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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林电气: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石家庄科林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4-16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石家庄科林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石家庄科林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367号)核准,石家庄科林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林电气”、“公司”或“上市公司”)于2017年4月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33,340,000股(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0.29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43,068,6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25,611,780.65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317,456,819.35元。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吴证券”或“保荐机构”)担任科林电气本次发行持续督导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保荐机构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查等方式对科林电气进行持续督导,现将保荐工作总结汇报如下: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依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情况内容
保荐机构名称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5号
主要办公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5号
法定代表人范力
保荐代表人冯颂、王新
联系电话0512-62938568

三、上市公司基本情况

情况内容
上市公司名称石家庄科林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603050.SH
公司简称科林电气
注册资本162,224,500.00元
注册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红旗大街南降壁路段
主要办公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红旗大街南降壁路段
法定代表人张成锁
董事会秘书宋建玲
联系电话0311-85231911
传真0311-85231087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
本次证券发行时间2017-3-31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2017-4-14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四、保荐工作概述

工作内容完成或督导情况
1、主要保荐工作(一)尽职推荐阶段 东吴证券积极组织协调各中介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工作。具体工作包括: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科林电气进行尽职调查;统筹公开发行上市的各项准备工作,按照各方确定的工作时间表推进相关工作;根据科林电气的委托,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尽职调查报告、发行保荐书及相关其他文件。 (二)发行审核阶段 东吴证券组织科林电气及各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反馈意见进行答复;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对涉及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特定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者核查;根据中国证监
工作内容完成或督导情况
会的反馈和科林电气情况的变化,统筹修订公开发行有关的文件;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批准,与科林电气共同确定发行方案、价格和时间安排;协助科林电气顺利完成股票发行及上市工作。 (三)持续督导阶段 1、督导科林电气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2、督导科林电气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各项公司治理制度、内控制度、信息披露制度。 3、督导科林电气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存放和管理本次募集资金,持续关注科林电气募集资金的使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4、对科林电气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审阅,确保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5、对公共传媒关于科林电气的各类报道进行了关注,并及时针对市场传闻进行了必要的核查。 6、将公司应注意的事项和建议以书面形式提交给科林电气,按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现场检查报告、持续督导年度报告、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专项核查报告等文件。
2、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的情况在本保荐机构对科林电气履行保荐工作职责期间,科林电气能够积极配合证券上市后的持续督导工作。 科林电气能够按照本保荐机构的要求提供与尽职调查全部内容有关的所有真实、合法、完整、准确及有效的原始
工作内容完成或督导情况
书面材料、副本材料等,向本保荐机构提供的所有材料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科林电气在工作过程中为本保荐机构进行保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设施、场地或其他便利条件并配备足够的工作人员,有效协调科林电气的各部门配合东吴证券的工作,保证了东吴证券相关工作的顺利进行。
3、上市公司聘请的中介机构配合保荐工作的情况参与科林电气本次公开发行上市工作的中介机构包括: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在本次公开发行上市过程中,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审计报告等文件。在科林电气发行完成后,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出具了验资报告;持续督导期间,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对公司2017年、2018年及2019年的财务报告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本次科林电气公开发行上市过程中,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等文件。 中介机构在本次公开发行上市、持续督导期间已经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配合本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履行保荐职责,配合保荐工作情况良好。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一)募投项目先期投入及置换

为了保证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公司在募集资金到位前已使用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2017年6月1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

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以募集资金人民币6,819.63万元置换前期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置换金额已经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核出具《关于石家庄科林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置换专项审核报告》(中兴华核字(2017)第010124号),并经公司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保荐机构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发表核查意见。2017年6月,公司已对募投项目先期投入的自筹资金共计人民币6,819.63万元用募集资金完成了置换。

(二)更换保荐代表人

2018年3月,由于原保荐代表人阮金阳先生因个人原因辞职,东吴证券决定委派保荐代表人王新女士接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原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阮金阳先生的持续督导工作,继续履行相关职责。

(三)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2018年6月,公司公告了限制性股票激励草案,该计划采取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A股普通股。

2018年7月16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安排等相关事项进行了核实,最终同意授予331名激励对象共2,237,500股的限制股票,授予价格每股8.27元。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

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一)尽职推荐阶段

科林电气能够及时向保荐机构、会计师、评估师及律师提供本次发行所需的文件材料,并保证所提供的文件材料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科林电气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积极配合保荐

机构的尽职调查工作,为本次发行的推荐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二)持续督导阶段

1、募集资金使用管理方面,科林电气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并与保荐机构保持密切联系,定期向保荐机构发送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银行对账单。

2、科林电气能够积极配合、安排保荐机构定期和不定期现场检查工作,向保荐机构提交三会文件、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募集资金、关联交易、对外担保等文件,安排保荐机构与有关部门及公司领导访谈。

3、信息披露审阅方面,科林电气能够按规定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公司会事先向保荐机构递交部分公开披露文件,供其审阅。

在整个工作过程中,上市公司为保荐机构进行保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设施、场地或其他便利条件,并配备足够的工作人员,有效协调公司各部门配合保荐机构的工作,保证了保荐机构相关工作的顺利进行。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尽职推荐阶段,上市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出具专业意见,并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在持续督导阶段,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根据交易所的要求及时出具相关文件,提出专业意见。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均能勤勉尽职地履行各自的工作职责。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对科林电气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至本报告报出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或事后及时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主要审查方面包括:

1、审阅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是否合法合规;

2、审阅公告的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完整,确保披露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3、审查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是否合法合规;

4、审查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出席人员资格是否符合规定,提案与表决程序是否符合公司章程;

5、审查公司的股利分配政策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及招股说明书的约定,决策程序是否合法合规。

保荐机构认为,科林电气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信息披露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的情形。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之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在使用募集资金时严格遵照监管协议进行;科林电气募集资金按照监管部门批复和公开披露的招股文件所承诺用途进行使用;不存在未履行审议程序擅自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存在重大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截至2019年12月31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专户实际余额3,852.62万元(含利息收入)已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目前账户已注销。

十、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此页无正文,为《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石家庄科林电气股份有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冯 颂 王 新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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