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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林电气: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石家庄科林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4-10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石家庄科林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度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保荐机构名称: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机构名称: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被保荐公司简称:科林电气
保荐代表人姓名:冯颂联系电话:0512-62938567
保荐代表人姓名:王新联系电话:0512-62938567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7]367号”核准,石家庄科林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科林电气”)于2017年4月14日首次公开发行3,334万股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或“东吴证券”)担任其持续督导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间为2017年4月14日至2019年12月31日。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保荐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的相关规定,在本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尽职调查等方式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持续督导其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具体情况如下:

一、2018年度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序号工作内容实施情况
1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针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了持续督导制度,已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了相应的工作计划
2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作开已与公司签订持续督导协议,

始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持续督导协议,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始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持续督导协议,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该协议已明确了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
3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尽职调查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与公司保持密切的日常沟通和定期回访,针对持续督导事项专门进行了尽职调查
4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违法违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经核查,在2018年度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未发生须按有关规定公开发表声明的发行人违法违规事项
5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现或应当发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具体情况,保荐人采取的督导措施等经核查,在2018年度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未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情况
6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经核查,在2018年度持续督导期间,未发现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出现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不履行承诺的情况
7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督导并核查了科林电气执行公司章程、三会议事规则、董事会秘书工作规则等相关制度的履行情况。科林电气治理制度健全,并得到有效执行
8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衍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对公司的内控制度的设计、实施和有效性进行了核查,该等内控制度符合相关法规要求并得到了有效执行,可以保证公司的规范运行
9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有充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督促公司严格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确认其合法合规,详见“二、信息披露及其审阅情况”
10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前审阅,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予以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对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及时进行事前审阅,并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及时督促公司予以更正或补充。详见“二、信息披露及其审阅情况”
11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审阅的,应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五个交易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证券交易所报告详见“二、信息披露及其审阅情况”
12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上海证2018年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及相关主体未出现该等事项。

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况,并督促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况,并督促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13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履行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的,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2018年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未履行承诺
14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及时针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市公司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与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如实披露或予以澄清;上市公司不予披露或澄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2018年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未出现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事项
15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应督促上市公司做出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一)上市公司涉嫌违反《上市规则》等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二)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形;(三)上市公司出现《保荐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四)上市公司不配合保荐人持续督导工作;(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保荐人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2018年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及相关主体未出现该等事项
16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十五日内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期限内,对上市公司进行专项现场检查:2018年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未出现该等事项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非

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二)违规为他人提供担保;(三)违规使用募集资金;(四)违规进行证券投资、套期保值业务等;(五)关联交易显失公允或未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六)业绩出现亏损或营业利润比上年同期下降50%以上;(七)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情形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二)违规为他人提供担保;(三)违规使用募集资金;(四)违规进行证券投资、套期保值业务等;(五)关联交易显失公允或未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六)业绩出现亏损或营业利润比上年同期下降50%以上;(七)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情形
17督导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及使用情况2018年度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按照《石家庄科林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对募集资金实施专户存储和管理,募集资金的使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要求

二、信息披露及其审阅情况

根据《保荐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相关规定,保荐代表人审阅了科林电气2018年持续督导期间的公开信息披露文件,包括董事会决议及公告、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及公告、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相关报告等文件。公司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一致,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格式符合相关规定。

三、公司是否存在《保荐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经核查,2018年度持续督导期间,科林电气不存在《保荐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券监管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石家庄科林电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之签署页)

保荐代表人:

冯 颂 王 新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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