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东莞市华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作为东莞市华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立股份”、“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就华立股份拟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自筹资金之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东莞市华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791号),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不超过55,230,000股。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实际发行22,542,830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49,999,984.70元,扣除各项不含税发行费用人民币9,979,162.12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40,020,822.58元,其中新增注册资本(股本)为人民币22,542,830.00元,资本公积217,477,992.58元。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致同验字(2021)第441C000531号)。公司已对上述募集资金予以专户存储。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基本情况
因本次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低于拟投入募投项目的募集资金总额,公司于2021年8月10日召开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募集资金投
入金额的议案》,经调整后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 募集资金项目名称 | 原拟投入 募集资金额 | 调整后拟投入 募集资金金额 |
1 | 湖北华置立装饰材料厂区项目 | 42,000.00 | 16,802.08 |
2 | 补充流动资金 | 9,980.00 | 7,200.00 |
合计 | 51,980.00 | 24,002.08 |
序号 | 项目名称 | 本次募集资金拟投资金额 | 自筹资金预先投入金额 | 拟置换金额 |
1 | 湖北华置立装饰材料厂区项目 | 16,802.08 | 1,069.13 | 1,069.13 |
总计 | 16,802.08 | 1,069.13 | 1,069.13 |
公司于2021年8月10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华立股份监事会、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根据相关法规,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自筹资金事项无需股东大会审议。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华立股份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未与募投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均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并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鉴证报告,履行了必要的程序,且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自筹资金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东莞市华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邱 鹏 | 刘怡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