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华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回复修订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东莞市华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12月25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203422号)(以下简称“反馈意见”)。公司及相关中介机构对《反馈意见》进行了认真核查和落实,并披露了对反馈意见的回复,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1月22日发布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及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公司与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回复》、《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回复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11)。
根据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反馈意见回复的审核意见,公司会同相关中介机构对问题3的反馈意见回复进行了修订,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发布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及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公司与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回复(修订稿)》。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尚需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中国证监会对该事项的审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东莞市华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