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东莞市华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用于实施募投项目的核查意见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作为东莞市华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立股份”、“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就华立股份拟使用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用于实施募投项目之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东莞市华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791号),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不超过55,230,000股。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实际发行22,542,830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49,999,984.70元,扣除各项不含税发行费用人民币9,979,162.12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40,020,822.58元,其中新增股本人民币22,542,830.00元,资本公积217,477,992.58元。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致同验字(2021)第441C000531号)。公司已对上述募集资金予以专户存储。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基本情况
因本次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低于拟投入募投项目的募集资金总额,公司于2021年8月10日召开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募集资金投
入金额的议案》,经调整后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 募集资金项目名称 | 原拟投入 募集资金额 | 调整后拟投入 募集资金金额 |
1 | 湖北华置立装饰材料厂区项目 | 42,000.00 | 16,802.08 |
2 | 补充流动资金 | 9,980.00 | 7,200.00 |
合计 | 51,980.00 | 24,002.08 |
企业名称 | 湖北华富立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 | 黄冈市高新区新港一路8号新地税大楼3楼308室 |
法定代表人 | 谢志昆 |
注册资本 | 1,500万元人民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21100MA494B2QXP |
经营范围 | 室内装饰材料、塑料制品的研发、生产、销售及相关技术咨询;化工原料及产品(危险化学品除外)、建筑材料(不含危险化学品)、家具、家居制品、五金制品、包装材料、机器设备的销售;自有房屋租赁;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及代理进出口 |
业务(不含国家禁止和限制的进出口货物或技术)。(涉及许可经营项目,应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方可经营) | |
成立日期 | 2018年5月31日 |
主要财务指标 | 2020年12月31日(经审计) | 2021年3月31日(未经审计) |
资产总额 | 6,397.96 | 6,366.97 |
净资产 | 1,451.82 | 1,444.72 |
主要财务指标 | 2020年1-12月(经审计) | 2021年1-3月(未经审计) |
营业收入 | 1,830.94 | 7.63 |
净利润 | 66.06 | -7.10 |
七、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华立股份本次使用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用于实施募投项目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均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向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提供借款,是基于相关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建设需要,有利于保障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顺利实施,符合募集资金运用计划要求,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形。保荐机构对公司使用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用于实施募投项目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东莞市华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用于实施募投项目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邱 鹏 | 刘怡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