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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禾味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24年4月修订)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30

千禾味业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2024年4月修订)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千禾味业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大会的职责权限,规范其运作程序,充分发挥股东大会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千禾味业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参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规章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公司股东大会,对公司、全体股东、股东代理人、公司董事、监事、总裁、副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列席股东大会会议的其他有关人员均具有约束力。

第三条 公司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以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五条 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均有权或授权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并依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公司章程及本规则享有知情权、发言权、质询权和表决权等各项股东权利。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自觉维护会议秩序,不得侵犯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职权

第六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行使如下职权: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 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 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 对公司聘用、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 审议批准本规则第七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 审议批准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四)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 审议批准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 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 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 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五)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第八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财务资助、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三)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本条所称交易事项包括除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之外发生的下列类型的事项: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委托或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债务重组;签订许可使用协议;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本条所称“日常交易”,是指公司发生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以下类型的交易:

(一)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

(二)接受劳务;

(三)出售产品、商品;

(四)提供劳务;

(五)工程承包;

(六)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其他交易。

资产置换中涉及前述日常交易的,适用本条第一款的规定。

公司发生下列情形之一交易的,可以免于按照本条的规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但仍应当按照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公司发生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等不涉及对价支付、不附有任何义务的交易;

(二)公司发生的交易仅达到本条第一款第(四)项或者第(六)项标准,且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0.05元的。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方式第九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股东大会一般由董事会召集。

第十条 年度会议每年召开一次,并且应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6个月内召开。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会不能履行或不履行召集董事会会议职责的,监事应当及时召集;监事不及时召集股东大会会议的,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召开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2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通知全体股东,通知中应包含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及配套材料;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通知全体股东,通知中应包含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及配套材料。经全体股东书面同意,可以豁免本条召开股东大会通知时限的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各股东可通过电话或视频会议或其他任何同步通讯手段参加股东大会会议;但前提是参加会议的每一股东均能听到其他每一股东发言。股东大会决议应当以书面决议的方式做出。公司应将所有股东大会会议(包括电话会议)的完整和准确的中文会议记录存档。公司的所有股东大会决议应以中文制作和保存。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的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 董事人数少于公司章程所定公司董事会人数的三分之二或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最低人数时;

(二)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有表决权(不含投票代理权)股份的股东书面请求;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 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所述的持股股数以股东提出书面请求日的持股数为准。

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第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按照公司章程及本规则规定按时召集股东大会。

董事或者董事长个人不得单独召集。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有权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但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十五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六条 股东要求召集临时股东大会,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单独或合计持有在该拟举行的会议上有表决权的股份10%以上(含10%)的一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通知全体股东,通知中应包含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及配套材料。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会议。召集的程序应当尽可能与董事会召集股东大会的程序相同。

第十七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当保证提案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十八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五章 股东大会的提案

第二十条 对需由股东大会讨论的事项应提出具体提案,股东大会对具体提案应做出决议。

第二十一条 股东大会提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与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相抵触,

并且属于公司经营范围和股东大会职责范围;

(二)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三)以书面形式提交或送达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额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及补充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二十三条 召集人在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应列出本次股东大会讨论的事项,并将所有提案的内容充分披露。需要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涉及的事项的,提案内容应当完整,不能只列出变更的内容。列入“其他事项”但未

明确具体内容的,不能视为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

第二十四条 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根据公司章程享有董事、监事提名权的主体,应将提名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召集人,由召集人将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公司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披露董事候选人、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保证股东在投票时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声明。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公布上述内容。

第二十六条 提出涉及投资、财产处置和收购兼并提案的,应当充分说明该事项的详情,包括:涉及金额、价格(或计价方法)、资产的账面值、对公司的影响、审批情况等。如果按照规定需进行资产评估、审计或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的,董事会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至少五个工作日公布资产评估情况,审计结果或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第二十七条 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讨论,董事讨论通过后,由董事会提出提案,股东大会表决通过。董事会提出解聘或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提案时,应提前三十天通知该会计师事务所,并向股东大会说明原因。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会计师事务所有权向股东大会陈述意见。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董事会应在下一次股东大会说明原因。辞聘的会计师事务所有责任以书面形式或派人出席股东大会,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

第六章 股东大会的通知与变更第二十八条 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应由会议召集人负责发出。按本规则规定,召集人可以包括董事会、监事会、股东。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召集人应当于年度股东大会召开20日前(计算20日的起始期限时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以书面或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15日前(计算15日的起始期限时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以书面或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三十条 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 以书面形式作出;

(二) 指定会议的地点、日期和时间;

