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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立股份: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8-24

证券代码:603038 证券简称:华立股份 公告编号:2021-062

东莞市华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东莞市华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791号),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不超过55,230,000股新股。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实际发行22,542,830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49,999,984.70元,扣除各项不含税发行费用人民币9,979,162.12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40,020,822.58元,其中新增股本人民币22,542,830.00元,资本公积217,477,992.58元。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致同验字(2021)第441C000531号)。公司已对上述募集资金予以专户存储。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于2021年8月23日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常平支行及保荐机构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上述监管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公司及子公司湖北华富立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及截至2021年7月27日各专户存储情况如下:

开户名称开户行银行账号存储金额(元)
东莞市华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常平支行(注1)955088123202107160850,000,000.00
东莞市华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常平支行39507010010014843380,000,000.00
东莞市华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常平支行76990265781091880,000,000.00
东莞市华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常平支行4429700104002859932,499,984.70
湖北华富立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平支行2200101900100674110.00
合计(注2)242,499,984.70

3、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4、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至少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邱鹏、刘怡平在法定工作日及营业时间段内到乙方查询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按查询内容范围内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资料信息。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是,应当出具合法的身份证原件及单位介绍信原件。

6、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7、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在付款后5个工作日内以电子邮件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甲方应在该情况发生后将资金使用的转账支付凭证、发票、提货单、运输单等有关原始凭证的复印件及相关设备采购合同、厂房建设合同等留存归档,以备丙方查验。

8、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15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9、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0、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1、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2022年12月31日)后失效。本协议有效期内,如有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情形,或经协议各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本协议可提前终止。

12、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和费用。

13、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由于本协议引起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各方应尽其最大努力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争议各方应提交位于上海的上海仲裁委员会,并按其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最终裁决。仲裁应用中文进行。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14、本协议一式捌份,甲、乙、丙三方各持壹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各报备壹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东莞市华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8月24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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