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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盛股份: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8-03

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我们作为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我们对公司拟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核,并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经审阅《关于调整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名称的议案》等相关材料,我们认为:公司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名称的调整,未改变公司募集资金的用途、不涉及对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实质性修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经审阅《关于修订公司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等相关材料,鉴于公司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名称的调整,公司对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之“7、募集资金用途”中所涉项目名称作相应修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经审阅《关于公司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三次修订稿)》,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修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浙江万盛股份有限

公司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三次修订稿)》综合考虑了公司所处行业和发展阶段、融资规划、财务状况、资金需求等情况,充分论证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必要性,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以及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公平性、合理性等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经审阅《关于公司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报告(三次修订稿)》,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以及未来公司整体发展方向,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和经济效益,通过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有利于增强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符合公司和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经审阅《公司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三次修订稿)》,公司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的分析和提出的填补回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符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 号)及《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持续性发展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本次非公开发行涉及的相关议案,并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公司董事会在对上述议案进行审议时,关联董事应当按规定回避表决。

(以下无正文)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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