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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宏泰:关于公司终止实施募投项目相关事项的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8-25

证券代码:603016 证券简称:新宏泰 公告编号:2022-034

无锡新宏泰电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终止实施募投项目相关事项的问询函的回复

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无锡新宏泰电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8月12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无锡新宏泰电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终止实施募投项目相关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22】0776号)(以下简称“问询函”),公司对问询函涉及的内容回复如下:

问题1、公告显示,本次终止募投项目的原因主要为实施地点变更及环评审批趋严,项目实施的时间跨度较长,公司所处市场环境和市场机遇均发生了变化,且公司现有产能基本与公司的市场销售需求相匹配。2016 年 7 月、2017 年1 月,公司先后两次变更该募投项目的实施地点,均披露称相关变更不会对项目实施造成实质性影响。

请公司补充披露:(1)对照募投项目前期规划及后续建设过程中的市场变化情况、公司自身产能及销售需求变化情况,说明目前所处市场环境发生的具体变化和依据,前期募投项目规划的审慎性和本次终止募投项目的合理性;(2)前述募投项目可行性发生变化的具体时点,说明历次公告中关于募投项目可行性的披露是否真实、准确,相关风险提示是否充分;(3)结合实施地点变更对募投项目实施的具体影响,说明前期信息披露是否审慎、准确。请保荐机构发表意见。

公司回复:

一、对照募投项目前期规划及后续建设过程中的市场变化情况、公司自身

产能及销售需求变化情况,说明目前所处市场环境发生的具体变化和依据,前期募投项目规划的审慎性和本次终止募投项目的合理性

(一)市场环境发生的具体变化和依据

1、市场变化情况

公司募投项目所属行业为制造业下属输配电及控制设备制造业,主营业务为断路器关键部件、低压断路器及刀熔开关的研发、生产与销售。2021年以来,市场劳动力成本和原材料价格持续增长,且公司产品市场竞争不断加剧,导致公司所处的市场环境发生了变化,公司的主营业务毛利率由上市初期的42.45%下降至2022年上半年的28.44%。上市以来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率变化情况如下:

项目2016年度2017年度2018年度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度2022半年度
主营业务毛利率(%)42.4539.8238.3038.0137.0630.2828.44

公司募投项目所处行业的市场变化情况如下:

(1)劳动力成本增加

2017年至2021年江苏省城镇私营单位制造业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由50,648元增长至72,975元,一直保持稳步增长。

自上市以来,公司员工人均薪酬情况如下:

单位:元

项目2016年2017年2018年2019年2020年2021年
支付给职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87,754,50192,243,231106,135,602109,884,154104,046,590128,674,983
员工总数1,1521,1651,2091,1731,1771,132
年平均薪酬76,17679,17987,78893,67888,400113,670

从上表可以看出,公司员工薪酬整体呈稳步上升趋势,公司人均人力成本不

断增加。

(2)原材料价格上涨

近年来,公司生产所需的有色金属、黑色金属和化工材料等主要原材料价格

上涨明显,以下以铜、铝、冷轧板、银为例来说明上市以来的原材料的价格变化情况:

(3)公司产品市场竞争加剧

公司主要客户为外资客户,如西门子、施耐德、富士电机、ABB等。随着碳中和、绿色产品、绿色工厂等环保要求的推广,外资客户产品研发逐渐以绿色产品理念为基调进行设计开发,相关零部件将逐步采用可循环使用的环保热塑材料(能回收降解),未来热塑材料使用率将越来越高,热固材料(不能回收降解)占比会逐渐下降。而公司目前的产品以热固工艺产品为主,暂未涉足热塑方面的布局,且热塑方面的竞争已日趋激烈。因此,公司在产品竞争方面的压力会日益增大。

而且近年来国家电网的竞标形式也发生了改变,国家电网将外企和国内企业放在同一平台去竞标,外资企业竞争压力越来越大,通常会降价竞标,由此传递给下级供应商的成本压力越来越大。在供应商的选择上,外资企业也逐步增加第

