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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11-18

证券代码:603010 证券简称:万盛股份 公告编号:2020-079

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人及连带责任。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现金分红,增强现金分红透明度,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会公告[2013]43号)的要求,经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拟对《公司章程》中的利润分配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内容如下:

序号原内容修订后内容
第一百五十六条公司充分考虑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采取积极的现金或股票股利分配政策。 在公司当年实现盈利符合利润分配条件时,公司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的具体经营情况和市场环境,制定利润分配预案报股东大会批准。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情况下,公司应当采取现金公司充分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建立持续、稳定及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利润分配政策。公司优先采用现金方式分配利润。 在满足公司当年度实现盈利、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且现金流满足正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的前提下,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每年度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
方式分配股利,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30%。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公司发放股票股利应注重股本扩张与业绩增长保持同步。公司累计未分配利润达到或超过股本50%时,可以发放股票股利。 公司股东大会按照既定利润分配政策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二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公司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如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长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30%。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公司发放股票股利应注重股本扩张与业绩增长保持同步。公司累计未分配利润达到或超过股本50%时,可以发放股票股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提出具体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
期发展的需要或因外部经营环境、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董事会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拟定利润分配调整政策,并在股东大会提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议案需经监事会、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为充分考虑公众投资者的意见,该次股东大会应同时采用网络投票方式召开。 若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获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建筑物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5%。 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有关规定拟定,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利润分配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制定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 公司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如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长期发展的需要或因外部经营环境、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董事会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拟定利润分配调整政策,并在股东大会提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议案需经董事会、监

除上述条款修订外,《公司章程》的其他内容不变。该项议案已经公司2020年11月17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股东大会进行审议。同时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及其指定人员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等相关事宜。

特此公告。

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0年11月1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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