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赛福天: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7-31

江苏赛福天钢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苏赛福天钢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于2021年7月30日下午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详见公司2021年7月30日披露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公告》(公告编号:2021-044)。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9年4月修订)、《上市公司章程指引》(证监[2019]10号)等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公司现对《对外担保管理制度》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如下:

序号原对外担保管理制度条款修改后对外担保管理制度条款
1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赛福天钢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风险,保护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赛福天钢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风险,保护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会公告[2017]16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江苏赛福天钢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江苏赛福天钢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2(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提供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提供担保金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除外)提供的担保;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其他担保。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三)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第八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以上;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其他担保。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三)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在股东大会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议案须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议案以及在审议对公司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议案时,该股东、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与关联方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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