二、第三供应商的开发,将下级供应商原来的份额予以分割。公司60-70%的客户的配套业务来自外资企业,因此,公司面临着越来越大的竞争压力。

上市以来公司募投项目相关产品单价及单位成本变动情况如下:

单位:元

募投相关产品项目2016年2017年2018年2019年2020年2021年
电机及电操单位成本221.35230.17235.80251.57242.08276.09
单价391.49394.43391.17419.61394.02401.72
模塑绝缘制品单位成本6.137.137.236.887.157.66
单价10.4811.5311.3010.7011.0410.49

2021年以来,由于市场环境发生较大变化,导致电机及电操2021年较2020年单价略涨2%,但同期单位产品成本较2020年大幅上涨14%;模塑绝缘制品产品单价2021年较2020年下降约5%,同期单位产品成本较2020年上涨7%。

(4)同行业产品毛利率情况

公司主营业务产品属于配电业务,相关同行业上市公司配电业务产品近几年毛利率情况如下:

上市公司相关业务2017年2018年2019年2020年2021年
天正电气配电电气29%32%33%29%26%
上海良信配电电气40%42%44%43%35%
正泰电器配电电气34%36%36%34%30%
洛凯股份配电电气22%23%20%23%21%
泰永长征配电电气48%47%48%43%30%

相关数据选自同行业上市公司相关年报。从上表可以看出,近几年相关同行业上市配电业务产品毛利率呈逐步下降趋势,2021年下降更为明显,相关产品市场竞争日益激烈。

2、公司自身产能与销售需求变化情况

2016-2021年度的产能、产量及销售如下:

单位:件/台

项目2016年2017年2018年2019年2020年2021年
模塑制品产能14,000,00014,000,00015,000,00016,000,00017,000,00019,000,000
产量12,614,39512,359,79713,350,78113,673,02813,072,13415,756,770
销量11,763,84011,603,05212,985,90414,023,18013,170,46315,744,256
产能利用率90.10%88.28%89.01%85.46%76.89%82.93%
产销率93.26%93.88%97.27%102.56%100.75%99.92%
电机产能240,000250,000250,000265,000304,000339,800
产量302,235281,525265,409271,923291,400312,243
销量261,231240,553255,460284,899291,595314,484
产能利用率125.93%112.61%106.16%102.61%95.86%91.89%
产销率86.43%85.45%96.25%104.77%100.07%100.72%

从上表可以看出,自公司上市以来,公司产销率一直保持较高水平,并呈稳步上升趋势;公司主营业务产品的产能利用率呈逐年下降趋势,现有产能基本满足销售需求。

(二)前期募投项目规划的审慎性和本次终止募投项目的合理性

公司扩能项目于2012年立项,由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发展与改革局同意备案(备案号:20120108)。公司对扩能项目进行了认真的市场调查及严格的可行性论证,由北京汉鼎盛世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出具了《30 万台电机及 2500 万件

模塑制品扩能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对扩能项目的市场背景、实施的必要性、建设内容、投资概算、效益分析进行了详细的论证。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201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中小板上市所募集资金运用方案的议案》。综上,公司对30万台电机及2500万件模塑制品扩能项目进行了充分论证并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该项目是公司经过审慎论证后做出的决策。公司上市后,公司市场环境逐步发生了变化,近年来低压断路器行业竞争日趋激烈,且市场上劳动力成本和原材料价格呈大幅上升趋势,相关产品的利润空间受到大幅压缩,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率由上市初期的42.45%下降至2022年上半年的28.44%,若募投项目继续投入将会陷入低价竞争、增量不增利的窘境。同时公司目前募投实施地点距离居民区较近,相关政府部门对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环保和安全要求日趋严格,项目建设进展缓慢。另外,随着公司产能的不断提高,公司目前的产能已能满足公司的市场销售需求。结合目前国民经济形势和对行业预计,特别是受新冠疫情和贸易战的冲击,国内外市场情况很不明朗,继续投入存在较大风险。因此,公司基于整体经营的实际需要以及更好维护全体股东利益的考虑,为降低募集资金的投资风险,经审慎研究认为不宜进一步扩大产能。

