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华立股份: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自筹资金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8-11

证券代码:603038 证券简称:华立股份 公告编号:2021-053

东莞市华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

已支付发行费用自筹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东莞市华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合计金额为13,170,462.12元。其中,用于置换已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为10,691,300.00元,用于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不含税部分)的金额为2,479,162.12元。符合募集资金到帐后6个月内进行置换的规定。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东莞市华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791号),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不超过55,230,000股新股。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实际发行22,542,830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49,999,984.70元,扣除各项不含税发行费用人民币9,979,162.12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40,020,822.58元,其中新增股本人民币22,542,830.00元,资本公积217,477,992.58元。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致同验字(2021)第441C000531号)。公司已对上述募集资金予以专户存储。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由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少于拟投入的募集资金金额,公司根据《2020年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以及实际募集资金情况调整了拟投入募集资金。该调整事项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及第五届监

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关于调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实际募集资金投入金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52)。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安排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项目名称投资总额调整前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调整后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
1湖北华置立装饰材料厂区项目56,000.0042,000.0016,802.08
2补充流动资金9,980.009,980.007,200.00
总计65,980.0051,980.0024,002.08
序号项目名称本次募集资金拟投资金额自筹资金预先投入金额拟置换金额
1湖北华置立装饰材料厂区项目16,802.081,069.131,069.13
总计16,802.081,069.131,069.13

用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公司独立董事就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不存在变相改变公司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并且置换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四、专项意见说明

(一)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和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审批程序合法、合规,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置换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六个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本次募集资金置换行为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的自筹资金。

(二)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的自筹资金,没有与募投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置换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的自筹资金的事项。

(三)会计师事务所意见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前述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情况进行了鉴证,并出具了《关于东莞市华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专项说明的鉴证报告》(致同专字(2021)第441A014632号)。

经审核,我们认为,华立股份董事会编制的截至2021年8月10日《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情况的专项说明》中的披露与实际情况相符。

(四)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华立股份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未与募投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均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并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鉴证报告,履行了必要的程序,且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自筹资金的事项无异议。

特此公告。

东莞市华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8月11日


  附件:公告原文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