入“固定资产”列示;6)“工程物资”并入“在建工程”列示;7)“专项应付款”并入“长期应付款”列示。

(2)利润表项目:

1)新增“研发费用”项目,将原“管理费用”中的研发费用重分类至“研发费用”单独列示;

2)在财务费用项下新增“其中:利息费用”和“利息收入”项目。(3)所有者权益变动表新增“设定受益计划变动额结转留存收益”项目。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新金融工具准则要求境内上市企业2019年1月1日实施。根据新旧准则衔接规定,企业无需重述前期可比数。本公司自2019年初实行新金融工具准则,2019年一季度起按新金融工具准则要求进行会计报表披露。

财务报表格式相关会计政策的变更,对公司财务报表项目列示产生影响,对公司损益、总资产、净资产不产生实质性影响。

三、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意见

1.独立董事意见:公司本次会计政策调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和所有股东的利益。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权益,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2.公司监事会意见:公司本次会计政策调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本次会计政策调整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权益的情形,公司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调整。

四、备查文件

1.宁波乐惠国际工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2.宁波乐惠国际工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3.宁波乐惠国际工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宁波乐惠国际工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4月3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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