综上所述,公司终止募投项目实施是合理的。

二、前述募投项目可行性发生变化的具体时点,说明历次公告中关于募投项目可行性的披露是否真实、准确,相关风险提示是否充分

公司扩能项目可行性发生变化是一个持续的、渐变的过程。由于劳动力成本提高、原材料价格上涨及市场竞争等原因,公司的主营业务毛利率在逐渐降低,尤其2021年以来,主营业务毛利率不断呈下降趋势,且公司2021年四季度收入利润均出现大幅下滑,综合收入、利润、毛利等多种因素,公司认为2021年四季度市场环境变化已对公司盈利能力造成较大影响,因此募投项目可行性于2021年四季度已发生了明显变化,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元

项目一季度二季度三季度四季度
收入119,787,212.52138,437,458.98160,673,859.14135,796,816.39
归母净利润10,669,846.9012,713.311.5817,456,830.1812,141,212.31
毛利率32.08%31.67%28.31%29.30%

为了更好的维护全体股东利益,降低募集资金的投资风险,出于谨慎性考虑,公司于2022年半年报披露时决定终止该募投项目的实施。因此,公司在202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2022年上半年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中的募集资金对照表中均提示了项目可行性发生变化,但2021年度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中对可行性的相关披露存在不够准确之处;另外公司对募投项目相关风险提示不够充分。

三、结合实施地点变更对募投项目实施的具体影响,说明前期信息披露是否审慎、准确

2016年7月25日、2017年1月13日,公司分别由于场地无法满足公司未来发展需求和地质状况原因,两次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分别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详见公司公告《关于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议案》(公告编号:2016-013、2017-001)。由于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两次变更,导致扩能项目的各项备案批复到期,需要重新履行各项备案审批手续才能进行全面建设。

第二次变更募投地点后,公司一直在积极推进募投项目的持续进行,但由于环评趋严的原因导致进展缓慢。2017年4月25日,公司扩能项目获得无锡市惠山区发展和改革局出具的《企业投资备案项目通知书》(备案号20170055);2017年9月,公司扩能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在环保部门完成备案(备案号201732020600000175)。为争取扩能项目早日开工,2017年10月13日,公司就扩能项目基建工程先行取得无锡市行政审批局出具的《无锡市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锡规惠临建许(2017)第007号)。在扩能项目相关前期工作准备完成后,公司于2017年11开始募投项目厂房建设工作,并于2018年11月完成扩能项目的基建工作。随后,公司进一步开展扩能生产项目的环评批复工作,并于2020年9月14日取得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锡行审环许(2020)5428号)。

公司扩能项目于2022年5月消防验收结束,6月环评验收通过,7月安评验收通过。综上,公司两次募投地点变更从而导致募投项目建设推进缓慢,而项目计划的延期导致在后续项目实施过程中,由于募投实施地点离居民区较近,环评审批的趋严进一步延缓了募投项目的进展。第二次募投地点变更后,公司从募投项目的相关备案审批到项目的最终环评等验收通过,共计耗时4年多。该募投项目于2012年立项至公司董事会拟终止该募投项目,期间已长达10年,在这10年期间公司相关市场环境逐渐发生了变化,到2021年度相关变化日益明显;由于公司离居民区较近,环保趋严的趋势会使继续进行募投项目建设的过程中,同样会面临上述的超长建设周期;经过近几年的募集资金投入后,公司目前的产能已基本能满足公司市场销售需求。因此,公司从谨慎角度考虑,终止扩能项目的继续实施。2016年、2017年两次变更募投实施地点时,公司无法预料到扩能项目后期实施过程中会遇到环评审批趋严的不利影响,所以公司在两次变更募投地点的公告中认为实施地点的变更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产生实质影响。扩能项目在2018年11月完成建设工作后,由于环保审批的趋严,导致环评验收等手续一直办理缓慢。因此,公司从2019年年报(修订稿)开始披露了募投地点变更的相关风险,但未披露该变更事项对募投项目最终能否完成带来的风险,相关信息披露不够充分。