(三) 载明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四) 说明会议将讨论的事项和提案;

(五) 如任何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与将讨论的事项有重要利害关系,应当披露其利害关系的性质和程度;

(六) 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七) 载明会议投票代理委托书的送达时间和地点;

(八) 载明会务常设联络人姓名、电话号码;

(九) 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第三十一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 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 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 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第三十二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得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告知股东并说明原因。

第七章 会议的出席和登记第三十三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公司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行使表决权。股东可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三十四条 任何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有权表决的股东,有权委任一人或者数人(该人可以不是股东)作为其股东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依照该股东的委托,可以行使下列权利:

(一) 该股东在股东大会上的发言权;

(二) 自行或者与他人共同要求以投票方式表决;

(三) 以投票方式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五条 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 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人所代表的委托人的股份数。如委托数人为代理人,委托书应注明每名代理人所代表的股份数;

(二) 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 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 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 委托人的签名(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或者由其董事或法定代表人或者正式委任的代理人签署;

(六)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七) 委托书中股东不作具体指示或限制的,则视为全权授权。第三十六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至少应当在讨论该委托书委托表决的有关事项的会议召开前24小时,或者在指定表决时间前24小时,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

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和表决代理委托书同时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股东为法人或其他机构的,由其法定代表人、董事会或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股东大会。

第三十七条 任何由董事会发给股东用于委托股东代理人的空白委托书的格式,应当允许股东自由选择指示股东代理人投赞成票、反对票或者弃权票,并就会议每项议题所要作出表决的事项分别作出指示。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指示,股东代理人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三十八条 表决前委托人已经去世或丧失行为能力或撤回委托或撤回签署委托书的授权或其所持有的股份已转让的,只要公司在有关会议开始前没有收到该等事项的书面通知,由股东代理人依委托书所作出的表决仍然有效。

第三十九条 已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不需要再出席股东大会。股东以其持有股份数额为限不得重复委托授权。

第四十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书面授权委托书。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四十一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的股东姓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委托代理人的姓名及被代表的股东姓名/名称等事项。出席会议股东在签名册上签名,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裁、副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八章 会议的召开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或现场结合通

讯、视频的形式)召开。公司可以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投票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四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的,应当按照交易所相关临时公告格式指引的要求,使用交易所公告编制软件编制股东大会相关公告,并按规定披露。

第四十五条 公司利用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的,现场股东大会应当在交易所交易日召开。

第四十六条 通过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所交易时间段。

第四十七条 通过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第四十八条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的,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如果因任何理由,董事无法选举会议主持人的,应当由出席会议的持有最多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主持。会议由监事会自行召集的,由监事会主席担任会议主持人,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其职务的,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本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以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四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严肃性和正常秩序,除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总裁、副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聘请律师及董事会邀请的人员以外,公司有权依法拒绝其他人士入场,对于干扰股东大会秩序、寻衅滋事和侵犯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公司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五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坚持朴素从简的原则,不得给予出席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额外的经济利益。

第五十一条 股东大会主持人的主要职责是:

(一) 维持大会秩序;

(二) 掌握会议进程;

(三) 组织会议对各类决议草案进行讨论并分别进行表决。

第五十二条 大会主持人应保障股东或其代理人行使发言权,发言股东或其代理人应先举手示意,经大会主持人许可后,即席或到指定发言席发言。有多名股东或代理人举手要求发言时,先举手者先发言;不能确定先后顺序时,会议主持人可以要求拟发言的股东到大会秘书处办理发言登记手续,按登记的先后顺序发言。股东或其代理人应针对议案内容发言。股东或其代理人违反本条规定的,大会主持人可以拒绝或制止其发言。

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在发言前,应先介绍自己的身份、所代表的股份数额等情况,然后发表自己的观点。

第五十三条 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在审议议题时,应简明扼要阐明观点,对报告人没有说明而影响其判断和表决的问题,可提出质询,要求报告人做出解释和说明。

对于股东提出的质疑和建议,会议主持人应当亲自或指定与会董事、监事、总裁、副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作出答复或说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会议主持人可以拒绝回答或拒绝指定有关人员回答,但应向质询者说明理由:

(一)质询与议题无关的;

(二)质询事项有待调查的;

(三)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能在股东大会上公开的;

(四)回答质询将显著损害股东共同利益的;

(五)其他重要事由。

第五十四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五十五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五十六条 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解释性说明、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将导致会计师出具上述意见的有关事项及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的影响向股东大会做出说明。

第九章 表决和决议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五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的普通决议通过: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 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四) 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 公司的年度报告;