对于上述相关信息披露存在疏漏之处,公司将积极改正,加强募集资金信息披露等专业知识业务培训,并在日后的工作中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完善信息披露工作水平。

四、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1、公司在30万台电机及2500万件模塑制品扩能项目前期进行了充分论证并提交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该项目是公司经过审慎论证后做出的决策;由于劳动力成本提高、原材料价格上涨及市场竞争

加剧等原因,公司的主营业务毛利率在逐渐降低,尤其2021年以来,主营业务毛利率不断呈下降趋势,募投项目可行性发生变化,公司基于整体经营的实际需要以及更好维护全体股东利益的考虑,为降低募集资金的投资风险,经审慎研究认为不宜进一步扩大产能,终止募投项目实施是合理的。

2、公司扩能项目可行性发生变化是一个持续的、渐变的过程。公司扩能募投项目可行性于2021年四季度发生变化,公司已在2021年年度、2022年半年度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中对募投项目可行性发生变化作出了披露,但2021年度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中对可行性的相关披露存在不够准确之处;另外公司对募投项目相关风险提示不够充分。

3、由于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两次变更,导致扩能项目的各项备案批复到期,需要重新履行各项备案审批手续才能进行全面建设,从而导致募投项目建设推进缓慢。而项目计划的延期导致在后续项目实施过程中,由于募投实施地点离居民区较近,环评审批的趋严进一步延缓了募投项目的进展。公司未披露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变更对募投项目最终能否完成的风险,相关信息披露不够充分。

对于上述相关信息披露存在疏漏之处,保荐机构将督促公司积极改正,加强募集资金信息披露等专业知识业务培训,并在日后的工作中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完善信息披露工作水平。

问题2、公告显示,公司首发募集资金于 2016 年 7 月到账,本次拟终止募投项目的计划建设期为 24 个月,但长期进展缓慢,直至 2022年8月投入进度仍仅为 50.48%。 请公司补充披露:(1)本次拟终止募投项目的规划建设内容及进度、各年度实际建设内容和资金投入进度,并结合其差异情况逐一说明募投项目进展缓慢的具体原因,是否存在影响项目可行性的实质性障碍;(2)历次募集资金使用专项报告是否按规定披露了募投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具体原因;(3)说明募投项目建设超过原定完成期限后,是否按规定就募投项目延期履行了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请保荐机构发表意见。

公司回复:

一、本次拟终止募投项目的规划建设内容及进度、各年度实际建设内容和资金投入进度,并结合其差异情况逐一说明募投项目进展缓慢的具体原因,是否存在影响项目可行性的实质性障碍本次拟终止募投项目的规划建设主要内容为土建装修及配套设施建设、设备购置及安装、铺底流动资金。本项目规划建设期为24个月。建设期第一年完成厂房建设和装修工程,建设期第二年完成设备采购及安装。

各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建设内容及项目规划建设时间、实际建设时间如下:

项目规划建设内容项目规划建设时间项目实际建设时间
土建装修及配套设施建设2016.07-2017.072017年-2021年
设备购置及安装2017.07-2018.072016年-2021年
铺底流动资金2017.07-2019.07尚未使用

30万台电机及2500万件模塑制品扩能项目募集资金承诺投资总额为23,515.20万元,各年度募集资金投入进度如下:

单位:万元

截至2016年12月31日截至2017年12月31日截至2018年12月31日截至2019年12月31日截至2020年12月31日截至2021年12月31日截至2022年6月30日
累计投入金额投入进度累计投入金额投入进度累计投入金额投入进度累计投入金额投入进度累计投入金额投入进度累计投入金额投入进度累计投入金额投入进度
581.492.47%3,197.3613.60%5,888.2325.04%7,786.5733.11%9,382.0339.90%11,870.0050.48%11,870.0050.48%

募投项目进展缓慢的具体原因为:2016年、2017年两次发生实施地点变更,致使项目计划进度延期,而项目计划的延期导致在后续项目实施过程中由于募投实施地点离居民区较近,环评审批的趋严进一步延缓了募投项目的进展。上述因素仅导致了募投项目进展缓慢,但并不构成影响募投项目可行性的实质性障碍。

二、历次募集资金使用专项报告是否按规定披露了募投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具体原因

由于公司该募投项目两次发生实施地点变更,致使项目计划进度延期,同时环评审批的趋严进一步延缓了募投项目的进展,募投项目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因此,公司自2017年年报起一直未在募集资金使用专项报告

中披露扩能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在2017年年报至2019年半年报期间,未在募集资金使用专项报告中披露募集资金未达计划进度的原因,公司相关信息披露存在疏漏之处。

但公司自披露2019年度募集资金使用专项报告时起,在相关专项报告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中披露了募集资金未达计划进度的原因,具体原因为:30万台电机及2500万件模塑制品扩能项目和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实施地点分别于2016 年7月、2017年度发生变更,致使项目计划进度延期。但相关具体原因披露不够充分,具体原因详见本回复问题1之“三、结合实施地点变更对募投项目实施的具体影响,说明前期信息披露是否审慎、准确”的相关回复。公司两次募投地点变更从而导致募投项目建设推进缓慢,而项目计划的延期导致在后续项目实施过程中,由于募投实施地点离居民区较近,环评审批的趋严进一步延缓了募投项目的进展。

针对上述不规范情形,公司将积极改正,并在日后的工作中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完善信息披露工作水平。

三、说明募投项目建设超过原定完成期限后,是否按规定就募投项目延期履行了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由于公司该募投项目两次发生实施地点变更,致使项目计划进度延期,同时环评审批的趋严进一步延缓了募投项目的进展,导致该募投项目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公司在该募投项目建设超过原定完成期限后,未及时就募投项目延期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及“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50%”未对该募投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不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于2019年12月发布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问答》10.2、2013年3月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第十条第(四)项及2022年1月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6.3.9 、6.3.24等相关规定。

四、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1、募投项目进展缓慢的具体原因为:2016年、2017年两次发生实施地点变更,致使项目计划进度延期,而项目计划的延期导致在后续项目实施过程中,由于募投实施地点离居民区较近,环评审批的趋严进一步延缓了募投项目的进展。上述因素仅导致了募投项目进展缓慢,但并不构成影响募投项目可行性的实质性障碍。

2、公司自2017年年报起一直未在募集资金使用专项报告中披露扩能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在2017年年报至2019年半年报期间,未在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中披露募集资金未达计划进度的原因,公司相关信息披露存在疏漏之处。公司自披露2019年度募集资金使用专项报告时起,在相关专项报告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中披露了募集资金未达计划进度的原因,但相关具体原因披露不够充分。

3、由于公司该募投项目两次发生实施地点变更,致使项目计划进度延期,同时环评审批的趋严进一步延缓了募投项目的进展,导致该募投项目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因此,公司在该募投项目建设超过原定完成期限后,未及时就募投项目延期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另外,公司在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50%时未对该募投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因此,公司上述相关情形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问答》10.2、《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第十条第(四)项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6.3.9 、6.3.24的相关规定,公司相关工作存在疏漏之处。

保荐机构将严格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督促公司积极改正,加强募集资金管理和信息披露等专业知识业务培训,并在日后的工作中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完善信息披露工作水平。

问题3、公告显示,公司拟将终止募投项目后剩余约1.52 亿元募集资金永

久补充流动资金。2022年7月15日,公司披露公告称,拟继续使用闲置募集资金1亿元进行现金管理。请公司补充披露:(1)截至目前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使用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余额、购买产品名称及预计赎回时间;(2)说明相关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具体用途,如非仅用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说明拟就资金安全采取的保障措施。请保荐机构就问题(1)发表意见。公司回复:

一、截至目前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使用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余额、购买产品名称及预计赎回时间;

(一)实际募集资金金额、资金到账时间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无锡新宏泰电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1176号)核准,新宏泰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3,705万股,发行价格为每股8.49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14,554,5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后,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89,943,506.00元。上述资金于2016年6月27日全部到位,已经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瑞华验字(2016)32040001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截至2022年6月30日,公司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项目名称计划投资金额累计投入金额投资进度备注
130万台电机及2500万件模塑制品扩能项目23,515.2011,870.0050.48%本次拟终止
2研发中心建设5,500.004,360.3379.28%2020年3月已结项