(六) 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 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八) 除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 公司增、减股本和发行任何种类股票、认股证和其他类似证券;

(二) 公司或子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组织形式;

(三) 发行债券或上市的方案;

(四) 修订公司章程;

(五) 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金额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六) 股权激励计划;

(七)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六十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在股东大会表决时,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并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东大会决议中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如果任何股东或其代理人就某个提案不能行使任何表决权或仅限于投赞成票或反对票,则该股东或其代理人违反前述规定或限制而进行的投票,不得计入表决结果。不具有本次出席会议资格的人员,其在本次会议中行使或代表行使的股东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其所投出的表决票)无效,因此而产生的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第六十一条 股东大会以记名方式投票表决。第六十二条 在投票表决时,有两票或者两票以上的表决权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不必把所有表决权全部投赞成票或者反对票。

第六十三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对所有提案应当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六十四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六十五条 股东大会各项决议的内容应当符合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忠实履行职责,保证决议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得使用容易引起歧义的表述。

第六十六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一名监事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提案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应形成书面决议。会议主持人负责根据公司章程和

会议表决结果宣布股东大会决议是否通过,其决定为终局决定,并应当在会上宣布和载入会议记录。

第六十八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赞成、反对或弃权。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六十九条 会议主持人对表决结果有任何怀疑的,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点算;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的决议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即时进行点票。

股东大会如果进行点票,点票结果应当记入会议记录。

第七十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七十一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中作特别提示。

第七十二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应当对每一个董事、监事候选人逐个进行表决,股东大会审议董事、监事选举的提案改选董事、监事提案获得通过的,新任董事、监事在会议结束之后立即就任。

第七十三条 公司上市后召开股东大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证券交易所本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第十章 关联交易中的股东回避和表决

第七十四条 股东大会就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与该关联事项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可以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依照大会程序向到会股东阐明其观点,但在投票表决时必须回避。上述股东所持表决权不应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如有特殊情况关联股东无法回避时,在征得与会过半数表决权股东同意后按照程序进行表决。同时对非关联交易的股东情况进行专门统计,并在决议中予以披露。关联股东明确表示回避的提案,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对有关关联交易进行审议表决,表决结果与股东大会通过的其他决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七十五条 股东大会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主持人应宣布有关关联交易股东的名单,并对关联交易事项作说明,并说明关联股东是否参与表决。如关联股东回避而不表决,主持人应宣布出席大会的非关联方股东持有或代表表决权股份的总数和占公司总股份的比例,之后进行审议并表决。

第七十六条 股东大会对关联交易事项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方为有效。但是,该关联交易事项涉及本议事规则规定需要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的事项时,股东大会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七十七条 关联股东在股东大会表决时,应当自动回避并放弃表决权。关联股东未主动回避时,主持会议的董事长应当要求关联股东回避;如董事长需要回避的,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应当要求董事长及其他关联股东回避;无需回避的任何股东均有权要求关联股东回避。

第十一章 股东大会记录

第七十八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 会议地点、日期、时间、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 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裁、副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 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 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 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九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会议主持人、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和记录员签名,应当与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一起作为公司档案在公司住所保存。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的保存期限为15年。

第八十条 股东可以在公司办公时间免费查阅会议记录复印件。任何股东向公司索取有关会议记录的复印件,公司应当在收到合理费用后7日内把复印件送出。

第八十一条 对股东大会到会人数、参会股东持有的股份数额,委托代理书、每一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会议记录、会议程序的合法性等事项,可以进行公证。

第十二章 股东大会决议的实施

第八十二条 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由董事会负责组织贯彻,并按决议的内容和职责分工责成公司高级管理层具体实施承办;股东大会决议要求监事会实施的事项,直接由监事会主席组织实施。

第八十三条 决议事项的执行结果由总裁向董事会报告,并由董事会向下次股东大会报告。监事会实施的事项,由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监事会认为必要时也可先向董事会通报。

第八十四条 公司董事长对除应由监事会实施以外的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进行督促检查,必要时可召集董事会临时会议听取和审议关于股东大会决议执行情况的汇报。

第八十五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八十六条 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股东依照前款规定提起诉讼的,公司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公司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股东大会应当对每个提案分别做出决议。

第十三章 附 则第八十七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规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八十八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或与本规则生效后颁布、修改的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并及时修订本规则,由董事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第八十九条 除本规则另有规定和按上下文无歧义外,本规则中所称“以上”、“以内”、“至少”、“以前”,都应含本数;“过”、“少于”、“不足”、“以外”、“低于”应不含本数。

第九十条 本规则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第九十一条 本规则由股东大会修订,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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