(三)使用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余额、购买产品名称及预计赎回时间

2021年9月6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拟使用最高额度不超过1.4亿元人民币的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含收益)进行

现金管理投资保本型银行理财产品,该1.4亿元额度可滚动使用,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内有效,并由公司董事长签署相关法律文件,管理层具体实施。

截至目前,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的1.4亿元理财产品已全部到期,资金已全部赎回。公司未来将不再使用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终止募投项目并将剩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后,公司拟将全部剩余募集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四)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公司曾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且流动性好的投资产品,目前相关理财产品已全部到期并赎回。公司未来将不再使用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终止募投项目并将剩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后,公司拟将全部剩余募集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二、说明相关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具体用途,如非仅用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说明拟就资金安全采取的保障措施。

2022年8月11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发布公告,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公司拟将截至2022年6月30日公司剩余募集资金共计15,245.71万元(含利息收入、理财收益)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其中募集资金专户余额11,245.71 万元(含利息收入)闲置募集资金,理财产品4,000万元(已于2022年8月17日到期)。本次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待股东大会审议后实施。

公司终止募投项目后拟将剩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其将主要用于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各项业务,包括对公司现有生产设备的更新换代、技术升级改造和补充公司营运资金等。

在电力行业升级换代加速的行业背景下,各主要下游客户纷纷推出面向市场的小型化和智能化电力设备,相关零部件需求也朝小型化、智能化及绿色化发展,行业进入新的战略机遇期。自公司2016年完成首发上市以来,虽然公司主营业务收入连续多年保持增长,但毛利率持续下跌,为了更好的满足下游客户对相关

零部件小型化和智能化的需求,公司将对传统设备进行智能化的升级改造,加大对新产品的研发力度,不断开发符合市场需求的新产品。公司终止扩能项目后,拟采取以下措施保障相关永久补流资金安全:

1、公司拟新开立一般银行账户用于专门存放上述永久补流资金;

2、公司财务部门加强对上述补流资金使用的审批监管,确保相关资金用于公司主营业务;

3、公司内审部门定期对上述补流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确保资金使用安全;

4、公司承诺将剩余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及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问题4、请保荐机构说明就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的历次现场调查情况,并结合上述问题说明前期历次核查报告中发表的意见是否审慎、准确。

自公司2016年7月上市以来,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依法对公司历年募集资金的存放及使用情况进行了现场调查(每半年一次)和督导,保荐机构获取并审阅上市公司编制的相关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相关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鉴证报告;获取并查阅募集资金账户银行对账单,募集资金账户大额支付相关凭证、合同、发票、银行回单等资料,购买理财相关的协议、银行回单等资料;现场检查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进度、与公司相关人员沟通交流等。

保荐机构在实施上述核查的基础上按照相关规定发表了相应的核查意见,具体内容包括:1、保荐机构对公司每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及使用情况进行了专项核查,并出具了专项核查报告;2、保荐机构2017年、2018年对公司包括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等情况进行了持续督导现场检查,并出具了相应年度的持续督导

现场检查报告;3、保荐机构对公司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变更、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募投项目结项/终止并将剩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等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了明确的核查意见。经核查,公司自2016年6月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在历年的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过程中主要存在以下不合规情形:

1、公司在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50%时未对该募投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未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和披露义务。

2、公司对募投项目延期事宜未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和披露义务。

3、公司关于募投项目可行性、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风险提示、未达到计划进度原因等披露不够充分、对募投项目可行性的相关披露存在不够准确之处。

公司上述情形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问答》10.2、《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第十条第(四)项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6.3.9 、6.3.24等相关规定。

关于公司上述不规范之处,保荐机构在历次核查报告中发表的相关核查意见未能充分揭示。对此,保荐机构将在日后的工作中不断提高持续督导工作质量,并督促公司积极改正,加强募集资金信息披露等专业知识业务培训,在日后的工作中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完善信息披露工作水平。

特此公告。

无锡新宏泰电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2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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